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陸玫

浙江海寧市老人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住院搶救2個月後離世。家屬認爲院方存在醫療過錯,訴至法院。經鑑定,法院確定醫院醫療過錯程度爲30%,判決其賠償家屬31萬餘元。

醫院隨後起訴家屬:老人住院期間還有30萬元醫藥費未付,應由家屬承擔。法院判決:醫藥費共40萬元(此前已繳10萬),醫院按醫療過錯程度自負30%,家屬承擔70%,需再付醫院18萬元。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10月11日從海寧法院瞭解到,家屬上訴後,嘉興中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王某發生交通事故後在醫院搶救2個月,終因顱腦損傷、多臟器功能衰竭離世,家屬認爲醫院存在醫療過錯,向海寧法院起訴並申請醫療過錯鑑定。經鑑定,醫院診治中存在醫療過錯,與王某的死亡有因果關係,過錯程度爲30%左右。今年4月,法院確定醫療過錯程度爲30%,判決醫院賠償家屬31萬餘元。

沒過幾天,雙方再次對簿公堂,這次是醫院起訴家屬——王某住院產生40萬元費用,除了預繳的10萬元,家屬拒絕支付其餘部分,認爲醫療費是王某生前的個人債務,家屬應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其債務,而王某沒有留下遺產;即使對王某有扶養、贍養義務,也限於提供基本生活需求,並非承擔全部醫療費。而且,是醫療過錯導致王某術後傷情惡化並死亡,所以術後的醫療費應由醫院承擔。

法院審理認爲,王某在醫院進行兩次手術,醫療費已產生。對醫院在診治中的過錯,由其自負住院費用的30%,其餘70%屬王某因治療應自負的個人債務。被繼承人生前若因繼承人不盡扶養、撫養、贍養義務而欠下的債務不屬遺產債務,不以繼承人所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爲限,故王某生前欠付的醫療費不屬遺產債務,其配偶、子女應該承擔。對王某自負部分的醫療費用,家屬可向交通事故肇事者主張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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