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日讯 外汇局网站近日披露的陕汇检罚〔2021〕6号显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警告,并处26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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