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浙商證券資管多起違規被罰,新規過渡期臨近券商多事之秋頻接罰單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王媛媛 上海報道

12月7日晚間,浙商證券發佈公告稱,浙商資管及相關責任人員收到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實際上,隨着資管新規過渡期接近尾聲,11月以來,已有多家券商及資管子公司收到了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罰單。

多項違規收證監局罰單

浙江證監局認爲,浙商資管存在以下問題:

1)對具有相同特徵的同一投資品種採用的估值技術不一致。

2)對產品持有的違約資產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且其中部分集合產品持續開放申購、贖回。

3)投資交易管理存在缺失。交易員及投資經理在交易時間通過個人手機接聽電話,權益交易室攝像監控未覆蓋全面。個別權益交易員在公共辦公區域進行股票交易、擁有查看固定收益交易執行權限。

4)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內部制度允許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私募資產管理計劃。

5)合規人員配備不足。未設置專職合規人員負責債券交易合規管理,未向異地債券交易部門派駐合規人員。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擬對浙商資管作出如下監督管理措施:

一、責令改正。公司應當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全面深入整改,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和嚴格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內控制度。公司應當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並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二、暫停公司私募資產管理產品備案6個月(按規定爲接續存量到期產品持有的未到期資產而新設產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資;不限制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備案)。

三、責令處分有關人員。公司應當在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公司有關制度規定,作出處分相關責任人員的決定,按照公司內部規定對上述人員進行處分與問責,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此外,上述被責令處分的責任人員收到浙江證監局《責令處分事先告知書》。浙商資管相關責任人員收到《認定爲不適當人選事先告知書》,擬對其採取認定爲不適當人選2年的監管措施。

浙商資管就該監管措施回應稱,上述事先告知書所涉產品爲部分私募固收類資產管理產品,相關產品經浙商資管前期自查整改均已整改清理完畢。暫停私募資產管理產品備案事項對浙商證券合併收入和利潤的影響極小,不影響浙商證券正常經營活動,公司的經營情況正常。在證監會檢查後,浙商資管已進行了全面合規自查,進一步強化了合規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了從業人員的合規意識,持續建立健全相關內控制度,截至目前,事先告知書所涉及合規事項均已整改完成。

資管新規過渡期成多事之秋

實際上,由於2021年是資管新規過渡期最後一年,11月以來,已有多家券商資管收到了來自監管層的罰單,疑似監管層在年末進行了全面的檢查。

11月26日,證監會網站集中公佈了對招商證券資管、國元證券長江證券資管三家券商及資管子公司的處罰決定。

證監會認定招商證券資管、國元證券、長江證券資管均存在資產管理產品運作不規範,投資決策不審慎,投資對象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不到位等問題,構成違規,要求上述三家公司進行整改。

同時,證監會認爲長江證券資管的總經理楊忠、公司合規負責人吳迪,對相關違規行爲負有領導責任,因此對二人採取監管談話措施。

11月11日,安徽證監局對華安證券出具監管函。安徽證監局在2020年11月23日-27日,對華安證券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了現場檢查。

安徽證監局認爲,華安證券私募資管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不同資產管理計劃賬戶間存在違規交易;二是債券投資風險管控不完善,部分產品集中持有單一債券且槓桿率較高、部分債券信用評分標準不明確、未及時調整不符合內部准入規定的交易對手方名單;三是未針對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主要業務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建立收入遞延支付機制。

由於華安證券上述情況構成違規,因此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此外,安徽證監局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措施。

11月8日,北京證監局對方正證券下屬的北京證券資產管理分公司發出警示函,認爲該分公司存在變更營業場所未申請換髮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等問題,上述行爲存在違規,故予以警示。

11月5日,北京證監局對中金公司下發警示函,亦直指其資產管理業務。北京證監局稱,經查,中金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使用成本法對私募資管計劃中部分資產進行估值,二是存在對具有相同特徵的同一投資品種採用的估值技術不一致的情況。上述情況構成違規,責令中金公司進行改正。

(作者:王媛媛 編輯:朱益民)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