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吳京“賣檳榔”?實情是……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從《殺破狼》到《戰狼》《流浪地球》《長津湖》等等,近幾年來,國內知名影視演員、電影導演吳京參演或執導的多部電影票房大賣,個人影響力快速提升。然而,“人紅是非多”,吳京也多次因被他人“搭便車”而打起了肖像權、姓名權官司。近期,因吳京維權案導致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戰狼品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費一事,引起業界關注。

這一限制消費禁令源於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今年6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對吳京訴戰狼品牌公司侵犯肖像權、姓名權案做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一審判令戰狼品牌公司停止侵權行爲,賠償吳京經濟損失34萬元等,並向吳京賠禮道歉。記者就此案採訪吳京代理律師,截至發稿尚未收到對方回覆。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發現,多家企業因侵犯肖像權與吳京產生過糾紛,其中多起爲利用吳京劇照來營銷獲利的案件。

上述案件值得探討的是,戰狼品牌公司主張其獲得了電影《殺破狼》部分著作權利,可以使用該影視作品中含有吳京肖像的宣傳圖片、海報用於檳榔產品外包裝等,而兩審法院均未認可這一主張。那麼,對於影視作品,如何正確使用影視作品的著作權與演員的肖像權?該案的判決具有啓示意義。

擅用電影劇照被判賠償

通過梳理該案一、二審判決書,及對被告代理律師的採訪,記者發現該案案情並不複雜。2020年6月,吳京得知戰狼品牌公司其未經許可,將其肖像用於該公司生產銷售的戰狼檳榔外包裝中,並標註“電影《殺破狼》主演吳京助力戰狼品牌”字樣。該公司在淘寶網店中銷售上述產品,售賣時在包裝中放入帶有吳京肖像的兌獎卡,兌獎卡中也標註“電影《殺破狼》主演吳京助力戰狼品牌”字樣。此外,抖音上也有各地經銷商發佈帶有吳京肖像的上述產品的宣傳廣告。對此,吳京認爲,戰狼品牌公司未經其許可,利用其高知名度,以營利爲目的,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和姓名對該公司經營的產品進行廣告宣傳,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姓名權,給自己造成了經濟與精神損失。因此,吳京請求法院判令戰狼品牌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爲,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等。

對此,戰狼品牌公司辯稱,吳京並不享有《殺破狼》劇照的權利,並非該案適格原告,且自己使用涉案劇照有合法來源,與案外人廣州白月策劃有限公司簽訂相關協議獲得著作權授權,涉案行爲即便構成侵權,被告亦不具有主觀過錯,相關責任應由廣州白月策劃有限公司等承擔。

對於此案,今年3月,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爲,戰狼品牌公司使用的圖片系吳京的個人照,具有高度識別性,這一行爲構成對吳京肖像權、姓名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於戰狼品牌公司所稱涉案影視劇照的著作權應歸著作權方所有的答辯意見,法院認爲,影視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與肖像權並不衝突,吳京對其在影視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權,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其肖像。據此,法院判決戰狼品牌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含有吳京肖像和姓名的產品和宣傳品等,並回收、撤除、銷燬全部含有吳京肖像和姓名的產品和宣傳品,賠償吳京經濟損失34萬元等,並賠禮道歉。

戰狼品牌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著作權與肖像權不衝突

戰狼品牌公司獲得電影《殺破狼》部分著作權利,爲何使用該影視作品中含有吳京肖像的宣傳圖片等還需要另外獲得肖像權授權?這一問題是該案的爭議焦點。

戰狼品牌公司在上訴中強調,其擁有《殺破狼》宣傳圖片、海報的合法使用權,並非吳京主張侵權責任的適格主體。該公司與案外人廣州白月策劃有限公司於2019年簽訂銷售合同,約定了廣州白月策劃有限公司經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授權給其提供電影《殺破狼》音像製品成品以及該片的宣傳圖片、海報,該案應追加廣州白月策劃有限公司、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爲被告。此外,一審法院混淆了肖像權和著作權,導致適用法律錯誤。

關於戰狼品牌公司主張其獲得了《殺破狼》部分著作權利,可以使用該影視作品中含有吳京肖像的宣傳圖片、海報的上訴主張,二審法院認爲,肖像權載體包括人物畫像、生活照、劇照等,劇照涉及影視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劇中人物,當一般社會公衆將表演形象與表演者本人真實的相貌特徵聯繫在一起時,表演形象亦爲肖像的一種呈現方式,影視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與肖像權並不衝突,且戰狼品牌公司提供的與案外人廣州白月策劃有限公司簽訂的相關合同不足以證實戰狼品牌公司爲宣傳涉案產品使用吳京的肖像、姓名取得了其授權同意,該合同不能作爲其免責的理由和依據,故一審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由此,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的確,藉助名人效應是企業打開市場的一條捷徑,但要謹慎行事,“搭便車”的做法更不可取,否則,將得不償失。(本報記者 竇新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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