原標題:男子買4箱假茅臺索要十倍賠償,被法院駁回

法院認爲,有權要求產品銷售者進行十倍賠償的主體應爲消費者。但本案查明,韓某在購買涉案酒水時全程拍攝錄像,在購買後短期內即提起賠償訴訟,其行爲與普通消費者購買酒水的消費行爲迥異。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編輯 左燕燕 校對 李世輝

韓某購買假冒的“貴州茅臺酒”,後訴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貨退款,並支付商品價款的十倍賠償金。

商家則辯稱,韓某有多達上百起以購買食品、商品爲由提起的鉅額賠償訴訟,這些足以證明他是以營利爲目的的職業打假人,因此不同意韓某的訴訟請求。今年4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爲,韓某以索賠爲目的購買商品,不應認定其在本案中屬於消費者。故判決被告退還貨款,駁回韓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韓某上訴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一審法官解釋,韓某的購買行爲不屬於生活消費的範圍,這是他沒有被認定爲消費者的關鍵。但法院對商家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爲堅決予以否定,目前商家因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已交由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

新京報記者梳理發現,自2017年起,韓某曾在西安、武漢、珠海、東莞、青島等地的數十家超市、商行,有過買賣合同糾紛訴訟三十餘起,涉案商品絕大部分爲茅臺酒,部分爲紅酒、洋酒、奶粉。

韓某在購買過程中全程錄像,事後以產品爲假冒僞劣、進口商品沒有中文標籤等事由發起訴訟,涉及的賠償金額從2萬餘元到30多萬元不等,此外,這類案件多數以韓某勝訴或者撤訴告終。

男子購買4箱假茅臺索要十倍賠償

2020年10月18日及20日,韓某在東城區王府井大街一家商貿公司購買了4箱“貴州茅臺酒”(每箱6瓶),支付貨款共計67200元。 

今年年初,韓某以商品系假茅臺訴至東城區人民法院。

根據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辨認(鑑定)表》,涉案酒水與該公司出廠產品外包裝特徵不符,非該公司生產,屬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爲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庭審中,韓某向法院提交其購買涉案茅臺酒過程的錄像光盤,請求法院判令某商貿公司退貨退款,並支付十倍賠償金67.2萬元。

被告商貿公司則辯稱,不同意韓某的訴訟請求。被告認爲,韓某以營利爲目的購買涉案酒水,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對象。

被告表示,韓某購買時間與索賠時間間隔較短,錄像、詢價、故意挑選茅臺酒、要求開收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等行爲明顯與一般消費者不同,購買行爲異常,因此是以營利爲目的而購買。

另外,被告認爲,韓某以相同案由、類似手法在不同法院高頻索賠,涉案金額巨大,是有組織、有預謀地以牟利爲目的進行購買,不屬於消費者。

一審法院:原告不屬於消費者,僅退貨款

2021年4月28日,東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於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被告作爲涉案酒水的銷售者,未舉證證明其在進貨時查驗了涉案酒水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文件,亦未舉證證明其已盡到銷售者的審慎注意義務,致使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涉案酒水得以售出,應視爲明知涉案酒水不符合法律規定而進行銷售。

此外,東城法院已將被告涉嫌售賣假酒的線索移交到相關行政執法機關。

對於韓某提出的十倍賠償,法院認爲,有權要求產品銷售者進行十倍賠償的主體應爲消費者。但本案查明,韓某在購買涉案酒水時全程拍攝錄像,在購買後短期內即提起賠償訴訟,其行爲與普通消費者購買酒水的消費行爲迥異。

根據檢索到的關聯案件,東城法院調查出韓某曾在一定時間段內集中在多地大量買入某一種商品,然後通過法院的判決獲取大額利益。因此,法院認爲韓某涉案購買行爲不屬於生活消費的範圍,有理由認爲其大額購買涉案酒水是出於通過訴訟手段爲自身牟利,以獲取鉅額賠償爲目的。

綜上,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提供的涉案酒水違反食品質量標準,韓某要求其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但是,本案中韓某以索賠爲目的購買商品,購買商品是其索賠中的一個環節,其行爲整體具有營利性,屬於變相的經營行爲,不應認定其在本案中屬於消費者,韓某要求被告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另外,涉案酒水不宜退還被告再次進入市場流通,依法予以處理。最終,東城法院判決被告商貿公司退還韓某貨款67200元,駁回韓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後,原告韓某提出了上訴。今年8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

判決書顯示,韓某認爲一審法院判定自己不是消費者缺乏法律依據,屬於認定錯誤。他不是茅臺酒公司人員,也不是酒水銷售者,沒有辨別真假的能力。而被告作爲專業酒水銷售者屬於知假賣假。

此外,韓某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已明確規定,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 而仍然購買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不管他在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都不影響其主張價款十倍賠償金。 

被告商貿公司則堅持認爲,韓某是以營利爲目的購買涉案茅臺酒,韓某從進店購買茅臺酒開始便帶有攝像設備,是有組織、有預謀的以營利爲目的的購買行爲,明顯區別於一般消費者的購買行爲。

被告還提到,通過案例查詢可以發現,韓某在廣東等省份有多達上百起以購買食品、商品爲由提起的鉅額賠償訴訟,這些足以佐證韓某是以營利爲目的的職業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費者。 

北京二中院認爲,根據雙方當事人二審訴辯意見,案件二審爭議焦點爲被告商貿公司是否應當向原告韓某支付十倍賠償金672000元。 

本案中,韓某在二審中表示其購買案涉酒水是爲了收藏,且根據一審庭審筆錄記載,案涉24瓶茅臺酒並未打開;韓某在購買案涉酒水時即對購買過程進行錄像,其購買行爲與普通消費者具有明顯區別。

法院認爲,經一審法院查明,韓某曾多次以所購茅臺酒系假酒爲由提起訴訟,由此可知其對相關商品的包裝、標籤及食品安全標準等具有高於普通消費者的關注度,具有較高的認知能力,不存在“被誤導消費”的情形。

2021年8月17日,北京二中院二審判決駁回韓某上訴,維持原判。

韓某曾提起同類買賣合同糾紛訴訟三十餘起

新京報記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發現,韓某曾在西安、武漢、珠海、東莞、青島、惠州、凱里等多地的數十家超市、商行有過買賣合同糾紛訴訟三十餘起。

涉案商品絕大部分爲茅臺酒,部分爲紅酒、洋酒、奶粉,並在購買過程中全程錄像,事後以產品爲假冒僞劣、進口商品沒有中文標籤等事由發起訴訟,涉及的賠償金額從2萬餘元到30多萬元不等。

記者梳理發現,此類案件多數以韓某勝訴或者撤訴告終。2021年1月至今,包括北京、東莞、西安在內法院立案、判決共8起案件。其中4起案件由韓某撤訴,2起案件韓某勝訴,共獲賠償金30餘萬元。

剩餘2起發生在北京的案件,韓某被法院認定“不是消費者”而沒有獲得十倍賠償。

除本案外,發生在北京的另外一起案件中,韓某起訴了西城區某家副食店,稱所購價值2.88萬元的茅臺酒爲假貨,因此主張副食店退還貨款並賠償28.8萬元。新京報記者注意到,被告副食店稱,韓某近幾年在全國各地記錄在案的官司達到上百起,其弟弟同樣在近幾年的交易糾紛官司達到上百起,這儼然已經演變成讓其謀取利益的家族企業。

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爲,副食店生產經營過程及質量均存在極大安全隱患,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對韓某要求副食店退回貨款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但法院綜合韓某頻繁提起與本案相類似的訴訟及其對購酒行爲錄製視頻的事實,認爲韓某具有通過購買涉案商品謀取利益的故意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對於韓某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同樣,韓某不服提起上訴。今年7月30日,北京二中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審理韓某案件的東城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韓某涉案購買行爲不屬於生活消費的範圍,這是他沒有被認定爲“消費者”的關鍵。在民事責任認定上,法院沒有對韓某關於十倍賠償的請求予以支持,但本着依法維護食品安全秩序的原則,法院對商家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爲堅決予以否定。目前該案二審判決生效, 法院已將商家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線索交由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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