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反映:该县一新当选的县人大代表,在代表资格审查确认之前,涉嫌纪律作风方面问题,被县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咨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这一新当选代表的资格审查是否可以不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可否不确认其县人大代表资格?有人认为,既然涉嫌纪律作风问题且纪检监察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应等调查结果出来才能审查确认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有人则认为,只要有被选举权且当选不违反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先确认其当选代表资格有效,至于涉嫌纪律作风方面的问题,等待结论出来再依法处理,一码归一码。

笔者认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依法审查当选代表资格,人大常委会应依法确认当选代表资格;诸如在审查与确认的过程中,有关机关组织介入对个别当选代表的调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三个“是否”是对当选代表资格审查的法定范畴。2015年选举法第六次修正,特别增加条款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现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因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三个“是否”的法定范畴,对当选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的审查意见。

那么,诸如当选代表被发现有纪律作风方面问题,是否属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的范畴呢?笔者认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关于涉嫌纪律作风方面的问题,有可能涉嫌违反党纪政纪,也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何况只是涉嫌;但是,这些都不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的范畴,何况还处在介入调查没有结论阶段。

针对当选代表被介入调查,其代表资格如何审查与确认?笔者认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一)如果是涉及三个“是否”范畴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的审查意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认其“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如果涉及三个“是否”范畴的问题一时难以核实清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某一当选代表资格延迟确认的审查意见。

关于延迟确认个别代表资格,2015年中央18号有明确。2015年6月22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8号)中明确:“认真受理对当选代表的举报,及时交有关方面依法调查处理;对被举报的当选代表问题线索清晰但尚未核实清楚的,由有关方面继续调查,可以延迟提出其当选有效或者当选无效的意见。”

(三)如果不涉及三个“是否”范畴问题的调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不宜直接提出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的审查意见。诸如被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某一新当选代表涉嫌纪律作风方面问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应与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沟通妥善处理

违纪违法事实清楚,不符合代表的基本条件,可建议有关机关组织责令其引咎辞职;这样一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审查其当选代表资格有效的同时,提出其辞职代表资格终止的审查意见。

新当选代表不承认诸如纪律作风方面违法违纪的,或拒不辞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不能因此事尚未核实清楚直接提出其当选无效的审查意见,也不宜延迟审查,只能先审查通过;否则,有悖法律中央18号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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