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马上评|银行“误付”假币,处罚不能止于个案

“银行误付假币给客户被罚”上了热搜。央行网站近日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公示表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存在对外误付假人民币给客户的违法行为,央行辽源市中心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中国银行辽源分行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用户从银行取到假币,从个人经历来说,算是“新闻”。但实际上,类似的报道已经有过不只一次两次了。真正少见的,是银行受到处罚的案例。也正因此,此次这张“误付假币”的罚单,在网络上引来一片热议。

不过,对于处罚信息中所称的“误付”一说,很多人并不认可。为什么普通人拿着假币到银行,分分钟就能被精准识别;从银行流出的假币,却可归咎把关失灵,成了“误付”呢?这显然给大家心中留下了一连串问号。对此,银行方面有必要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打消舆论的疑虑。

一般来说,银行收缴的假币,应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银行对外支付中出现了假币,其实是很严重的事情,虽然只是个案,也会严重影响到金融机构的信用。然而,对此类问题,往往当作普通民事纠纷处理。信息不对称之下,用户想要维权、想要让银行承认付给用户的是假币,都困难重重,许多人只好自认倒霉。

究其原因,一些银行往往以钱款“离柜概不负责”为由,千方百计撇清责任,加上现有法律法规对于用户在银行取到假币,相关的处理流程不够规范,对用户权益保障不够有力,使得银行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而这,也是舆论对“误付假币”被罚事件反应强烈的另一原因所在。在银行时有流出假币的背景下,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那么,用户遇到类似问题时,面对强势的银行,该如何举证维权,会有辽源那位储户那么“幸运”吗?

无论从现有的技术能力,还是银行的内控程序讲,银行按理说是不该流出假币的。这种反常的事情如果发生,监管部门理当强势介入,启动严格的调查和问责机制,而不是变成用户和银行之间的不对等博弈,或者简单地一罚了之。

相关报道

原标题:中国银行辽源分行误付客户假币,被罚款3万

中国银行(601988.SH)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因使用假币被警告和罚款3万元。

12月1日,红星资本局注意到,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官方网站已发布了这则处罚信息。处罚文号为“辽银罚字〔2021〕1号”,处罚日期为2021年11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为中国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

根据处罚信息公示表内容,此次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型为“对外误付假人民币给客户”,处罚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央行及其授权的银行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经鉴定为假币的,予以没收。央行授权的银行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央行统一销毁。

《条例》还规定,如果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央行授权的银行业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红星资本局了解到,这其实不是银行首次因操作失误收取和支付假币行为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官方网站显示,今年6月18日,一份文号为“(合银)罚字〔2021〕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华源营业所(邮政储蓄银行合肥市分行委托中国邮政合肥市分公司代理营业机构)未能准确鉴别货币真伪,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处罚。

另外,今年6月24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因“未按规定收缴假币;发生假币误收行为”等,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14.7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李伟铭 李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