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67歲婆婆坐客車回老家被“甩”國道路口:12分鐘後被撞身亡 客運公司否認甩客,稱長期在路口下客

“三臺的到了。”

今年5月19日晚上9點前不久,一輛客車在成德南高速下高速匝道與G247國道交接處停下。駕駛員喊過後,一名67歲的婆婆與另外兩名乘客下了車。車的終點站是四川遂寧市射洪縣,隨後開走。12分鐘後,這位婆婆在距離下車位置約200米處遭遇交通事故身亡。

看過現場後,家屬非常氣憤:下客處位於下高速匝道與國道交接路口,“沒有人行道,都是機動車道,下車以後乘客怎麼才能安全離開?這是甩客。”一紙訴狀,他們將金牛運業、富臨運業射洪公司告上了法庭——前者是成都茶店子客運站的運營公司,後者是承運客車所屬公司。

11月22日下午,案件開庭。庭審持續了2個多小時,原、被告就是否甩客、停車下客位置是否合規、老人身亡是否與客車有關進行了舉證和辯論。被告方不接受調解,法庭當庭沒有宣判。

事發半年後,在這趟去射洪的線路上購買去三臺的車票,具體下車位置車站表示“駕駛員才知道”。承運客車公司方面委婉地表示:下車位置還在原來附近。公司只是計劃,準備未來將下客位置以書面形式告知乘客。曾調查事件的射洪市交通運輸局工作人員表示,因認爲車輛、駕駛員沒有違法違規,所以沒有進行處罰。“儘管如此,我們也提醒客運公司多爲乘客安全考慮。”

出事:67歲老人遇交通事故身亡

董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5月19日,其67歲的母親堅持想回一趟老家三臺縣。當天下午,他帶母親去茶店子客運站,“以前我們都是開車回老家,她沒有坐客車回過三臺縣,但那天我確實走不開。”

他回憶,在客運站售票窗口表明去三臺,“售票員出票,我們看到票上寫的去射洪,就問了一句,對方說:‘對的,這個車是去射洪的,也要到三臺,收的45塊錢也只是去三臺的價。’”發車時間是18點50分,也是大約那個時候董先生接到母親電話,“告訴我已上車。”

▲董先生母親去三臺,買到的車票。

當晚9點前不久,董先生母親再次來電,告知他“車馬上出高速了,你們放心”。

再後來,董先生接到岳父電話,“說我母親出事了。”岳父家在三臺縣,母親出發前,董先生曾和岳父約定,在三臺縣旅遊客運站接人,“我們以爲,車到三臺縣是在三臺縣的客站即旅遊客運站下車。”

從岳父那裏董先生得知,當晚9點前不久他接到董先生母親電話,“說她在三臺高速出口的地方下了車,於是我岳父趕緊打的去接她。”趕到時,董先生母親已經出交通事故身亡。

當地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顯示,一輛小型客車與董先生母親發生相撞,造成後者死亡,“行人夜間未靠路邊行走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交警部門認定,董先生母親負有同等責任。

▲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部分)。

起訴客運站和客車公司

去過事發現場後,董先生認爲,母親身亡與客車司機的下客位置關係緊密。“如果不讓我母親在那個不安全的地方下車,她不會遇到這起車禍。”董先生展示了母親下客的位置:位於成德南高速下高速匝道與國道G247交接路口,“無人行道,都是機動車道,作爲下客處很不安全——下車以後乘客怎麼走?”

▲客車下客位置:成德南高速下高速匝道與國道247交接路口。

不久,董先生提起訴訟,茶店子客運站的運營公司成都金牛運業有限責任公司和承運客車所屬公司四川富臨運業集團射洪有限公司被列爲被告。

在起訴狀中,董先生一方提出,客車司機在高速匝道與國道G247路口下客的行爲系“甩客”,“未將乘客安全運抵車站,使乘客置於陌生的危險境地。”

11月22日下午,案件在金牛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個多小時的庭審中,原、被告就是否甩客、下客處是否合規、董先生母親身亡與下客位置是否有關進行了舉證和辯論。

爭議1:是否甩客?

▲庭審現場。

法庭上,金牛運業確認,董先生母親乘坐的是去射洪的車輛,支付的票價是到三臺的票價。

金牛運業提交了一份“情況調查”,蓋了富臨運業射洪公司的章,其中提到:客車於20點44分在三臺縣G247國道踏水橋路段和成德南高速三臺出口交會處停車,“停車期間,駕駛員主動下車幫助旅客取行李。”他們也提及了車載監控,“沒有看到推搡、打鬧和威逼。董先生母親與其他乘客一同下車,隨和自願,絕無甩客行爲。”進一步,金牛運業強調了董先生母親下車後給親家打電話的情節,“如果是甩客,她應該報警啊——但實際並不是這樣。”

“不停靠三臺縣旅遊客運站,在上車前駕駛員予以了明確告知。”庭審現場,富臨運業射洪公司一方說道。不過,他們並未就這一說法提交證據。他們也提到了車載視頻,“駕駛員說‘三臺的到了’,3位旅客(含董先生母親)先後自願下車……沒有提出異議。”富臨運業射洪公司又表示,成都茶店子客運站到射洪太乙車站票價是56元,“乘客實際支付了45元,即約定了中途下車,確實也是在中途下車,不存在甩客。”

不過,對於兩家公司的說法,董先生及其代理律師並不認可。他們表示,雖然不是駕駛員暴力驅趕乘客下的車,“但駕駛員喊‘三臺的到了’,實際上對乘客形成了誤導。”按照董先生一方的理解,到三臺應該是到三臺縣的車站即三臺旅遊客運站,實際上他們也是安排家人在那裏等候接人的。

“下客位置不是停車站點,沒有站牌標識,也不具備下客條件,更不是乘客主動要求下車,在那裏讓乘客下車就是甩客。”董先生一方表示。

爭議2:停車下客位置是否合規?

庭審現場,金牛運業與富臨運業射洪公司均認爲:事發當天客車在成德南高速三臺出口與G247國道交叉路口停靠下客的行爲規範,沒有甩客行爲,合理合法。他們出示了班線運營許可,顯示起點和終點分別是射洪太乙客運站和成都茶店子客運站,停靠站點是昭覺寺汽車站,主要途經地爲“縣道、G247、S53、G42、S2”。

金牛運業引用前述“情況調查”認爲,客車當天經營線路起點站、終點站、停靠站點、途經地完全遵守了政府的禁止性規定和強制性要求;富臨運業射洪公司也持相同意見。他們都提到了交通運輸部發布的《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37條:“客運班車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關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訖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區、縣城城區沿途下客。”

“所以除了3個車站站點,中途線路上都可以下客。”庭審現場,富臨運業射洪公司一方表示:途經線路上除了高速公路不能下客,“其他地方都可以”,在該路口下客已有五六年。

不過,在董先生一方看來,兩家公司在“誤導法庭”,“按照運營許可證的信息,客車只是經過三臺,三臺不是‘中途停靠地’,因而並不適用於《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37條的規定,也不能在那個路口下客。”另一方面,“停車下客處是下高速匝道與國道交接點,無人行道,都是機動車道,下客存在風險。”他們也強調前述“37條”中的前置條件: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關法規的前提下。

爭議3:老人身亡是否與客車有關

“老人發生交通事故身亡是在另外的時間、另外的地點,與客車承運無關。”法庭上,金牛運業說道。

“從茶店子客運站上車到路口下車,董先生母親未受傷害。”富臨運業射洪公司方面表示,客車當天停車下客的時間是晚上8點44分,而董先生母親遭遇車禍的時間是晚上8點56分,已經過了12分鐘,並且交通事故發生位置與下客位置相距約200米,系另一輛車撞擊所致,“其不幸去世與承運行爲沒有因果關係。”

不過,在董先生一方看來,茶店子客運站根本不應在去往射洪的線路上出售三臺的車票,後續承運大巴車也不應在路口下客,“它們的行爲,導致董先生母親坐上了不該坐的車,在不該下車的地方下了車。”

事發半年後 下客位置仍未變化

金牛運業、富臨運業射洪公司當庭表示不接受調解。審判員表示,將擇期宣判。

11月24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繫茶店子客運站客服熱線,諮詢從成都去三臺的車票,客服介紹票價爲45元。待記者詢問下客處後,客服表示:“線路經過三臺縣城,但具體在哪個位置下,要駕駛員才清楚,反正不進車站。”

“長期在那裏下客,都是乘客自己注意安全。”富臨運業射洪公司安全管理處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我們)會接受教訓,不說有沒有責任。”他模糊表示,下客位置“還是在那附近”,打算以後通過書面形式告知乘客。是否有更安全的地方?他有些爲難,客車下高速上G247國道後就是往射洪方向,反方向是三臺縣,“往射洪方向走遠了,擔心去三臺的乘客有意見。”

射洪市交通運輸局曾經接到過董先生的投訴。法制股一位熟悉情況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他們瞭解,車輛、駕駛員相關手續都合法,“也沒有違法違規,所以沒有對公司和駕駛員進行處罰。”記者追問停車下客位置到底合不合規,他又表示:“我們沒法明確。”

“怎麼辦?只能建議客運站不售賣去三臺的票。”射洪市交通運輸局法制股這位工作人員說道。他解釋,因爲車輛進站發班、沿途客源分配都要經車站的調度。他也補充,雖然沒有處罰駕駛員和公司,“但我們也提醒客運公司多爲乘客安全考慮。”

紅星新聞記者 彭亮 圖據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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