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2月7日電 (記者 杜燕)今天,《北京市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合規指引》(2021年版)正式對外發布。針對平臺經濟領域競爭行爲的特點和趨勢,《指引》回應了“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互聯網領域的業態和競爭行爲,旨在提高經營者壟斷風險防範意識。

本《指引》由北京市市場監管發展研究中心和中國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組成課題組研究制定,以《反壟斷法》爲依據,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結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和實踐經驗,按照《反壟斷法》對壟斷行爲的分類,闡述了壟斷行爲的構成要件和壟斷行爲的認定思路,引導企業建立和加強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自覺規範經營行爲,防範反壟斷法律風險,保障企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指引》結合互聯網業態特點,就反壟斷法規制的涉嫌壟斷行爲的基本內容、行爲表現和風險提示進行了說明,並列舉相應案例,指導平臺企業進行反壟斷合規管理。

《指引》共列舉12個案例和8個示例,真實案例來源中國及歐盟、美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公開的處罰案件,其中中國案例8個、美國及歐盟案例4個,真實案例爲避免誤解,不指出經營者名稱。編寫了8個模擬示例,針對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具有違法可能性的行爲採取模擬示例的形式,經營者根據示例行爲描述,檢視自身行爲合規,提高壟斷風險識別能力。

針對平臺經濟領域競爭行爲的特點和趨勢,《指引》回應了“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互聯網領域的業態和競爭行爲。

《指引》指出,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可能通過下列方式達成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等縱向壟斷協議:利用技術手段對價格進行自動化設定;利用平臺規則對價格進行統一;利用數據和算法對價格等因素進行直接或者間接限定;利用技術手段、平臺規則、數據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條件,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只要經營者從事了固定轉售價格或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的行爲,且不符合《反壟斷法》規定的豁免情形,可能會受到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處罰(原則禁止+例外豁免原則)。

《指引》對存在潛在排除、限制競爭的縱向非價格壟斷協議進行了剖析,旨在提高經營者壟斷風險防範意識。比如,平臺 A擁有海量用戶和衆多流量,該平臺推出合作協議和相關運營資源協議,要求合作方和 A平臺簽署排他性戰略合作協議,在合作期間和 A平臺建立獨家合作關係。協議要求合作方僅可通過 A平臺及其關聯平臺合作,未經 A平臺事先許可,不得同任何其他競爭性平臺開展相同或類似的合作,否則將被認爲根本違約進行追責。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平臺 A並未在自身經營所需之外給予合作方資金等實質性投入,合作方也並未因與平臺 A的獨家合作獲得優先推廣等額外的流量資源。平臺 A通過與衆多具有影響力的合作方簽訂排他性協議,將其作爲提升用戶點擊率的競爭策略,極大提升了平臺的流量,嚴重影響了 A平臺競爭者與其競爭的能力,平臺 A通過排他性協議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涉嫌構成縱向非價格壟斷協議。

此外,《指引》結合平臺企業特點,歸納平臺經營者壟斷行爲的表現形式,分析反壟斷執法考量的因素,對經營者做出15處風險預警提示,培養反壟斷合規和風險預警意識。

據悉,爲確保《指引》內容的準確性和代表性,課題組經認真研究、實地調研,借鑑歐美反壟斷指南的經驗與模式,結合中國國情和平臺經濟發展水平,創新性地採用非法條形式並引入場景案例,並廣泛徵求並充分吸納了各方意見建議,確保《指引》能夠凝聚共識、發揮實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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