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梁銀妍)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日前在“2021金融街論壇年會”上,就推動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部署了五項重點工作。

多位受訪專家表示,隨着債券監管體系日趨完善,債券違約風險預防、預警、處置、問責機制進一步健全,債券融資中長期有望更深入服務國家重點領域,在支持實體經濟、民企和中小企業融資、宏觀調控等方面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持續推動債市品種創新 支持民企和中小企業融資

權威數據顯示,今年以來截至9月末,民營公司債券累計發行2320億元。民營公司債券餘額8428億元,佔全國債券市場民企債券的70%左右,交易所債券市場已發展成爲民企債券融資的重要渠道。同期,中小企業在交易所債券市場累計發行公司債券2465億元。

據介紹,證監會等相關部門推出諸多舉措積極支持債市發展。

一是發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2017年7月,證監會發布《關於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指導意見》;2020年9月,創新創業公司債券發行主體範圍擴大至募集資金專項用於支持創新創業企業的發行人。試點以來,交易所債券市場累計發行創新創業債539億元。

二是推動信用保護工具發展。證監會以市場化方式幫助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組織開展交易所債券市場信用保護工具業務試點。截至9月末,交易所市場累計創設102單信用保護工具,增信支持75家企業實現債券融資767億元。

三是依託資產證券化業務支持民營企業融資。交易所債券市場積極發展應收賬款等資產證券化業務,今年以來截至9月末,民營企業在交易所債券市場累計發行資產支持證券5581億元,佔同期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的46%。

專家認爲,從自身稟賦看,中小民營企業受限於信用資質、資產質量及償債能力,發債成本往往相對較高,雙創產業、綠色產業也更偏向於中長期收益,合理引導債融等直接融資手段服務以上領域,探索市場化、製造化增信的新模式,既能夠補短板,又能夠促發展。

據瞭解,證監會將持續推動債券市場品種創新,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通過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公司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融資發展,充分發揮交易所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作用。

防範化解債券違約風險

據介紹,近年來,證監會依法嚴打債券市場欺詐發行、虛假信息披露、惡意轉移資產等違法行爲,已對五洋建設、華晨集團、勝通集團等8起案件作出行政處罰,並推動6起私募債券欺詐發行案獲刑事判決。目前,交易所債券市場總體平穩,違約率保持在1%左右的較低水平。

粵開證券研究院副院長康崇利表示,相對於國外部分地區,我國債券市場起步相對較晚,早期有“剛兌”態勢,直至2014年纔有首隻公募債券違約,此後“剛兌”被打破。穆迪數據顯示,全球債券違約率在2014至2020年期間總體在1%-3%之間。目前,我國交易所債券市場違約率保持在1%左右,相對於全球整體情況倆看,仍處於較低水平。且疫情之後,部分國家債券違約率大幅上升,同期我國債券市場表現明顯優於國外市場,顯示出我國經濟的強大韌性。

在嚴打債市違法的基礎上,證監會還紮實推進債券違約風險防控工作,密切監測排查債券違約風險,推動發行人和相關方綜合運用出售資產、債務重組、引入戰投等方式穩妥處置風險個案;與相關部門共同建立國有企業債券風險監測預警協作機制,強化風險防控合力;不斷健全市場化、法治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建立違約債券轉讓制度,推出債券購回、債券置換等債務管理工具。

市場機構人士認爲,未來債券監管體系將更加完善,這也要求中介機構充分做好盡調義務,合理把控風險,嚴格區分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缺失與短期流動性不足,使資本流向真正優質的企業和領域。

另一業內專家人士也提及,如今債券“剛兌”已成爲歷史,債市也進入新的發展階段。隨着公司融資規模與債券發行數量不斷增加,債券違約也呈現出新特點,需要密切關注和妥善處理。同時,隨着我國債券市場制度更加完善、發展逐步成熟,未來債市將在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宏觀調控、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發揮更重要作用。

五方面入手完善債券違約風險預防處置機制

記者獲悉,下一步,證監會將加強與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協同配合,不斷完善債券違約風險預防、預警、處置、問責機制,着力推動以下五方面工作:

壓實各方責任,強化防控合力。督促債券發行人積極履行償債義務、中介機構歸位盡責,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與相關部門的風險防控合力。

分類施策、精準拆彈,化解存量風險。區分短期流動性困難與持續經營能力喪失,支持市場機構綜合運用信用增進、債務重組、破產重整等方式,穩妥推進存量債券風險平穩有序過渡式處置。區分一般公司債與城投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防範化解工作。

完善准入機制,嚴控增量風險。在保障債券融資政策穩定性、支持企業合理滾動發債的前提下,健全有效的債券融資約束機制,防範過度融資。

進一步健全市場化、法治化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提升違約債券轉讓效率,優化上市公司債轉股實施渠道,推動完善債券違約司法救濟渠道。

落實“零容忍”要求,加強監管執法。依法嚴肅查處欺詐發行、虛假信息披露、惡意轉移資產、“逃廢債”等違法行爲,加強債券市場統一執法,維護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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