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文旅部擬規定:不得組織演員假唱,不得使用違法失德演員 

據文旅部官網9月18日消息,《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演出經紀行爲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18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指出,演出活動不得使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違法失德演員,不得組織演員假唱。演出舉辦單位不得設置場外應援、禮物應援、打榜投票等誘導粉絲消費的營銷活動,不得組織未成年人蔘與應援集會等活動,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正常觀演之外的應援消費。意見反饋截止到2021年9月24日。

從業人員持證上崗

文旅部表示,演出經紀機構是演出市場重要主體,對優化演出資源配置、豐富演出產品供給、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一段時間以來文娛領域出現的藝人違法失德、“飯圈”亂象等問題,敗壞行業形象,損害社會風氣,對演出市場造成較大沖擊,擾亂了市場秩序,人民羣衆反映強烈。

爲進一步規範演出經紀行爲,切實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文化和旅遊部研究起草了《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演出經紀行爲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主要分爲嚴格主體資質管理、規範演員從業行爲、加強演出活動監管、做好粉絲正面引導以及共建良好演出生態五方面。

在嚴格主體資質管理方面,徵求意見稿指出,嚴格執行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製度,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紀活動的演員經紀從業人員,應當通過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取得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同時,演出經紀人員在從業活動中爲含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演出提供經紀服務或者縱容所經紀演員違法失德行爲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撤銷其資格證書並予以公告。

在規範演員從業行爲方面,根據《徵求意見稿》,演員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加強對演員的教育、提醒,積極引導演員時刻敬畏法律紅線,嚴守道德底線,提升職業操守,積極營造崇德尚藝、見賢思齊的良好風氣。從事未成年人簽約、推廣、代理等演出經紀活動的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應當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依法保障其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權利。嚴禁以招募“演藝練習生”等名義,灌輸未成年人所謂“出名要趁早”等錯誤觀念,誤導未成年人價值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不得使用違法失德演員

徵求意見稿指出,在加強演出活動監管方面,演出活動不得使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違法失德演員。不得使用含有禁止內容的圖形、畫面、音視頻和文字等進行演出宣傳、售票和演出場地佈置等活動。不得組織演員假唱,不得爲假唱提供條件。有未成年人蔘與的演出,應當經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演員擅自變更演出內容或所表演內容、表演行爲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規定的,由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對演出舉辦單位以及該演員所簽約演出經紀機構予以處罰。

在做好粉絲正面引導方面,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應當加強對粉絲應援行爲的正面引導,做好對授權粉絲團、後援會網絡賬號的內容監督。對擾亂網絡公共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粉絲羣體,應當督促演員主動發聲,積極引導。同時,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做好演出現場管理,維護演出現場秩序,不得設置場外應援、禮物應援、打榜投票等誘導粉絲消費的營銷活動。不得組織未成年人蔘與應援集會等活動,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正常觀演之外的應援消費。

在共建良好演出生態方面,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信用監管,依法依規將符合條件的營業性演出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列入文化市場失信名單,實施信用懲戒。此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的執法檢查,做好營業性演出的日常巡查,對違法違規行爲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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