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會議上,無論是選舉本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和領導人員,還是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 地方組織法選舉法均有明確條款規定,“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對此“不少於兩天”的法定時限如何界定?筆者發現,在選舉實踐中各地把控不一。有的地方按每天24小時計算,不少於兩天按不少於48小時嚴格把控;有的地方按過一夜即爲一天,不少於兩天按過兩夜即可。還有,對於不少於兩天的起、止點,也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地方理解爲,從提名截止時起到投票選舉時止;有的地方則認爲,從通過選舉辦法到確定正式候選人爲止。

筆者認爲,提名應以通過選舉辦法後起,醞釀應以確定正式候選人爲止;“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應以每天24小時嚴格把控,起止時限不得少於48小時。

所謂“提名”,基本語義是,在評選或選舉前提出有當選可能的人或事物名稱;在人大選舉制度裏,其語義是,法定主體依法提名推薦候選人。如:政黨團體依法提名人大代表候選人,大會主席團依法提名國家機關組成人員和領導人員候選人,代表依法聯名推薦上一級人大代表候選人或國家機關組成人員和領導人員候選人。筆者認爲,在人大會議上,只有選舉辦法通過,代表方可知曉相關選舉事項,這之後纔可以正式提名推薦相關候選人。

所謂“醞釀”,本義是指造酒時的發酵過程,一般用來比喻使事物達到成熟的各種準備活動;在人大選舉制度裏,其語義是,醞釀、討論候選人。如:“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全體代表,由全體代表醞釀、討論。”(代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筆者認爲,候選人名單提出後,交由代表團醞釀、討論,直到確定正式候選人,屬於醞釀階段。

人大會議選舉程序,一般有這麼幾個時間節點。一是通過選舉辦法。二是限定代表聯名推薦候選人的截止時間。三是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四是投票選舉。

關於通過選舉辦法。一般在預備會議後的第一次主席團會議上,就要提出本次人大會議選舉辦法草案,會後交各代表團由代表討論;最早在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一般不會遲於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因爲,只有通過選舉辦法草案,代表們纔會知曉本次會議的相關選舉事項,尤其是選舉哪些職位、多少人選?還有,地方各級人大會議的會期一般不會太長,短的三、五天,長也不過六、七天,三至五次全體會議就會結束。因此,越早通過選舉辦法草案,就能夠有充足的時間便於代表們聯名推薦和醞釀相關候選人。筆者認爲,以選舉辦法草案通過作爲提名、醞釀候選人的起始時間,比較恰當。

關於限定代表聯名推薦候選人的截止時間。一般會在通過選舉辦法草案的同時,一併提出。屬於政黨團體依法提名的上一級人大代表候選人,屬於大會主席團依法提名的國家機關組成人員和領導人員,早已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程序進行了相關考覈考察,一般會在選舉辦法草案通過後,就提交大會主席團或由大會主席團進行正式提名。而屬於人大代表依法聯名推薦的上一級人大代表和本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領導人員,一般也會在選舉辦法草案通過的同時,由大會主席團決定代表聯名推薦相關候選人的截止時間。筆者認爲,既然以選舉辦法草案通過作爲提名、醞釀候選人的起始時間,那麼在選舉辦法草案通過的同時,一併提出代表聯名推薦相關候選人的截止時間,並正式啓動提名、推薦,程序緊湊,比較妥當。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要留足充裕時間充分保障代表依法聯名推薦相關候選人的權利,這也是“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的立法目的之一。因此,一些地方性法規特別對代表聯名推薦相關候選人的截止時間進行了立規限定。諸如《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執行地方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特別細化規定:“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的截止時間,由大會主席團確定,但醞釀提名的起止時間(從大會主席團規定的提名時間開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不少於四個小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不少於兩個小時。”

關於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一般會在大會選舉前的一次主席團會議上正式確定。在人大會議上的相關選舉事項,一方面要以法定主體推薦候選人,一方面還要有法定差額。在人大會議上由代表間接投票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的法定差額是“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選舉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選舉本級“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從提名推薦相關候選人開始到確定正式候選人,這期間屬於提名、醞釀候選人時段,毋庸置疑。那麼,確定正式候選人到投票選舉這一時段,是否屬於醞釀候選人階段?筆者認爲,不屬於。因爲,一旦候選人確定,就不需要在醞釀、討論候選人,剩下的事情就是投票選舉了。

關於投票選舉。地方人大的大多數選舉事項,一般會安排在最後一次全體會議上。這樣安排,有利於法定的“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得到落實。因爲,將確定正式候選人延後到與投票選舉的最後一次全體會議之前的大會主席團會議上,可以儘可能地拉長醞釀相關候選人的時限。

關於如何界定“不少於兩天”的時長?有的地方以過一夜即爲一天,如以下午5點到第二天上午8點,即爲一天,實際上中間只間隔15小時,而且都是休息時間,顯然不合理;過兩夜即爲兩天,如以下午5點到第三天上午8點,即爲兩天,實際上中間只間隔39小時,不足48小時,實際上也只有一個工作日的時間,顯然是不嚴謹的。筆者認爲,應嚴格按每天24小時計算,不少於兩天即爲不少於48小時,這纔是立法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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