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買的房上有別人戶口,現房主起訴賣房人獲賠違約金5萬元

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北京市海淀區王先生以賣房人李女士未依約遷出戶口爲由,將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她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一次性違約金7萬元,並支付計算至戶口實際遷出之日止的違約金。李女士主張王先生的訴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且“空掛戶”也未給王先生造成實際損失,因此不同意支付違約金。11月2日,新京報記者從海淀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李女士賠償逾期遷出戶口違約金5萬元。

買的房上有別人戶口,現房主起訴賣房人獲賠違約金

原告王先生稱,2011年他與李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李女士應在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90日遷出戶口,但李女士至今未履行該合同義務,當前王先生想要將這套房屋出售,而“空掛戶”的情況造成房屋市場價值嚴重貶損、出售困難的損害結果。所以王先生將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李女士遷出戶口,給付未依約遷出戶口的違約金7萬元,並給付逾期遷出戶口的違約金,該違約金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戶口實際遷出之日止,按全部已付購房款的日萬分之五計算。

被告李女士辯稱,不同意王先生全部訴請。未遷出戶口爲上家遺留的“空掛戶”,並非她的原因導致違約。王先生未及時主張權利,他的訴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李女士得知涉案糾紛後,已及時聯繫上家並實際遷出戶口。戶口與房屋價格並無直接關係,無法證明王先生的實際損失。如果法院判令其承擔違約金,申請酌減。

訴訟時效成雙方爭議焦點,法院判賠5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李女士應於2013年4月12日前將涉案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但李女士並未在上述時間屆滿時遷出,該行爲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雙方合同約定,逾期遷出戶口的違約行爲對應兩項違約金,一項爲2013年4月12日未遷出的一次性違約金,另一項爲自2013年4月20日起的按日計算的繼續性違約金。雖然兩項違約金均適用三年的民事訴訟時效,但由於王先生提起訴訟時,一次性違約金已超過訴訟時效,故該部分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而繼續性違約金因違約行爲持續存在,且王先生通過提起訴訟主張權利,故該部分違約金有效的保護範圍爲王先生向李女士主張權利的前三年。因此,結合“空掛戶”與李女士的關聯程度、戶口遷出情況、違約金保護期限等因素酌定李女士賠償王先生違約金5萬元。

法官介紹,戶口遷出是房屋買賣交易中常見的附隨義務,近年來一些多年前已完成交易的房屋買家,因房屋中遺留“空掛戶”的問題,起訴曾經的賣方承擔違約責任。該類案件中,由於發生交易時間較早,故訴訟時效一般會成爲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

根據民法典第188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對於買方的主張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應當注意區分違約金的不同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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