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今年3月底就放宽海外发行人在港上市制度作咨询,7个半月后总结,建议普遍获市场接受。

11月19日,港交所宣布落实放宽第二上市要求,容许没有同股不同权(WVR)架构、业务集中在大中华区的公司到港第二上市,原本须为‘创新产业公司’的要求删除;同时最低市值门槛,公司只需要上市5年兼市值达30亿元,或上市两年兼市值达100亿元,较现行要求为低。新例明年1月1日生效。

现时,非WVR架构的大中华发行人申请在港第二上市,上市时市值下限为400亿元,或市值达100亿元兼过去一年收益达10亿元,可见今次港交所为吸纳中概股回流,愿意降低入场门槛。

至于符合条件以既有WVR及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来港作第二上市的获豁免大中华发行人及非大中华发行人,亦可保留现有架构,选择在港进行双重主要上市。发行人须至少在海外上市两年、上市时市值至少400亿元,或市值至少100亿元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益至少10亿元。

所谓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即2017年12月15日前已在海外上市、采个人同股不同权的中概股,或在2020年10月30日前已在海外上市、采企业同股不同权的中概股。

其次,港交所现行规定‘同股不同权’发行人来港上市,其特权股份每股最多只能享有10票的投票权。然而部分中概股的不同投票权结构未必能够满足此要求,在回流本港过程中,这些中概股需要刻意改动以满足联交所的规定又实属没有必要,也不切实际。

港交所表示,共收到48份来自广泛界别的非重复回应意见,当中大部分均支持有关建议。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修订后,所有发行人将采用同一套核心股东保障水平,为所有投资者提供同等保障。

此外,港交所亦会刊发有关上市地位变更的指引信,就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大部分由海外交易所转移到香港、自愿转换至港交所作双重主要上市、及从主要上市的海外交易所除牌等事宜提供指引。

咨询总结文件显示,海外交易所除牌公司,可获12个月宽限期转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写财务报表,3年内豁免符合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例如年度审阅、金额上限),而港交所会保留权利,要求发行人股份简称加上标记‘TP’。

至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香港股份占全球成交量达55%,将被联交所视为交易大部分永久转移到香港,发行人三年内同获豁免上述符合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要求。

转为主要上市而成为双重主要上市发行人,所有自动豁免即告撤销;港交所一般不会就全面遵守《上市规则》条文给予宽限期。

港交所上市主管陈翊庭表示,提出的改革将提升港交所作为环球企业首选上市地的声誉,为香港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机会,同时有助确保香港维持高水平的投资者保障。新框架将为所有计划在香港上市的新一代国际及地区的企业提供便利,有助本港有序且高效地处理打算以第二上市回流亚洲,以及作首次公开招股的申请。

德勤中国华南区主管合伙人欧振兴认为,今次咨询总结与市场预期相当接近,而合资格的WVR和VIE架构公司,在港第二上市可保留原架构,亦有助吸引更多不同类型公司到港上市。

今次港交所亦就第二上市发行人提供指引,欧振兴指出,最新要求更为清晰,让市场统一明白要求是好事,3年内豁免符合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有足够时间让各企业适应和调整披露等工作。综合而言,是次改革可望加强香港作为融资平台的地位,有助港股市场更长远发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