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4萬億境外貸款迎新規:貸款範圍拓寬,27家銀行貸款餘額將設上限

境外貸款主體不再侷限於“走出去”項目。

爲規範銀行業境外貸款業務展業,日前,央行、外匯局發佈《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規定》),將影響數萬億的境外貸款市場。央行數據顯示,截至8月末,存款類金融機構境外貸款餘額(本外幣信貸)爲43939.18億元。

從內容上看,《規定》主要從四方面對境外貸款業務實行了規範化管理。其中,備受市場關注的一是,拓寬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二是對27家銀行設置境外貸款餘額上限。

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表示,《規定》的出臺充分考慮了市場主體需求,將有助於消除境外貸款業務中的政策短板,提高金融機構積極性,進一步助力人民幣國際化;同時,也有助於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推動雙循環新發展格局構建。

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拓寬

隨着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企業“走出去”進程進一步加快,在全球產業鏈供應鏈體系中地位愈發重要,境外資金需求也明顯上升。

但現行境外貸款政策出臺時間較早,本外幣政策差異較大,跨境人民幣貸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較多,對“走出去”企業境外經營及與我國有關的產業鏈供應鏈上下游企業的支持力度有限。

對此,《規定》旨在建立統一的本外幣境外貸款政策框架,支持和規範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以更好滿足境外企業資金需求,切實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比如,在境外人民幣貸款方面,《規定》明確要進一步拓展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此前,相較境外外匯貸款,境內銀行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較窄,貸款對象僅限於境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出口買方信貸相關企業。而《規定》放寬了這一限制,允許境內銀行在經批准的業務範圍內對境外企業直接開展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境外貸款主體不再侷限於“走出去”項目。

在貸款提供方式上,結合業務實踐,允許境內銀行根據辦理境外貸款需要,向境外銀行融出一年期以上中長期資金,便於境內銀行與境外銀行合作開展貸前調查和貸後管理。

中國銀行研究院研究員梁斯對記者稱,拓展業務範圍對金融機構具有較大的鼓勵作用。雖然《規定》指出需要在允許範圍內開展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但境外貸款主體已經不再侷限於“走出去”項目,業務主體範圍的延伸有助於金融機構爲更多主體提供融資服務,這在滿足各類主體合理需求的同時將進一步助力人民幣國際化。

設置境外貸款餘額上限要求

除了境外人民幣貸款範圍拓寬外,在境內金融機構的境外貸款方面,《規定》也予以明確限制,要求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上限,即:境外貸款餘額≤境外貸款餘額上限。

根據公佈的名單,共有27家銀行機構的境外貸款業務將受到人民銀行與外匯局的統一管理,包括3家政策性銀行、6家國有大行、12家股份行、3家城商行以及3家外資行的中國區銀行。這也就意味着,上述27家銀行均受到上限限制。

某銀行資深宏觀研究員對記者稱,對境外人民幣貸款設置上限主要是要在滿足宏觀審慎管理前提下,穩步推進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牢牢守住風險底線。“可以說,《規定》對境內銀行的經營和風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銀行除了把控境外企業信用風險,還要加強資產負債、幣種結構精細化管理。”

與此同時,《規定》明確了兩項比較指標的計算公式,分別是: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境內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境外貸款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境外貸款餘額=本外幣境外貸款餘額+外幣境外貸款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規定》還稱,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將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對境外貸款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匯率風險折算因子進行動態調整。其中,國家開發銀行與進出口銀行的境外貸款槓桿率均爲1.5,其餘銀行則爲0.5;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和匯率風險折算因子分別爲1和0.5。

據此計算,有報道稱,截至6月末,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興業銀行3家銀行披露的境外貸款餘額已經超過境外貸款餘額上限,交通銀行、中信銀行、華夏銀行北京銀行披露的境外貸款餘額較爲接近境外貸款餘額上限。

而對於超過指標上限的情況,《規定》要求銀行機構應暫停辦理新的境外貸款業務,直至境外貸款餘額調整至上限之內。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新設境外貸款的餘額上限相當於一個貸款集中度的風險控制,這其中既包含了銀行的一級資本,可以考慮到境外貸款對銀行自身可能產生的風險;也有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動態調整,從而反映出根據不同時點,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管控需要。

整體而言,梁斯表示,《規定》有助於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推動雙循環新發展格局構建。一方面,我國已是全球第二大經濟體,貿易總量、跨境投融資規模均位居世界前列,各國對人民幣的需求持續上升,人民幣在跨境貿易結算中佔據的份額也在持續提升。《規定》從大局入手,推動境外貸款業務形成制度化管理,爲其長遠發展奠定了政策基礎,這將有效提升貿易和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水平,滿足境外企業資金需求,更好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另一方面,梁斯還稱,《規定》的出臺將激勵金融機構在跨境業務上進行新探索,助力推動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這對構建雙循環新發展格局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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