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出爐!信用信息採集應遵循“最小、必要”原則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張瓊斯)人民銀行9月30日發佈《徵信業務管理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據悉,《徵信業務管理辦法》是《徵信業管理條例》的配套制度,與《徵信機構管理辦法》共同構成徵信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依法從嚴加強徵信監管,保障信息主體合法權益和信息安全,促進徵信業市場化、法治化和科技化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徵信業務管理辦法》以信用信息的採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全流程合規管理爲主線,以明確徵信業務邊界、加強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爲重點。

一是明確信用信息的定義及徵信管理的邊界。《徵信業務管理辦法》按照依法採集、爲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於識別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等三個維度,將符合上述標準的基本信息、借貸信息、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基於這些信息的分析評價信息界定爲信用信息。從事個人徵信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個人徵信許可;從事企業徵信業務和信用評級業務應當依法辦理備案。

《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定義的徵信管理範疇不涉及非商業合作的信息服務。比如,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職責直接向金融機構提供個人或企業信息的,以及汽車經銷商、房產營銷中介等市場機構依法代金融機構收集客戶信息但並不對客戶信息分析處理營利的,不適用本辦法。互聯網平臺開展助貸等相關業務符合徵信業務定義的,適用本辦法。

二是規範徵信業務全流程。《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對信用信息採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徵信業務的各個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信用信息採集應遵循“最小、必要”原則,不得過度採集;採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並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採集信用信息的目的;徵信機構要對信息來源、信息質量、信息安全、信息主體授權等進行必要的審查;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於合法、正當的目的,並取得信息主體的明確同意授權,不得濫用等。

三是強調信用信息安全和依法合規跨境使用。《徵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徵信機構應當強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明確信息安全負責人、設立專職部門,負責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內部人員信息安全管理,完善信息安全內控制度,防範信息泄露。《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允許在保障信息安全前提下,在跨境貿易、投融資等經濟金融活動中依法合規使用信用信息。

四是提高徵信業務公開透明度。《徵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徵信機構應客觀展示對外提供的信用信息內容,建立評分類產品的評價標準,使評價規則可解釋、信息來源可追溯。徵信機構應將評分方法、模型、主要維度要素等向人民銀行報告,主動向社會公開採集信用信息的類別,信用報告的基本格式和內容,以及異議處理流程等。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明確信用信息的定義和規範徵信業務全流程,《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將進一步提升徵信業市場化、法治化和科技化水平,助推徵信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一是明確了信用信息的定義及徵信管理的邊界,能夠很大程度上消除市場對政策的不確定性預期,鼓勵市場主體適應數字時代徵信產品和服務變革需求,增加徵信基礎設施投資,更好地應用新興科技推動徵信業務創新發展。

二是將徵信替代數據應用納入監管,並強調從事徵信業務需取得合法資質,可有效解決“無證駕駛”的問題,將原先遊離於監管之外的新興徵信活動納入法治監管的軌道,促進市場公平,維護國家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

三是對徵信業務全流程進行更爲具體的規範,既是對《徵信業管理條例》等現有徵信業法規制度的必要補充,也是民法典、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在徵信領域貫徹落實的具體體現,將切實保護徵信活動中各方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

四是進一步強化對徵信機構、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的合規要求,降低各參與方的合規風險和合規成本,促進金融機構和徵信機構的專業化分工與協作,提升徵信行業效率和徵信活動市場主體的合規管理水平。

過渡期方面,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充分考慮互聯網平臺、數據公司等機構與金融機構業務合作模式的調整,對本辦法施行前未取得徵信業務資質但實質從事徵信業務的市場機構給予了一定的業務整改過渡期,過渡期爲本辦法施行之日至2023年6月底。過渡期內,人民銀行將加強對相關機構的業務指導,分步驟推動實現平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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