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孫蔚)繼不久前百果園售賣發黴水果被曝光後,近日又有一家水果連鎖品牌鮮豐水果遭到多位消費者投訴。消費者稱,在鮮豐水果小程序上成功團購了水果,去指定門店提貨時卻被店員以各種理由拒絕,因此質疑鮮豐水果涉嫌欺詐消費者。鮮豐水果對此表示,門店存在提供不實信息給消費者的情況,已責令整改。

拼團成功卻無法取貨

“再也不去線上團購水果了,消費體驗太差。”近日,合肥消費者小潔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講述道,“我在鮮豐水果小程序花16.9元團購了半隻1.5斤的海南鳳梨,頁面上沒有任何限制提貨時間的提示,但我按小程序的指示去合肥繁昌路門店取貨時卻遭到銷售人員的拒絕。店內明明有貨,銷售人員卻說總部有規定,超過晚上9點無法提貨。”

小潔撥打客服電話反映情況,得到的答覆卻是“以門店爲準,解決不了,你隨便去投訴吧”。小潔對記者表示,鮮豐水果的限制性規定涉嫌霸王條款,缺乏對消費者最基本的尊重。

類似小潔這樣遭遇的消費者並不在少數。杭州的消費者黃女士在鮮豐水果App參加了拼團自提活動,成功以0.99元的價格拼到500克香蕉,但晚上8點左右到指定門店提貨時,店員卻稱“沒貨”。黃女士看到貨架上有香蕉售賣,店員稱“品種不一樣,拼團的沒貨,你要麼去別的店提貨,要麼直接退款”。

有關鮮豐水果的投訴量達117件,得到解決的有39件。

還有的消費者投訴稱自己辦理了會員,對儲值卡進行了充值,多次參與鮮豐水果小程序團購、秒殺等活動,可是下單後到門店自提時卻多次被告知無貨,只能退款。該消費者質疑,鮮豐水果沒在首頁標明無貨門店和不參與活動門店,客戶到店多次提貨被告知無貨,欺騙消費者。還有消費者質疑,鮮豐水果用這種方式吸引消費者下單刷數據。

水果質量備受質疑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黑貓投訴平臺查詢發現,有關鮮豐水果的投訴達117件,得到解決的有39件,解決率僅爲33.3%,投訴的主要內容包括團購涉嫌虛假宣傳、欺詐等,此外有關水果質量的投訴也比較突出。

有消費者告訴記者,5月26日,其在鮮豐水果蕪湖無爲米芾廣場店花費80.07元購買了一個榴蓮,回家打開後,發現大部分已變色,疑似變質,隨後與店長聯繫,店長建議放冰箱冷凍,若仍覺有問題,可來店裏退換。第二天,當消費者到店裏要求退換水果時,店長卻態度惡劣,拒不承認榴蓮有問題。

有合肥消費者投訴稱,其買了一盒青提、一盒砂糖橘,店內都是包裝好的,只能看到外表。回家打開後才發現,青提不僅不成串,而且大部分都是散的還有磕傷,砂糖橘也有擠壓破損。

記者在信用中國查詢發現,5月20日,鮮豐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杭州的一家品牌加盟店因違反《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被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處罰。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該加盟店冰櫃內擺放進口水果D101馬來西亞榴蓮8個、恐龍蛋6個,店內無法提供上述進口水果的入境檢驗檢疫明、核酸檢測合格證明、產品消殺證明等材料,且均未使用“浙食鏈”進行追溯管理。

商家表示積極整改

隨着生活品質的提高,人們不僅要喫水果,還要“喫得好”,喫得安全。不久前曝光的百果園事件引起了消費者對水果連鎖企業品質管理的高度關注。欲與百果園競爭“水果連鎖第一股”的鮮豐水果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在全國擁有的門店數量超過2400家,如今遭遇衆多消費者的投訴,對其用戶口碑是一種嚴重的打擊。

鮮豐水果客服相關負責人在回覆《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該公司第一時間成立了調查工作組,對相關環節開展自查自糾。該公司從未出臺21點後無法提貨的規定,門店店員存在提供不實信息給顧客的情況,已責令相關工作人員反思整改。今後要加強對店員的培訓,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

該負責人還表示,近期根據顧客的反映,已對線上App、小程序的頁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拼團產品增加了門店電話查詢等功能,方便顧客與門店聯繫;提示門店無貨的可能性,建議顧客提前聯繫門店;對自提時間進行了明確規範;門店自已推出的拼團活動,如遇缺貨,可以設置自主下架。公司還指定相關部門專門負責各個平臺的投訴處理工作,主動聯繫顧客,積極解決問題。

律師說法

團購價格誘導下單涉嫌欺詐

北京理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久成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

王久成表示,消費者下單成功後,即與鮮豐水果商家構成買賣合同關係。從消費者投訴的情況來看,鮮豐水果小程序的銷售頁面上未顯示限制客戶提貨時間,也未註明無貨的門店、不參與活動的門店,部分門店拒絕消費者提貨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根本違約行爲。

王久成還指出,商家先以低於市場價的團購價格誘導消費者下單,在大量消費者被吸引購買、積攢足夠的流量後,再以無貨、提貨時間不當等理由要求消費者取消訂單或重新購買,屬於以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涉嫌欺詐。

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提出哪些維權主張?王久成認爲,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按照訂單內容提供質量合格的商品。若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可要求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要求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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