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員工遮擋辦公區攝像頭被開除,法院:公司違法解僱,賠17萬

澎湃新聞記者 陸玫 通訊員 鄭金悅

公司在辦公區裝攝像頭,員工認爲隱私被侵犯,與管理層交涉未果後將攝像頭套上垃圾袋,被公司以擾亂工作秩序開除,員工向法院起訴。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11月30日從寧波高新區法院獲悉,該院一審認定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其支付員工賠償金17萬餘元,公司上訴後,二審法院日前維持原判。

據介紹,原告鄭某2011年入職案涉公司,最後一次勞動合同期限至2021年3月。去年9月,公司在辦公室安裝一臺自動跟蹤式攝像頭,位於鄭某等5位員工身後的公共通道頂部,經理可在手機上調看監控錄像。鄭某認爲隱私被侵犯,多次通過郵件與管理層溝通。管理層答覆,公司發生過兩次電腦失竊,有必要裝攝像頭,並不針對某位員工,且攝像頭遍佈公共場所,員工應嘗試適應。鄭某等員工又建議將攝像頭移至公司入口,不要對準員工,或在工作時間暫時關閉,均未被採納。

攝像頭安裝後第三天,鄭某和同事一起用垃圾袋套住攝像頭。公司認爲鄭某聯合其他員工抵制公司安裝攝像頭,還惡意遮擋,以鄭某擾亂正常工作秩序、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爲由將其開除。鄭某認爲公司是違法解僱,訴至寧波高新區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在辦公場所裝攝像頭屬內部管理,雙方爲此發生糾紛,公司應以積極態度與員工溝通解決。鄭某和同事擅自遮擋攝像頭的行爲不妥,但只實施了一次,次日攝像頭已恢復正常使用,未對經營管理、工作秩序等造成嚴重後果,員工手冊中也未指出遮擋攝像頭違反規章制度。因此,公司認爲鄭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單位規章制度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鄭某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應按相關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判決被告支付賠償金17萬餘元。

法官表示,辦公場所一般不認定屬於私密空間,員工因工作產生的活動不屬於私密活動,用人單位出於管理需要,在辦公場所安裝攝像頭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禁止。但是,用人單位應遵照法律法規,設置監控內容查看、提取的權限、流程等規定,不得過分放大管理權限,不得在衛生間、更衣室等個人私密性強的場所安裝攝像頭。本案中,鄭某用塑料袋遮蔽攝像頭的行爲沒有達到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公司本可以採用批評教育等其他方式,卻直接作出最嚴厲的處罰,故認定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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