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殘缺是世界的常態。殘疾人處境雖有顯著改善,然而由於傳統的偏見和無知而遭到歧視,仍然不時陷於“默無聲息的危機”,“殘恥”“業阻”“沉底”“失公”“關門”等現實的粗陋和文明的缺陷現象仍待社會關注,尤其有必要在社會服務和制度完善上多下功夫,以更好地創造一個真正不歧視、無障礙、有幫扶、夠溫暖的社會,讓他們看得見光,抬得起頭,走得出去,笑得起來。

關鍵詞:殘疾人 狀態 文明

人們追求完美的人生、完美的社會、完美的世界,可以肯定地說,過去不可能,現在不可能,將來也不可能真正實現。與完美相比,殘缺纔是常態,在諸多的殘缺中,身體的殘缺是最可接受的,然而理想與現實總是隔了不少的距離。

當代世界,殘疾人處境雖有顯著改善,然而常常由於大衆傳統的偏見和無知而遭到歧視,往往難以獲得基本的生活設施和保障。這種“默無聲息的危機”,不僅影響到殘疾人自己和他們的家庭,而且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忽視了重要的人格尊嚴,也忽略了人類潛能的資源寶庫。有識之士越來越認識到現實的粗陋和文明的缺陷,國際社會正在努力提供援助來結束這種“默無聲息的緊急情況”。爲促進人們對殘疾問題的理解,動員人們支持維護殘疾人的尊嚴、權利和幸福,第47屆聯合國大會於1992年10月12-13日舉行了首次關於殘疾人問題的特別會議並通過決議,將每年的12月3日定爲“國際殘疾人日”。爲了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殘疾人能夠全面和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包括無障礙、個人便利、健康、就業、適應和康復、參與政治生活、平等和無歧視,第61屆聯合國大會於2006年12月13日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了被視爲聯合國在21世紀最大工程之一的《殘疾人權利公約》,以保護佔全世界總人口10%的6.5億殘疾人的人權,並於2007年3月30日起向各成員國開放簽字,標誌着人們對待殘疾人的態度和方法發生了“示範性轉變”。中國於當日簽署了《殘疾人權利國際公約》,並於2008年6月26日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批准了該《公約》,這也是中國成爲締約國時唯一沒有作出保留、諒解或聲明的公約。中國曆來尊重和關心殘疾人,中國古代就有“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的大同思想。1982年憲法第四十五條作出了“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的規定,1988年3月成立中國殘疾人聯合會,199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成爲世界起步較早、爲數不多對殘疾人權益保障進行專門立法的國家,並在加入公約後於2008年進行了修改。共和國成立70年來,殘疾人事業取得了長足進步,殘疾人享有社會扶助政策越來越多,受到的社會支持越來越大,殘疾人教育、培訓、就業等方面工作得到國際肯定。但我們也仍然還有不少做得不夠的方面,從個人角度觀察,以下幾個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或者揭示我們還有一定的差距。

一是“殘恥”現象,也即殘疾人身份認同的問題。能否理性認同自己和他人的殘疾狀態,是社會文明理性的基礎。2011年中國公佈的人口普查數據,有超過8600萬人(約佔總人口的十六分之一)被認定爲殘疾人,讓人感覺一個極爲龐大的殘疾人羣體。截止2020年2月的資料顯示,中國有8500萬殘疾人,約佔中國總人口的比例的6.21%。10年過去,殘疾人總量稍有下降,扣除出生殘疾率控制和康復等因素,基本保持穩定的狀態。但是從世界殘疾人口通常佔比來看,這樣的比例卻並不算高,相比之下,英國和美國的殘疾人分別佔總人口的五分之一(20%)和八分之一(12.5%)。不同於西方國家的是,中國現行七類殘疾分類中所認定的殘疾人不包括那些患有慢性疾病的人,同時也不包括那些四肢健全但難以應對日常事務的人。在我國,申領殘疾人證實行自願原則,可能殘疾人福利包括“兩項補貼”要求較嚴、激勵有限,在符合人口普查定義的殘疾人中,僅有不到一半的人持有殘疾人證。即便在那些持有殘疾人證的人中,也僅有1200萬人(約佔三分之一)拿到了低收入殘疾人所享有的生活津貼。由於殘疾領證的知曉程度、關聯利益以及病恥認知等因素影響,一些殘疾程度較輕的,或者年紀較大的,往往沒有申請;此外,因病致殘的人士,如失能性疾病、護理依賴程度較高的疾病,中風偏癱、肌肉萎縮、帕金森、癌症等,少有作爲殘疾人對待或者申領殘疾人證的,實際上這些也是需要關注的特殊殘疾人羣。從更寬泛意義上講,殘疾狀態實與每個人息息相關。資料顯示,在預期壽命超過70歲的國家,平均每人有8年、11.5%的生命是在殘疾中度過;殘疾狀態也不影響人的尊嚴和價值,中國歷史上至少有三個皇帝患有殘疾,而長期重度殘疾的霍金,更是取得了無與倫比的人類歷史上少有的成就。因此,從更寬廣的視野觀察,當前的殘疾人身份認同有待更顯理性,殘疾人標準有待作更寬處理,殘疾人認定程序有待更加便捷,對殘疾人的關愛有待更加全面。

二是“業阻”現象,也即殘疾人就業障礙的問題。就業是立身之本,殘疾人就業需要更多關注。1944年英國出臺了《殘疾人就業法案》,“規定達到或超過20名僱員的僱主必須至少僱用3%的殘疾人”,成爲世界上第一個提出按比例就業制度並採取法律形式予以保障的國家自從被英國首先推行後,。按比例就業制度作爲解決殘疾人就業的一項合理舉措,逐漸成爲了一種文明共識,成爲了國際社會普遍採用的殘疾人就業形式。很多國際公約如聯合國和國際勞工組織頒佈的《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關於開發殘疾人資源的塔林行動綱領》等都作了相關規定。很多國家也採取了法律保障的形式,明確了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不同比例,如意大利爲7%,德國爲6%,美國爲3%,荷蘭不同行業分別爲3%到7%。我國2007年2月14日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顯示了較低的比例要求,但現實中仍不樂觀。一是不少地方在政策層面將法規中使用的下限規範“不得低於”現實地變成爲“只要求”二是不少用人單位擔心聘用殘疾人有損形象,認罰也不執行,甚至搞變相抵抗。2011年,中國殘聯的一項調查顯示,超過90%的公司寧願支付罰款。2015年,隨着行政措施力度的加大,一些公司開始將殘疾人納入其工資單,爲他們支付基本工資、繳納社保,但不給他們安排實際工作任務。一些中介機構爲這種非法行爲提供了便利而向那些得到這種閒差的殘疾人收取費用。資料顯示,北京市2019年殘疾人就業比例要求不再是上年的用人單位職工人數的1.7%,而是降低到了1.5%,首善之區的政策尚且退步如此,且未知真正執行狀況,其他地區的狀況難免有更可憂慮之處。殘疾人真正走出家門、實現自我價值仍是困難重重。

三是“沉底”現象,也即貧困殘疾人收入墊底的問題。世界銀行估計,世界上最貧窮的人中20%是殘疾人,他們在各自所在社區裏是最爲弱勢的羣體,殘疾人成爲所有人羣中收入最低的一類。我國經過大規模的扶貧開發和脫貧攻堅,已經取得了扶貧攻堅的全面勝利,原先的貧困人口都已擺脫了貧困行列,但是仍有一部分弱勢羣體難以依靠自身的力量維持脫貧狀態,沉入社會的底層。這些人員主要由老弱病殘、鰥寡孤獨人員等組成,尤其是部分殘疾人家庭(包括一戶多殘家庭、重度殘疾人家庭、精神殘疾人家庭等)面臨發展困境,由此掉入底層陷阱之中,成爲長期貧弱對象。有研究資料顯示,底層殘疾人的人口學特徵,呈現老齡化(以老年殘疾人爲主)、重度化(一級和二級重度殘疾人佔多)特徵,且逐步向精神殘疾、智力殘疾、多重殘疾等殘疾類型集中,貧弱難度仍較明顯。《殘疾人事業藍皮書:中國殘疾人事業研究報告(2020-2021)》顯示,從受教育程度看,在原先未脫貧殘疾人中,30%未接受過教育,超過1/3的僅接受過小學教育;從就業狀況看,15-59歲年齡段的建檔立卡未脫貧對象的就業比例僅爲37%;在就業的建檔立卡對象中,靈活就業人數佔45%,從事農村種養業的人數佔40%;建檔立卡未脫貧人員未就業的主要原因是喪失勞動能力,這部分人佔全部未就業人員的一半以上(57%);農村貧困殘疾人口的上述變化將進一步加大其脫貧難度,殘疾人向貧困邊緣聚集;經過多年的扶貧開發和脫貧攻堅,殘疾人及其家庭已經擺脫了絕對貧困狀態,但仍有不少家庭處於“脫貧不脫困”的狀態,家庭生計條件差、個人發展能力弱,長期徘徊於貧困邊緣,成爲相對貧困人口的主要組成部分。多年以前,社會整體收入標準處於低水平狀態,普通人間本無太大差別,但在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下,巨大的收入差距早已是不得不考慮的社會問題,而在共同富裕路上更要有切實有效的對策和方法。

四是“失公”現象,也即公平享受退休養老機會的問題。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爲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羣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爲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其中退休養老保險是一項重要的社保制度,隨着人均壽命的延長,一個正常人平均能夠享受20多年的退休養老保險待遇,但是對於殘疾人來說,這項重要的社保制度卻有些不公平,一個殘酷的現實是殘疾人的平均壽命遠低於正常人,也就是說殘疾人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時間或機會遠少於正常人,但是退休養老待遇有較爲嚴格的年齡限制,到目前爲止,國家並無出臺關於殘疾人退休的相關優惠政策,仍是統一適用《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其第一條規定中僅明確:(三)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該規定適用條件較爲苛刻,很少能夠達到,極少數能夠達到條件的享受待遇的年限也不會很長。從相對公平的要求來講,合理調整殘疾人退休年齡限制或採用其他靈活方式,是一項值得期待的公平措施。

五是“關門”現象,也即殘疾人的社會性失羣的問題。殘疾人比例高、總量大,但在我們的工作、生活、學習中很少遇到,無論是學校、機關、工廠還是超市、廣場、公園,少有看到殘疾人的身影。偶有看到殘疾人,也少有看到發自內心的自信、滿足和快樂。這一現象首位的根源在於我國仍較普遍存在的根深蒂固的殘疾歧視文化和社會心理,普遍的社會不接納,又倒逼殘疾人自我關門,回到有限的社會生活空間。其次也與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維護有關,我關注過不少地方的無障礙環境,可以發現普遍存在的不規範、不規則、不完整、不繫統問題,隨處出現缺失、破損、阻隔、阻擋等障礙現象,如交通路口、出入門口、公共設施、花壇護欄、工程建設、柏油馬路、水泥道路、店鋪地攤、汽車停放、單車停放、樹枝樹根、擺放花籃、鋪設地毯、積水淹沒,包括越來越多的各種管網設施在地面和空中不時造成障礙阻擋,破壞了盲道以及其他無障礙環境。再次,當前的我們已經進入了網絡社會,到處都是數據化、智能化的應用,在這樣的背景下,已經有人士注意到老人被網絡隔離的問題,但最爲嚴重的無疑還是殘疾人羣的被隔離。近些年,我們採取了不少措施,消除殘疾歧視的社會土壤,包括殘疾關愛成爲憲法保障條款,但是,即便如此,現行憲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殘廢軍人”的規定,仍有觀念、用詞不規範的問題。因爲殘廢含有歧視之義,相關人士早已經社會性改稱殘疾人;軍人同樣如此,《軍人撫卹優待條例》涉及“殘疾”一詞30多處,而無“殘廢”一語;2015年11月發佈的《新華社在新聞報道中的禁用詞(第一批)》,第一個詞就是針對“殘廢人”,“對有身體傷疾的人士不使用‘殘廢人’、‘獨眼龍’、‘瞎子’、‘聾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稱,而應使用‘殘疾人’、‘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等詞語。”可見即便在憲法中也存在與現實脫節的現象。

問題無損成績,現象期待關注,發展永無止境,關愛溫暖心頭。我們希望理性正視問題,努力解決問題,不斷克服困難,尤其有必要在社會服務和制度完善上多下功夫,以更好地創造一個真正不歧視、無障礙、有幫扶、夠溫暖的社會,讓殘疾人在自信、自尊、自愛、自強中走出封閉的空間,走向廣闊的社會,活出自己的精彩,希望全社會攜手努力,讓他們看得見光,抬得起頭,走得出去,笑得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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