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近日,涉及林志玲參加《極限挑戰》錄製的演出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公開,法院判令被告喀什元純文化傳播公司支付林志玲《極限挑戰》第三季兩期節目演出費400萬元。

據民事判決書,2017年7月,元純公司與上海御葵影視文化工作室(普通合夥)簽訂《演出合同》,邀請藝人林志玲擔任《極限挑戰》節目嘉賓,參演費用共計400萬元,付款前提爲付款前元純公司必須收到東方衛視出具的東方衛視蓋章和負責人簽字的付款確認書。

2017年8月節目播出。2017年10月,東方衛視員工胡某向元純公司發送郵件,要求元純公司支付合同款,但元純公司表示並未收到東方衛視蓋章確認的通知書,故未支付費用。

一審法院認爲,東方衛視已作爲第三方確認御葵工作室的履約行爲,故支持工作室要求元純公司支付合同款的訴訟請求。

二審駁回元純公司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爲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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