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交易平臺亂象:二手交易平臺豈是“法外之地”

原標題:二手交易如何“不翻車” 

二手交易如何“不翻車”?

隨着網絡世界的迅猛發展,各式各樣的信息傳播和交換也在不斷提速,這賦予了“二手交易”新的生命力。如今種類繁多的“二手交易平臺”,因能夠實現閒置物品利用率最大化而深受廣大網友的喜愛。不過二手交易雖給用戶提供了便利,但也經常出現“貨不對板”、以次充好、隱瞞瑕疵等問題。本版特邀朝陽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的多位法官分別從線上、線下兩類二手交易平臺的糾紛案例着手,教您正確規避“二手交易”的糾紛陷阱。

[房屋篇]

賣房後未如期遷出全部戶口

原房主被判賠

2017年11月底,經北京某房地產經紀公司提供居間服務,付女士花300萬購買了姜某名下位於朝陽某小區的一套房屋,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戶口遷出時間及違約金賠付情況。同時,姜某與付女士協商並作出承諾,在房屋交付後一年內將房屋上的全部戶口遷出。但時至約定日,付女士發現該房屋上仍有一位彭某的戶口尚未遷出。而姜某對此置之不理,也不予配合。無奈之下,付女士訴至朝陽法院。

姜某對彭某情況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爲與其無關,並稱自己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於2018年年底將本人及三個孩子的戶口全部遷出。

法院經審理認爲,雙方在合同中對戶口遷出問題進行了特別約定,現雙方對其中的“全部戶口”理解不一致,根據證據可以佐證姜某早已知曉該房屋內有他人戶口,故應負有將房屋上所有戶口遷出的義務,其行爲已然構成違約。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姜某賠償付女士逾期遷出戶口違約金6萬元。

[法官說法]

在北京市二手房交易市場中,不少買房人購買二手學區房以使子女獲得就近入學資格,完成戶口遷移手續是此類買受人購買二手房的重要步驟。但實踐中,售房人出於各種原因,未將原有的戶口遷出,導致買房人對能否使子女順利入學產生疑慮。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戶籍的遷入和遷出屬於公安機關的行政管理範疇,買房人訴請售房人遷出戶籍的,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但若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了售房人應遷出戶籍但其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因此,建議買房人在購買二手房之前,要認真審查房屋的法律信息,如查看房產證原件所載明的產權人與售房人是否一致、出售房屋是否得到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售房人將戶口遷出後是否有其他落戶地址等,必要時可以要求售房人配合到房管部門查詢房屋情況,到派出所戶籍部門瞭解戶籍情況,如確有遷戶要求,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遷出戶籍的時間和違約責任的承擔,以此督促售房人及時履行遷戶義務。在購買學區房時,更要查實該房屋的學區名額是否已經使用。

[車輛篇]

百萬買二手豪車

起訴隱瞞里程被駁回

2017年,小馮向小劉以133萬元的價格購買一臺二手奧迪R8,協議記載了車輛的行駛公里數爲8000公里。後小馮發現該車在2015年12月里程數已超2萬公里。小馮認爲小劉未如實告知車輛里程數,構成欺詐,索要三倍賠償。

小劉辯稱,該車曾因爲長期停駛導致電瓶沒電,儀表盤無法顯示里程數,所以2015年12月維修記錄上的里程數是隨便填寫。合同簽訂前,已將全部維修保養記錄出示小馮。而且,通過車輛底盤號可以查詢到車輛維修保養記錄及行駛里程數,不存在故意隱瞞或虛假告知的可能性。

朝陽法院認爲,首先,車輛歷次維修保養記錄顯示,原車主在9個月內行駛的里程僅爲2000多公里。2015年12月比20天前里程數增加1.5萬公里,不符合常理。而且,該車在2015年12月的維修項目是更換蓄電池,小劉對記錄錯誤的解釋存在合理性。故2015年12月的里程數爲錯誤記錄,小馮以此主張車輛實際狀況與約定不符,缺乏依據。其次,根據日常經驗法則,二手車購買人會着重查看車輛的維修保養記錄,本案購車款高達133萬元,購買人理應更加謹慎,但小馮表示未查看維修保養記錄,與常理相悖。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二手車交易中,車輛的行駛里程、配置及型號、是否因重大事故進行過維修等事項直接與車輛價格息息相關,屬於賣方應當如實告知的重大事項。賣方故意隱瞞或者虛假告知的,構成欺詐,買方可訴請撤銷合同、賠償損失。但買方對於欺詐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證明事項主要包括雙方約定的車輛狀況與實際交付的車輛狀況不符以及賣方對兩者不符明知。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對欺詐事實的證明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這無疑對買方的舉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案中,買方未能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實際里程數與約定不符。在賣方主觀過錯方面,車輛歷次的維修保養記錄對公里數均有記載,而維修保養記錄是二手車買方理應着重查看的資料,買方表示其未予查看,與常理相悖,難以被法院採信。因此,通過本案提醒二手車交易主體特別是買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務必將影響車輛價格及使用的重大事項以書面形式予以明確,簽署合同前注意查看車輛外觀以及維修保養記錄以覈查實際車況是否與約定相符,這些將會有效地幫助買方完成證明責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郵票篇]

70多萬投資郵票等升值

大爺驚覺被騙索賠

2016年中至2017年,孫大爺在Z公司經理的推銷下,購買了“公益猴片”“鄭板橋”等多種郵品,共計76.8萬元。隨後,Z公司爲孫大爺開具了購買清單,承諾安排將前述郵品在文交所(包括吉林文交所、河北文交所、南方文交所、南京文交所等)託管上市交易,並由Z公司或孫大爺開戶操作,在電子盤上賣出,賣出後可以成倍升值獲利。

但Z公司一直未將郵品在文交所託管上市交易,後又以員工培訓爲由關門停業、更換法定代表人等理由迴避問題。孫大爺認爲Z公司推銷他購買的郵品售價遠高於實際價格十倍,又不兌現承諾,給自己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孫大爺自稱被騙,報警未果後,訴至朝陽法院,要求撤銷合同,並提出訴訟請求:追回購郵品錢款76.8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Z公司以託管交易爲由,形式上將涉案郵品出售給孫大爺的行爲構成欺詐。故判決Z公司賠付孫大爺76.8萬元的郵品錢款,同時孫大爺向Z公司退還相關郵票。

[法官說法]

民法典雖然規定了對被欺詐受害者的救濟途徑,但像孫大爺這樣提起訴訟解決糾紛也會付出大量時間和成本,所以在此提示如下:第一,警惕所謂的“高收益”,不要相信“天上會掉餡餅”,對於宣稱保本、獲利的產品或服務慎重選擇,學會拒絕誘惑。第二,社會發展日新月異,各類新事物層出不窮,對信息真僞的分辨能力相對較差,導致老年人容易上當受騙,建議老年人對於自身不瞭解的事物多與子女溝通,避免掉入陷阱。第三,老年人如要投資,務必簽訂書面合同,仔細查驗合同條款與對方的宣傳是否一致,對不明白的條款及時要求對方解釋說明,謹慎簽署合同。第四,老年人簽訂合同時務必審覈對方身份、資質材料,以確認對方是否有切實履行合同的能力,樹立風險防範意識。

[服飾篇]

買二手衣服遇假貨 “掛人”泄憤起糾紛

王某通過某二手平臺從餘某處購買某品牌服飾,但收貨後認爲購買的衣物並非正品,王某遂向餘某索要賠償。遭拒後,王某在二手平臺賬號上發佈商品,商品詳情顯示“免費送。騙子那剛買的……仿的仿的仿的說三遍”,並附上餘某在二手平臺的主頁截圖及購買的衣物圖片。之後,餘某也在自己賬號上發佈商品,使用“鴛鴦大盜”“職業差評師”等內容形容王某,同時披露王某的賬號ID並附有王某與其家人合照,頁面顯示該商品定價爲0.1元。

王某認爲餘某在二手平臺上發佈商品並配圖文的行爲,侵害其肖像權和名譽權,故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餘某則辯稱王某“掛人”在先,且惡意指責其銷售假貨,給其名譽造成不良影響,並稱自己的反擊行爲未侵害王某肖像權和名譽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餘某將王某肖像標價0.1元出售的行爲,是通過賤賣他人肖像照片,醜化、貶損他人人格,具有明顯惡意;餘某僅以王某就雙方商品一次交易中的維權行爲就得出王某爲“鴛鴦大盜”“職業差評師”的言論依據不足,勢必影響他人對王某的社會評價,構成對王某肖像權和名譽權的侵犯。最終法院判決,餘某在其該二手平臺賬號發佈致歉聲明,並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法官說法]

司法實踐中,存在買賣雙方不能依法處理爭議、進一步引發其他違法侵權行爲的案例。例如,有賣家將買家標註爲“職業差評師”,有買家發佈捏造事實的差評,有的交易者在信息溝通中對交易對方進行威脅、侮辱。在進行網絡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存在爭議在所難免,發生糾紛時,買賣雙方均應當積極妥善解決糾紛,避免矛盾升級。鑑於互聯網傳播具有瞬時性和範圍不可控等特性,在網上發佈商品信息或交易評論時,針對他人行爲性質、人品信用等內容的言論應謹慎有據,對於他人的肖像亦不得醜化、污損。他人發佈侵權言論在先,並不是進行“同態報復”、發佈反擊性侵權言論的正當理由。

對受害者而言,在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應及時取證,理智維權,切勿採取以惡治惡、“同態報復”的方式進行維權。發現網上存在侵權的商品售賣信息,可通知電子商務平臺處理。電子商務平臺一般都有向外公示的電子投訴渠道,通知平臺刪除是較爲便捷、快速的維權方式。如通知後平臺未及時刪除,也可訴至法院尋求救濟。對於平臺而言,應加強對商品信息的監測,對明顯涉嫌侵權的商品信息應予以主動干預;對於發佈侵權信息的商家,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平臺規則進行處理。

[奢侈品篇]

9萬買下二手腕錶

收貨才知錶帶是假貨

小王是A公司名下“A奢侈品”平臺的註冊用戶,在A公司總店看中涉案腕錶,網站頁面顯示保真、專業鑑定、錶帶材質爲鱷魚皮等內容。小王便與A公司客服人員微信諮詢商品細節,客服人員明確表示不售賣假貨,於是小王當天便下單,花9萬多買下該腕錶。但收貨後,小王發現腕錶的錶帶並非網站詳情頁描述的鱷魚皮,且錶帶編號與商品詳情中的錶帶編號不一致。小王立即與A公司聯繫,客服人員經過內部確認,明確承認錶帶是後換的。

小王認爲,A公司售賣涉案腕錶時虛假宣傳,構成欺詐,故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A公司退還貨款9萬餘元,並按照商品價款的三倍賠償。A公司辯稱其未作虛假宣傳,不存在欺詐情形,依據行業慣例爲顧客更換磨損嚴重的錶帶主觀上屬於善意。

法院經審理認定,更換非真品錶帶的事實應事先告知消費者,A公司隱瞞了涉案腕錶的錶帶系仿造、非某品牌真品的事實,從而使小王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屬於欺詐行爲。故判決雙方退貨退款,同時A公司根據涉案腕錶同款正品錶帶的價格及出售涉案腕錶時承諾九五新的標準,賠償小王8000餘元。

[法官說法]

奢侈品因其獨特性和收藏價值被消費者所青睞。隨着大衆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消費觀念改變,奢侈品消費羣體不斷增加,奢侈品網絡交易平臺也隨之而生。消費者在享受網絡交易帶來便利的同時,也要防範其中的購物風險,特別是網上購買二手奢侈品相較於一般購物而言更具有風險性。

對賣家而言,一件奢侈品不僅僅是一個商品,其更看重的是該奢侈品對一種工藝或文化的完美展示以及由此帶來的價值體驗。商家在此類交易中應依法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客觀、真實地宣傳自己的產品,充分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對更換的任何部件、配飾等都應明確說明並拍照展示,保證貨真價實,供消費者自行取捨。

對買家而言,在網上購買二手奢侈品時,首先要對平臺賣家有充分的瞭解,仔細閱讀賣家在平臺上的服務說明,對所選購商品的市場行情、商品各細節瞭解清楚,必要時到實體店進行實物對比。另外,網絡交易還要注意保存電子證據,在權利受到侵害時,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電子產品篇]

售賣二手“問題”電腦

賣家被判欺詐

劉某通過某二手App瀏覽產品時發現小陳在售賣其筆記本電腦,經溝通,劉某瞭解到該電腦是小陳從某品牌官方購買,外觀完好無損壞,充電循環次數僅80次,可以正常使用,劉某便下了單。但收貨後,劉某發現該電腦外觀磨損嚴重,無法正常充電使用,經送至某品牌售後檢測發現電腦內部電池鼓脹、有非官方拆改和非原廠部件,無法提供正常售後服務。

劉某認爲小陳屬隱瞞事實告知虛假信息,其行爲構成欺詐,故請求法院判令小陳退貨退款、賠償購物款的三倍。小陳辯稱自己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經營者,且自己只是在二手交易平臺處理二手物品,沒有盈利行爲,二手商品本不同於一手產品有質量保證,請求駁回其訴求。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查明,小陳通過其網絡平臺賬號多次銷售某品牌電腦等電子設備,非偶然、少量處理閒置物品,超過一般二手閒置物品處理的合理範疇,具有以盈利爲目的持續性對外出售商品獲利的意圖,與通常意義上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無異。其隱瞞事實向劉某告知虛假信息,導致劉某陷入錯誤的認知並與其達成交易,該行爲構成欺詐。法院判令小陳退貨退款並按照購物款的三倍賠償,共計2.6萬元。

[法官說法]

隨着網絡交易方式日益多樣化,二手閒置物品交易中暴露出欺詐消費者的問題日益引發關注。當前不少二手交易呈現出職業化特點,二手產品賣家通過網絡平臺多次或持續性對外銷售物品,而非偶然、少量處理閒置物品,超過一般二手閒置物品處理的合理範疇,具有以盈利爲目的持續性對外出售商品獲利的意圖,此時二手產品賣家與通常意義上的經營者無異,應當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二手交易風險性相對較高,建議消費者在購買前要詳細瞭解產品信息,通過平臺指定的正規支付途徑支付貨款,保存好相關證據材料。在發生糾紛後,及時通過調解、投訴、訴訟等方式依法維權。此外,廣大消費者在二手交易維權取證時,留意二手產品賣家是否多次經營、銷售相關產品,可保留此類證據,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下,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經營者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爲500元。同時,對於二手交易平臺而言,應儘快完善投訴舉報途徑,加強對平臺內用戶的管理,營造依法有序的經營環境。

[寵物篇]

“雪貂”變“水貂”

網購二手寵物也“遇假”

趙女士在某二手平臺向賣家蔡某諮詢其所售的“會游泳的貂寶貝588包郵包活”的情況,蔡某介紹所售動物並非商品視頻裏展示的動物,實爲雪貂,不咬人且很溫馴。之後,趙女士花400元買下該寵物,收貨後另付了50元運費,蔡某也提示趙女士“收到貂後,要靜養,別去動它,也別玩它,剛收到的小寶寶是需要休息的,因爲長途運輸,體力喫不消”。

不久後,趙女士得知自己買的寵物並非雪貂而是水貂,與蔡某協商退貨事宜時,對方回覆稱當地統稱白色的水貂爲“雪貂”,所以寵物貂不存在問題。其間,趙女士的男友爲了抓捕從貓籠中跑出來的水貂被抓傷。協商無果後,趙女士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

法院認爲,蔡某銷售貂類動物,對貂類動物的品種和習性應有一定了解,卻仍告知趙女士所售動物爲“雪貂”且性情溫馴,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並實施了相應的欺詐行爲。而趙女士在被明確告知收貨後要靜養,且已進行協商退還涉案動物時,仍自行騰換籠子致其男友被咬,亦具有一定過錯。因此,法院判決蔡某三倍賠償並支付部分醫療費。

[法官說法]

在網絡購物異常發達的今天,通過二手交易平臺買賣活體動物並不鮮見,但在進行此類交易時應重視以下問題:

1。不得違法出售、購買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許多人喜歡通過二手交易平臺買賣活體動物作爲寵物,但二手交易平臺的出售方多爲個人,且無專門的經營資質,所售動物有些來自獵捕或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同時也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爲此類違法行爲提供交易服務。因此在二手交易平臺出售、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的,構成違法交易。

2。二手交易平臺的主體更多樣,適用法律更復雜。與一般的電商平臺不同,二手交易平臺上既有偶爾轉讓個人物品的買賣雙方,也有專門多次從事交易活動的經營者與消費者,偶爾轉讓物品的買賣雙方成立的是轉讓合同,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則成立消費合同,還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比如本案中,被告將不適合作爲寵物飼養的水貂謊稱爲“性情溫馴”的雪貂出售給原告,構成欺詐行爲,同時確認被告是經常銷售貂類動物的經營者,故對原告主張的三倍懲罰性賠償,予以支持。

3。二手交易平臺交易活體動物的風險承擔問題。交易中,尤其是運輸途中動物生病、死亡等風險比較大。通過二手平臺的活體動物交易,一般以購買方收到動物時視爲交付,之前動物發生的損傷或滅失風險一般由出售方負擔,收貨後由購買方負擔。比如本案中,原告收到水貂後雖然向被告申請了退貨,且退貨理由成立,但水貂在退回前死亡,原告應該承擔水貂滅失的風險,所以判決沒有支持退回原告的貨款。

本版文/本報記者 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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