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上,无论是选举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还是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均有明确条款规定,“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对此“不少于两天”的法定时限如何界定?笔者发现,在选举实践中各地把控不一。有的地方按每天24小时计算,不少于两天按不少于48小时严格把控;有的地方按过一夜即为一天,不少于两天按过两夜即可。还有,对于不少于两天的起、止点,也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地方理解为,从提名截止时起到投票选举时止;有的地方则认为,从通过选举办法到确定正式候选人为止。

笔者认为,提名应以通过选举办法后起,酝酿应以确定正式候选人为止;“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应以每天24小时严格把控,起止时限不得少于48小时。

所谓“提名”,基本语义是,在评选或选举前提出有当选可能的人或事物名称;在人大选举制度里,其语义是,法定主体依法提名推荐候选人。如:政党团体依法提名人大代表候选人,大会主席团依法提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候选人,代表依法联名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候选人。笔者认为,在人大会议上,只有选举办法通过,代表方可知晓相关选举事项,这之后才可以正式提名推荐相关候选人。

所谓“酝酿”,本义是指造酒时的发酵过程,一般用来比喻使事物达到成熟的各种准备活动;在人大选举制度里,其语义是,酝酿、讨论候选人。如:“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代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笔者认为,候选人名单提出后,交由代表团酝酿、讨论,直到确定正式候选人,属于酝酿阶段。

人大会议选举程序,一般有这么几个时间节点。一是通过选举办法。二是限定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三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四是投票选举。

关于通过选举办法。一般在预备会议后的第一次主席团会议上,就要提出本次人大会议选举办法草案,会后交各代表团由代表讨论;最早在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一般不会迟于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因为,只有通过选举办法草案,代表们才会知晓本次会议的相关选举事项,尤其是选举哪些职位、多少人选?还有,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的会期一般不会太长,短的三、五天,长也不过六、七天,三至五次全体会议就会结束。因此,越早通过选举办法草案,就能够有充足的时间便于代表们联名推荐和酝酿相关候选人。笔者认为,以选举办法草案通过作为提名、酝酿候选人的起始时间,比较恰当。

关于限定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一般会在通过选举办法草案的同时,一并提出。属于政党团体依法提名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属于大会主席团依法提名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早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进行了相关考核考察,一般会在选举办法草案通过后,就提交大会主席团或由大会主席团进行正式提名。而属于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推荐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和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领导人员,一般也会在选举办法草案通过的同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代表联名推荐相关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笔者认为,既然以选举办法草案通过作为提名、酝酿候选人的起始时间,那么在选举办法草案通过的同时,一并提出代表联名推荐相关候选人的截止时间,并正式启动提名、推荐,程序紧凑,比较妥当。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留足充裕时间充分保障代表依法联名推荐相关候选人的权利,这也是“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的立法目的之一。因此,一些地方性法规特别对代表联名推荐相关候选人的截止时间进行了立规限定。诸如《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特别细化规定:“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但酝酿提名的起止时间(从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提名时间开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不少于四个小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不少于两个小时。”

关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一般会在大会选举前的一次主席团会议上正式确定。在人大会议上的相关选举事项,一方面要以法定主体推荐候选人,一方面还要有法定差额。在人大会议上由代表间接投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法定差额是“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选举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从提名推荐相关候选人开始到确定正式候选人,这期间属于提名、酝酿候选人时段,毋庸置疑。那么,确定正式候选人到投票选举这一时段,是否属于酝酿候选人阶段?笔者认为,不属于。因为,一旦候选人确定,就不需要在酝酿、讨论候选人,剩下的事情就是投票选举了。

关于投票选举。地方人大的大多数选举事项,一般会安排在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上。这样安排,有利于法定的“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得到落实。因为,将确定正式候选人延后到与投票选举的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之前的大会主席团会议上,可以尽可能地拉长酝酿相关候选人的时限。

关于如何界定“不少于两天”的时长?有的地方以过一夜即为一天,如以下午5点到第二天上午8点,即为一天,实际上中间只间隔15小时,而且都是休息时间,显然不合理;过两夜即为两天,如以下午5点到第三天上午8点,即为两天,实际上中间只间隔39小时,不足48小时,实际上也只有一个工作日的时间,显然是不严谨的。笔者认为,应严格按每天24小时计算,不少于两天即为不少于48小时,这才是立法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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