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1〕41号、43号、44号)显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存在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核不尽职、贷款“三查”不尽职、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三项违法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合计110万元。 

具体来看,大银保监罚决字〔2021〕41号显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核不尽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三十万元罚款。 

大银保监罚决字〔2021〕43号显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三查”不尽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大银保监罚决字〔2021〕44号显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三十万元罚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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