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於夢兒)11月30日晚,“加拿大鵝規定中國大陸門店不得退貨”登上熱搜榜。

消費者民賈女士稱,自己花費了11400元在“加拿大鵝”專門店購買了一件羽絨服。回家後發現衣服上商標繡錯、縫線粗糙,面料還有刺鼻異味。面對這一系列問題,《更換條款》上一句“所有中國大陸地區專門店售賣的貨品均不得退貨”,硬生生堵住了消費者的維權之路。隨後,賈女士在多次與門店、商家,甚至通過郵件與總公司溝通中同樣得不到解決。

對於不可退貨一事,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致電加拿大鵝北京三里屯店,門店工作人員表示,正常實體店鋪出售貨品不能退,因爲顧客是看到實物購買的,所以不能退,14天之內可以換貨一次。店員表示,線上比如淘寶店看不到貨,可以7天無理由退貨。

對於這起售後糾紛,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祕書長陳音江對記者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可以按規定退換貨,這是經營者的法定責任。經營者沒有權利設置一個格式條款來推卸自身的法定責任。如果加拿大鵝產品確實存在產品質量問題,而且達到了退換貨的條件,哪怕其之前存在免責條款,同樣推託不了退換貨的責任。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規定。否則,這種格式條款就是無效“霸王條款”,對消費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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