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官方微信消息 10月21日,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向一起收养关系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责令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限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据悉,此举在江苏全省法院尚属首次,成为该院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践探索,从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层面做好未成年人权益维护。

案件详情

夫妻离婚将小女儿送他人抚养 未走程序

欲协商将孩子送还 领养家庭不同意

据了解,2020年8月,原告周某、赵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由男方周某抚养女儿、女方赵某抚养即将出生的胎儿。离婚后,周某不愿直接抚养大女儿,而赵某表示同时照顾两个孩子存在困难,周某提议,将出生不久的小女儿送给他人抚养,赵某表示同意。

2020年10月,经朋友介绍,被告朱某夫妻从赵某处将婴儿带回抚养。

2021年3月,原告在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送养条件的情况下,与被告补签一份送养协议书,签订后原被告既未到公证机关公证,也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后原告反悔,多次与被告协商将孩子送还,但被告认为在抚养期间为孩子耗费了许多心血,对孩子视如己出,产生了深厚感情,不同意将孩子送回。

今年7月,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收养关系不成立。

法院调解

领养家庭同意原生父母将孩子接回

并收取一定的抚养费用

21日上午,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原告将孩子接回,原告同意补偿一定的抚养费用。

法官认为

原告家长不合格!

责令限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承办法官吴然认为,原告作为父母,理应尽到对孩子抚养的法定义务,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不能在没有建立合法收养关系的基础上,为了逃避监护职责将孩子随意送与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过综合评估,我们决定对这两位不合格的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为了让此次亲职教育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区法院与区妇联主动对接联系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老师。区法院向原告发出责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在该院的“家事法官会客厅”基地,法官、妇联干部、家庭教育指导老师为周某、赵某上了深刻一课,要求二人认真反思其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存在的侵犯未成年人权益问题,告诫其要了解法律知识,强化监护意识,切实担负监护职责,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让孩子在温暖、快乐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吴然表示,将对教育效果进行跟踪回访。

一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刘鸣为原告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一直以来,清江浦区法院少年及家事庭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举措,联合多方社会力量,筑牢法治保护网,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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