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在省級自然保護區內毒魚?判

毒魚對漁業資源、水環境和人類健康構成極大威脅,是法律嚴厲禁止的一種捕撈方式。羅某、羅某祥在省級自然保護區內,採取毒魚的方式捕魚,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檢察爲民辦實事”之檢察機關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披露了四川省雅安市羅某、羅某祥、羅某勇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檢察機關與偵查機關溝通案件情況

2020年5月31日晚,被告人羅某、羅某祥相約到位於雅安市雨城區嚴橋鎮新祥村的“周公河珍稀魚類省級自然保護區”內,採取毒魚的方式捕魚。路上,兩人遇見正在釣魚的羅某勇,便邀約其一同去毒魚。當日22時許,羅某向保護區內一河段投放了其購買的農藥“甲氰菊酯”,羅某勇駕駛皮划艇在河道內放置數張漁網,用於捕撈中毒上浮的魚。因未發現中毒的魚浮上水面,羅某認爲農藥投放量尚不夠,遂讓羅某祥將剩餘“甲氰菊酯”全部投到河道內,兩次共投放農藥15瓶。6月1日凌晨,水面陸續出現大量死魚上浮。經評估,羅某等人投放的“甲氰菊酯”毒死的魚共210.3斤,其中鯉魚202斤、草魚2斤、鯽魚2.3斤、小型魚類3斤、鯰魚1斤。

2020年10月20日,四川省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區分局以羅某等3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向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審查中,雨城區人民檢察院針對涉案水域是否爲禁漁區、羅某等人是否實施非法捕撈行爲等問題進行補充偵查。補充查明瞭以下事實:

一是案發時間爲當地春季禁漁期;涉案水域爲“珍稀魚類省級自然保護區範圍河段”,系禁漁區;涉案水域沿途的顯眼位置均設有禁漁公示,羅某等三人均對此表示明知。

二是雖作案的農藥和容器已滅失,但補充調取了羅某購買“甲氰菊酯”的有關證據,羅某對查獲到的“甲氰菊酯”的說明書進行了辨認。在案證據足以認定羅某等人使用農藥“甲氰菊酯”毒魚進行非法捕撈的行爲。

三是查明“甲氰菊酯”是一種專門作用於昆蟲神經系統的殺蟲劑,對人體毒性有限,少量接觸不至於導致人體中毒,但可能會引起過敏。這種農藥難溶於水且對魚類等水生動物具有很強的毒性。入水後能直接進入魚鰓和魚的血液,導致魚類呼吸困難、代謝紊亂。

四是羅某等人的行爲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157元,造成魚類資源損失16628元。

五是查明羅某祥屬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系限制行爲能力人,可依法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2021年1月25日,雨城區人民檢察院對羅某、羅某祥提起公訴;因羅某勇犯罪情節較輕且具有坦白情節,對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發出檢察意見,建議當地農業農村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2月23日,雨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羅某、羅某祥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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