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簡稱《指引》),意在完善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防範證券從業人員道德風險,推動建立行業聲譽約束機制,維護證券行業形象和市場穩定。

來看關鍵內容:

1、 證券公司應建立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最大程度地防範和減少聲譽事件對公司及利益相關方、行業造成的損失和負面影響。

2、 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應遵循全程全員、預防第一、審慎管理、快速響應原則。

3、 證券公司董事會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證券公司經理層對聲譽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

4、 證券公司應設置新聞發言人。新聞發言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其中至少一名爲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5、 證券公司應確定可能影響公司聲譽的風險來源,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和識別相關內外部信息。

6、 證券公司應建立聲譽風險事前評估機制,對公司經營管理各領域的聲譽風險進行事前評估,主動防範聲譽風險。證券公司可視情況通過情景分析或其他手段分析評估聲譽 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對公司業務和聲譽的影響程度。

7、 證券公司應根據聲譽事件分級分類結果,明確相應的報告、決策和處置流程,包括迅速反應、協同配合、充分調查、積極應對、輿情管理、評估改造等。

8、 證券公司應建立工作人員聲譽約束及評價機制,防範和管理工作人員引發的聲譽風險。

監管強化券商聲譽風險管理

聲譽作爲證券公司長期培育積累的無形資產,不僅是證券公司核心競爭力的構成要素,也是確保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戰略資源,加強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培育和維護證券公司及行業的良好聲譽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聲譽風險防範和化解已成爲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重要課題。

一是隨着證券行業機構規模的逐漸擴張、證券公司產品的日益多樣化、複雜化以及金融市場全球化趨勢的不斷發展,在新時期資本市場形勢下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日趨重要,且單一機構的聲譽風險可能傳導至其他機構,從而引發系統性風險。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中聲譽風險在不同機構和市場間的傳染加劇了危機蔓延,暴露了金融行業在聲譽風險衝擊下的脆弱性。

二是近年來證券市場聲譽事件逐漸增多,同時隨着互聯網快速發展,新聞和信息傳播方式發生巨大變化,輿情信息更加多元,隱蔽性增強、不可控性增大、交互性增加,對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三是證券公司工作人員聲譽風險管理意識存在個體差異,部分工作人員聲譽風險意識淡薄,對聲譽風險的內涵及重要性缺乏深刻認識,出現把聲譽風 險管理與全面風險管理、業務發展等割裂開來的情況。

2016 年 12 月,中國證券業協會修訂發佈了《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從總體框架上對證券公司開展聲譽風險管理提出了基本要求。考慮到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的重要性,並結合近年來證券公司暴露出的聲譽風險問題,證券行業亟需在聲譽風險管理方面建立統一的制度規範。

證券公司需設置新聞發言人

《指引》共三十五條,明確聲譽風險及聲譽事件定義,聲譽風險是指由於證券經營機構行爲或外部事件、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廉潔規定、職業道德、業務規範、行規行約等相關行爲,導致投資者、發行人、監管機構、自律組織、社會公衆、媒體等對證券公司形成負面評價,從而損害其品牌價值,不利其正常經營,甚至影響到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風險。

聲譽事件是指引發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的相關行爲或事件。重大聲譽事件是指造成證券公司重大損失、證券行業聲譽損害、市場大幅波動、引發系統性風險或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聲譽事件。

《指引》明確了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即全程全員、預防第一、審慎管理、快速響應,旨 要求證券公司將聲譽風險管理貫穿於公司各部門、分支 機構、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類孫公司經營管理的所有領域,主動識別並防範聲譽風險,強化對聲譽風險及事件的審慎評估和判斷,並能夠及時報告、主動應對和積極控制聲譽事件,防止一般聲譽事件升級爲重大聲譽事件。

同時,明確了需建立包括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 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在內的聲譽風險管理架構及各層級職責。其中,《指引》明確證券公司董事會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證券公司經理層對聲譽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證券公司首席風險官牽頭負責聲譽風險管理工作。同時,《指引》要求證券公司應設置新聞發言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其中至少一名爲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公司應保障首席風險官、新聞發言人能夠充分履職所必需的知情權及資源配置。此外,證券公司應當設立或指定部門或團隊牽頭負責聲譽風險管理工作。

十方面強化聲譽風險防範

《指引》明確了證券公司應在戰略規劃、公司治理、業務運營、信息披露、工作人員行爲管理等經營管理的各領域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並防範聲譽風險與其他風險類別的交互影響和轉化。《指引》對證券公司制定並持續完善聲 譽風險管理制度及機制提出了規範性要求求,明確了聲譽風險管理包括識別、評估、控制、監測、應對和報告等環節。

主要包括:

一是明確證券公司應確定可能影響公司聲譽的風險來源,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和識別相關內外部信息,以及需重點關注的驅動因素。

二是要求證券公司建立事前評估機制,對經營管理各領域的聲譽風險進行事前評估。

三是要求根據事前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聲譽風險控制措施或手段,合理判斷和預測風險的發展變化,適時調整控制措施,主動防範聲譽風險。

四是要求制定聲譽風險應急機制,明確應急組織架構、職責分工、應急管理流程, 確保在突發情況下聲譽風險事件管控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五是明確新聞發言人職責及公司對外披露聲譽事件的審覈要求。《指引》明確由新聞發言人負責向新聞媒體、公衆澄清虛假、不實或不完整信息和及時闡述公司觀點和立場。新聞發言人負責公司對接新聞媒體、公衆口徑的統一溝通,與上市公司相關法律法規中關於董事會祕書負責公司信息的對外公佈,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以及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及相關信息溝通的職責是不同的。

六是要求證券公司建立統一管理的媒體溝通機制,規範向媒體發佈信息的授權、審覈、發佈流程,避免誤報、誤讀等不實信息在公衆輿論環境中的擴散和升級。

七是要求證券公司搭建滿足管理需要的信息系統或採取相應手段進行輿情監測與研判工作,依據影響範圍和嚴重程度對監測出的 聲譽事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八是要求證券公司應根據聲譽事件分級分類結果,明確相應的報告、決策、處置流程。同時,要求證券公司積極穩妥應對重大聲譽事件,指定高級管理人員牽頭統籌,及時啓動應急預案。

九是要求證券公司明確聲譽風險的報告內容、形式、頻率和報送範圍,確保董事會、經理層及時瞭解公司聲譽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並根據監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要求報送與重大聲譽 事件有關的報告。

十是《指引》明確了證券公司應建立工作人員聲譽約束及評價機制,防範和管理工作人員引發的 聲譽風險,並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的工作考覈及責任追究機制。

另外,《指引》明確了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聲譽風險管理情況進行評估、監督、檢查。證券公司在重大聲譽事件或可能引發重大聲譽事件的行爲發生後,應在十個 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事件主要情況、應對措施及處理結果。證券公司對引發公司重大聲譽事件的工作人員進行內部問責的,相關問責信息應按照協會執業聲譽約束有關規定報 送至協會。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指引》的,協會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對其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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