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已是如火如荼。但是,車主買了新能源汽車後,在自家的小區內如何擁有充電樁,則可能成爲一件麻煩事。業主購買新能源汽車,物業公司有義務配合安裝充電樁嗎?10月26日,鎮江丹徒法院發佈一起案情,就與此有關。 通訊員 艾力奎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凌雲

物業公司答覆:無權同意

承辦法官告訴記者,沈女士是鎮江某小區業主,長期租用小區一處地面停車位。因沈女士家中已購買新能源汽車,需在租賃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於是就向供電部門提出申請。隨即,被告知必須經小區物業公司在相關申報材料上蓋章同意。

此後,沈女士向物業公司申請。但物業公司書面答覆,稱路面停車位屬公共區域,不屬於業主個人產權;公共區域停車位安裝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物業公司無權同意。

無奈之下,近日沈女士訴至丹徒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其在租賃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的書面材料。

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應予配合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使用清潔能源的充電汽車有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充電樁是充電汽車實現使用目的所不可或缺的固定設施。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明確,對於小區車位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行爲或要求,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應同意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本案中,沈女士雖非案涉車位的產權人,但作爲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同樣有權在其使用車位上安裝與其電動汽車配套的充電樁。現沈女士申請在其使用的車位安裝充電樁,按照供電部門的要求,需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在相關申報材料上蓋章同意,物業公司應予配合。

同時,法院認爲,物業公司同意業主安裝充電樁,並不意味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放鬆、放棄管理。在發現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行使物業管理權利予以糾正、制止,相關權益人也應配合物業公司的監管。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向沈女士出具供電部門所需的同意在其所使用車位上安裝與其電動汽車配套的充電樁的書面材料(即在相關申報材料上蓋章同意)。

記者獲悉,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不能以存在安全隱患爲由消極對待

承辦法官壯蓓告訴記者,充電設施建設是電動汽車應用推廣的重要舉措,國家部委、各省市發佈的相關部門規章、行政規章等均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在充電設施建設時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據此,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託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並協助現場勘查、施工”,對於老舊小區,相關部門也要主動協調充電設施接入問題,儘量滿足“一車一樁”接電需求。

壯蓓特別提醒,在新能源汽車的推廣佈局中,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起着關鍵的作用,物業公司不能以存在安全隱患爲由消極對待,甚至阻擾基礎設施的合法建設需求,應依法依規積極作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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