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肇事司機爲救人駛離現場後保險公司拒賠,法院:應當賠付

李某駕車撞到沈某致其受傷後,未第一時間報警而是選擇將傷者緊急就醫後再報警,保險公司以“肇事司機離開事故現場”拒絕賠付,受傷者沈某將李某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9月26日,澎湃新聞從浙江嘉興平湖市法院獲悉,日前該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沈先生12萬餘元。目前判決已生效,保險公司已履行全部義務。

67歲的沈先生出行時被李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撞倒,沈先生因此受傷。李某當即駕駛自己的車輛將沈先生送往醫院救治,並墊付了1萬元醫療費。約2個半小時後,李某報警。同日,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造成沈先生胸部外傷,左側第1-6肋骨折,爲十級傷殘,住院治療1個多月。

因李某駕駛的車輛購買了保險,事故發生在投保期內,沈先生出院後到保險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保險公司以“肇事司機離開事故現場”爲由拒絕賠償。沈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和保險公司共同支付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萬餘元。

審理中,李某表示自己已墊付1萬元,商業三者險部分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辯稱,李某在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報警、駕車離開現場,

根據合同約定“事故發生後,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保險公司免予賠償。

對該條免責條款,平湖法院審理認爲,從該條款整體看,其指向的是事故發生後爲逃避法律責任的情形。肇事司機李某雖未及時報警和通知保險公司,未能保護好現場,但李某駛離現場是爲了積極救治傷者,憑現有證據尚不能得出“李某是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結論。

如果肇事司機爲積極救治傷者而未及時採取措施保護現場,因此被判決需要承擔更多的賠償責任,對肇事司機有失公平,也可能會造成漠視他人生命和健康的社會導向。

故判決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沈先生12萬餘元。

該案審理法官表示,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傳遞的是“尊重生命、救人優先”的價值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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