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條紅線+三項原則,證監會爲“市值管理”劃邊。

到底什麼是合法的“市值管理”?

上市公司釋放利好託股價算不算?遇到負面信息進行危機公關算不算?大股東與外部機構聯合拉抬股價算不算?市值管理與股價管理又有何區別?……

有關什麼是“市值管理”,業內一直存有爭議。“市值管理”邊界不明,意味着“僞市值管理”邊界不清,許多上市公司和機構的行爲處於“灰色地帶”,投資者識別起來也較爲困難。

有關市值管理邊界的爭議,在今年5月份由“葉飛爆料門”引發的“僞市值管理”專項打擊期間達到高潮。

彼時有法律專家提出,從實踐來看,區分市值管理與操縱市場邊界的現實意義沒有想像中那麼重大,因爲多數的“僞市值管理”並非處於法律認知模糊地帶,而是屬於“一眼假”,並不需要精深的法律專業知識即可分辨。“但是,從法律角度對兩者作出界分非常必要,尤其是,在運用再融資、分拆分立、股份回購等資本運作工具時,如何避免觸碰操縱市場的“高壓線”,還有待於進一步明確的監管政策予以規範和指引。”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資深顧問黃江東稱。

9月24日,上述問題得到了解答。證監會在通報葉飛系列案件調查進展時表示,市值管理的根本宗旨是要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同時,證監會提出了“三條紅線”和“三項原則”,這六項內容爲監管層認可的市值管理,劃出了較爲清晰的邊界。

“三條紅線”,一是嚴禁操控上市公司信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節奏,不得選擇性信息披露、虛假信息披露,欺騙投資者;二是嚴禁進行內幕交易或操縱股價,牟取非法利益,擾亂資本市場“三公”秩序;三是嚴禁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項原則”要求更爲具體,是指主體適格、賬戶實名、披露充分。

首先,主體適格,即,市值管理的主體必須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依法准許的適格主體,除法律法規明確授權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等其他主體不得以自身名義實施市值管理。

其次,賬戶實名。直接進行證券交易的賬戶必須是上市公司或者依法准許的其他主體的實名賬戶。

第三,披露充分。必須按照現行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操控信息,不得有抽屜協議。

這對於明確市值管理邊界而言有重要意義。

上市公司熱衷市值管理有其深厚背景,在資本市場“以市值論英雄、不以利潤論英雄”的氛圍之下,市值被認爲是衡量企業價值的最好標尺,其不僅能反映企業當下的經營業績,同時還能體現企業未來的成長潛力。

據黃江東總結,進行市值管理,一可以滿足上市公司的發展需要,使企業經營目標從利潤最大化向企業價值最大化演進;二可以拓展公司的融資渠道,市值直接反映了上市公司對社會資本的吸納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公司的融資規模和融資成本;三可以擴大上市公司的市場影響,市值越大,其併購和產業整合的能力就越強,更易搶佔市場制高點。

不過,早在2015年,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縱市場之實的現象就受到了監管層的高度關注。

當時保代培訓會上曾傳出,監管層醞釀出臺市值管理指導意見的消息,但之後意見遲遲未有出臺。

之後每年監管部門都會強調要規範進行市值管理。

2016年,證監會在年初的監管工作會上提出,“上市公司要立足於公司價值持續增長進行市值管理,堅決不搞僞市值管理、真欺詐操縱”。

2017年,證監會再強調,“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是公司治理的主導力量,應當自覺依法合規經營,聚焦做強做大實體主業,要堅決摒棄’上市圈錢’的錯誤觀念,遠離“僞市值管理”的非法行徑,切勿心懷僥倖”。

2018年,證監會查處蝶彩資產、謝風華與闕文斌合謀操縱恆康醫療股票案,之後向市場強調稱,該案的嚴肅查處再次爲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市場機構劃定醒目“紅線”,警醒各方遠離“僞市值管理”。

2019年,證監會查處金利華電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趙堅與公司原財務總監樓金萍、配資中介朱攀峯合謀操縱市場案,並再次向市場強調,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縱股價之實嚴重違反證券法規,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市場機構相關各方應遠離“僞市值管理”。

而此次“葉飛爆料門”系列案件,再次將明確市值管理邊界的緊迫性推到頂峯。

9月24日,宣佈“三條紅線+三項原則”,證監會正式爲“市值管理”劃邊。

證監會還表示,將進一步構建全方位監控、高效率查辦、多部門協作、立體式追責的綜合執法體系,依法從嚴打擊以市值管理爲名、行操縱市場之實等違法違規行爲。一方面,密切關注市場動態、賬戶聯動、異常交易,重拳打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爲,加強行刑銜接,強化執法威懾。另一方面,完善相關信息披露制度,進一步提高市場透明度和有效性,積極爲上市公司創造有利於長期價值提升的政策環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