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5年,中國擁有的數據量將增長到48.6ZB,居全球第一。此外,目前全國數據要素相關企業已達45萬家,年增長率46%。

中國培育超大規模數據要素市場的基礎條件已經初步具備,但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仍然突出。如何加快數據交易流通、推進公共數據資源開發與利用等關鍵議題,成爲關注焦點。

11月26日,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家電子政務專家委員會主任王欽敏在2021(第十六屆)中國電子政務論壇暨首屆數字政府建設峯會的數據要素專題論壇上致辭時表示,要建立數據要素市場的四梁八柱,明確各相關主體的責任定位和責任擔當,必須建立要素交易和監管全流程閉環的技術支撐服務體系,把技術服務體系建立起來。此前廣東印發了《廣東省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行動方案》,從公共數據要素入手,這是一個很好的積極探索。

基礎條件已初步具備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發佈,數據作爲一種新型要素被寫入文件。《意見》強調,要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

今年以來,廣東發佈首個省級的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出臺《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行動方案》,上海、深圳也陸續出臺數據條例,構建數據要素市場取得進展。

國家信息中心副主任、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任周民表示,從整體態勢看,目前我國對培育超大規模數據要素市場的基礎條件已經初步具備。具體表現爲四個方面:政策環境不斷完善,市場規模爆炸增長,應用場景空前豐富和相關技術日趨成熟。

根據國際諮詢機構的測算,到2025年,中國擁有的數據量將增長到48.6ZB(1ZB=10億TB=1萬億GB),居全球第一。此外,目前全國數據要素相關企業已達45萬家,年增長率46%。

同時,周民也強調:“制約數據要素交易流通的核心難點問題仍然未取得實質性突破,構建數據要素市場是一個全新的課題,沒有可遵循的成功模式和經驗可供借鑑。我國數據要素市場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仍然較爲突出。”

周民認爲,建設數據要素市場目前還存在五大瓶頸問題:一是產權界定難,當前我國數據確權原則尚不清晰,導致主體市場主體在數據交易時顧慮多、成本高,生怕踩到法律紅線,難以形成有效的供需關係。二是價格生成難,大多數據產品的瞭解過程與使用過程重疊,導致數據可用性無法事先確定,買賣雙方對於數據價值的評估存在雙向不確定性。三是可信流通難。我國尚缺乏權威統一的數據要素可信流通技術環境,交易事前階段缺乏針對交易對手方和數據產品的評估體系,數據來源的合規性合法性難以保障,而交易事後階段則缺乏提供可信交易評估、公證、仲裁等,難以控制數據使用流向。四是統籌發展難,目前數據要素市場的統籌機制尚不明確,依然存在條塊割裂、壁壘突出和配置脫節等問題。五是有效監管難。

從創新趨勢看,周民建議,加快數據要素交易流通要在四個方面取得突破:首先,加快數據要素領域立法進程;其次,加快完善相關金融財稅政策體系,促進形成適配數字化生產力的新型生產關係;再者,強化數據交易場所頂層設計,加快構建全國一體化的數據要素市場,進一步完善統一規範的數據流通規則,培育一批數據服務商和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鼓勵各類數據服務商進場交易;最後,探索完善數據要素監管模式。

公共數據開發利用

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教授李愛君表示,公共數據佔整個數據市場的80%,從數量上看,足夠形成數據供給的主體,同時,公共數據具有特殊職能,可以通過有條件和無條件開放向市場提供數據要素,避開產權不清晰的問題。此外,數據交易規則現在最主要的問題是定價問題,公共機構作爲數據要素市場的供給方時,可以避開定價機制。

“我國公共數據開發實踐取得積極的成效。”中央網信辦信息化發展局副局長張望表示,從去年上半年開始,中央網信辦同有關部門在廣東、上海等八個省市開展試點工作,一年來試點地區在法律法規、標準文件、應用領域都做了很多有益探索。

復旦大學數字與移動治理實驗室主任、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鄭磊表示,公共數據是數據要素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公共數據賦能給數字經濟,有利於推動經濟轉型,尤其是推動一些中小創新型企業的孵化和培育,公共數據是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能量源和催化劑。反過來,數字經濟的發展也會反哺公共數據,形成政企數據融合。

張望在會上透露了推進公共數據資源利用工作的下一步打算:一是和有關部門一起明確數據管理的權責關係,主要涉及到中央和地方,政府和市場,以及數據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之間的權責和義務關係;二是規範開發利用的程序,儘可能明確公共數據作爲公共資源配置的流程,數據合規使用的審覈以及數據產品和服務的價格形成機制;三是推進公共數據分級分類管理,要求行業部門根據本部門數據的特性制定數據分類分級的管理辦法,確定數據開發利用的範圍和邊界;四是明確數據開發利用的安全監管要求,最主要是與現有網絡和數據安全的法律法規相銜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完善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風險識別和應急處置機制,確保公共數據開發利用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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