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家林草局:堅決取締涉嫌非法捕捉野生鳥類和違規人工繁育鳥類的“棚拍”行爲 來源:央視網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切實加強秋冬季候鳥等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通知

林護髮〔2021〕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派出機構: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各地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加強候鳥等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不斷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候鳥等野生動物非法貿易得到初步遏制,大多數種類的候鳥等野生動物得以恢復性增長。但是,部分省份的個別區縣仍存在非法獵捕、貿易和利用候鳥等野生動物現象,對候鳥等野生動物的生存繁衍構成一定威脅。當前正值候鳥南遷季節,爲確保候鳥遷徙安全,現就做好秋冬季候鳥等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

加強候鳥等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管理,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事關物種安全、生態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對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並認真做好候鳥等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候鳥遷徙安全。

二、注重協調配合,嚴格執法監管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全面開展聯防聯控工作。一是壓實各級林長保護鳥類等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責任,將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成效納入林長制考覈。二是指導生態護林(草)員履行保護野生動物的責任,及時發現和報告管護區域內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以及野生動物異常死亡等情況,對正在發生的亂捕濫獵野生動物行爲,進行勸阻。三是全面清查候鳥等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場所,逐一覈對繁育資質、種類、來源和數量等,對從事非法飼養、催肥候鳥或者非法儲存、交易候鳥及產品的,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對超越行政許可範圍或不滿足飼養繁育標準的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達標的,要依法查處。四是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對集貿市場、原料集散地、餐館飯店、電商網絡等進行排查,堅決取締和依法懲處非法獵捕和交易候鳥的行爲,淨化市場和網絡空間。五是主動協調交通運輸、民航、鐵路、郵政等部門,加大對運輸、託運、攜帶、寄遞候鳥及其製品的檢查力度。六是對發現的相關犯罪線索,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調查處理。七是地市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指定野生動植物種屬、價值等專門性問題的認定機構,爲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提供檢測鑑定等方面支持。

三、加強動態監測,規範收容救護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在候鳥等野生動物集羣活動區、重要棲息地和主要遷飛通道,持續開展種羣動態監測和鳥類環志等工作,及時掌握候鳥種羣變化、遷徙時空動態和主要威脅因素,制定、實施鳥類及其棲息地保護恢復方案。要依法依規開展候鳥等收容救護活動,禁止在候鳥遷徙停歇地和越冬地隨意投食和補飼,避免人爲因素致使候鳥滯留或延期遷徙。確需對野外種羣或個體進行救助以及對傷病或執法查沒候鳥等野生動物進行收容的,由屬地野生動物保護機構統一組織實施。

四、提倡文明觀鳥,管控“誘拍”行爲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掌握轄區內觀鳥拍鳥活動的時間、區域以及影響鳥類正常生息繁衍的因素,梳理各種不文明鳥導、觀鳥、拍鳥行爲,規範相關活動,要以鳥類生息繁衍安全爲前提,科學引導和鼓勵支持各類文明規範的觀鳥和鳥類拍攝活動。堅決取締涉嫌非法捕捉野生鳥類和違規人工繁育鳥類的“棚拍”行爲;禁止捕捉並控制幼鳥的“綁架誘拍”等行爲;禁止對鳥類有致傷風險的“釣魚式誘拍”,以及有可能導致鳥類改變遷徙規律、居留習性和集羣特徵的投食行爲;禁止破壞鳥巢和暴露巢址的惡性巢拍,禁止在營巢和孵卵期進行巢拍,禁止對隱蔽巢址的鳥種進行巢拍;禁止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觀鳥和拍鳥,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內開展商業性鳥類拍攝活動;禁止追逐鳥羣、干擾候鳥遷徙。在實驗區可以適度開展“自然野拍”活動,但拍攝時間及範圍不能影響到鳥類正常的棲息和繁衍;依法管理以科學研究和宣傳保護等爲目的拍攝活動。

五、加大宣傳力度,支持志願服務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結合“愛鳥周”“護飛行動”等活動,採取多種方式,向公衆特別是候鳥遷徙通道沿途、重要棲息地周邊社區羣衆、餐飲從業人員和網絡平臺等,宣傳鳥類保護的知識和理念及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樹立“摒棄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抵制非法交易活動”的新風尚。健全舉報反饋制度,完善溝通交流渠道與信息分享機制,妥善回應社會關切。要支持公益組織、民間團體和志願者等社會各界力量參與保護行動,努力開創“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共同保護”的新局面。

六、強化監督檢查,嚴肅追責問責

各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區域秋冬季候鳥等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各派出機構要切實履行好監督職能,積極督導轄區內候鳥等野生動物保護措施的落實,深入瞭解並及時掌握相關情況,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與當地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共同研判,提出解決辦法和改進方案,確保監督職能落到實處。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及各方面反映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執法監管力度不夠等問題,要及時約談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堅決予以糾正;對工作中不作爲、不擔當導致嚴重後果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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