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被查1個月後因病死亡的副省長,案件更多細節披露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1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三十二批指導性案例(職務犯罪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主題)。

“政事兒”注意到,檢例第130號爲任潤厚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案。

公開信息顯示,任潤厚爲山西省原副省長。2014年8月29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宣佈,山西省副省長任潤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4月13日,他被“雙開”。通報稱,經查,任潤厚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貪污公款;嚴重違反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向他人行賄。其中,貪污、受賄、行賄問題涉嫌犯罪。任潤厚身爲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鑑於其在黨內紀律審查期間因病死亡,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任潤厚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將其涉嫌違法所得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最高檢此次發佈的指導性案例,披露了任潤厚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案更多細節。

最高檢發佈的基本案情顯示,犯罪嫌疑人任潤厚,男,某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曾任A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A集團)董事長、總經理,B環保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B環能公司)董事長。利害關係人任某一,任潤厚親屬。利害關係人任某二,任潤厚親屬。利害關係人袁某,任潤厚親屬。

涉嫌受賄犯罪事實:2001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利用擔任A集團董事長、總經理,B環能公司董事長,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相關請託人在職務晉升、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向下屬單位有關人員索要人民幣共計70萬元用於賄選;要求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單位爲其支付旅遊、療養費用,共計人民幣123萬餘元;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共計30萬元,被辦案機關依法扣押、凍結。

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事實:2000年9月至2014年8月,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及其親屬名下的財產和支出共計人民幣3100餘萬元,港幣43萬餘元,美元104萬餘元,歐元21萬餘元,加元1萬元,英鎊100鎊;珠寶、玉石、黃金製品、字畫、手錶等物品155件。任潤厚的合法收入以及其親屬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爲人民幣1835萬餘元,港幣800元,美元1489元,歐元875元,英鎊132鎊;物品20件。任潤厚親屬對扣押、凍結在案的人民幣1265萬餘元,港幣42萬餘元,美元104萬餘元,歐元21萬餘元,加元1萬元及物品135件不能說明來源。

官方宣佈任潤厚被查22天后,2014年9月20日,他因嚴重違紀被免職,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7月11日啓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同年10月19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將案件交由揚州市人民檢察院辦理。同年12月2日,揚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

利害關係人任某一、任某二、袁某申請參加訴訟。2017年6月21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同年7月25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違法所得沒收裁定,依法沒收任潤厚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30萬元及孳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幣1265萬餘元、港元42萬餘元、美元104萬餘元、歐元21萬餘元、加元1萬元及孳息,以及珠寶、玉石、黃金製品、字畫、手錶等物品135件。

最高檢表示,對於該案,檢察院從三個方面履行檢察職責:

(一)準確把握立法精神,依法對立案前死亡的涉嫌貪污賄賂犯罪行爲人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任潤厚在紀檢監察機關對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調查期間因病死亡。檢察機關認爲,與普通刑事訴訟程序旨在解決涉嫌犯罪人的定罪與量刑問題不同,違法所得沒收作爲特別程序主要解決涉嫌犯罪人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追繳問題,不涉及對其刑事責任的追究。因此,涉嫌貪污賄賂犯罪行爲人在立案前死亡的,雖然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也應當通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追繳其違法所得。本案中,任潤厚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重大犯罪,雖然未被刑事立案即死亡,但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依法仍應予以追繳,應當通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進行處理。

(二)認真核查財產來源證據,依法認定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涉嫌犯罪事實及違法所得數額。辦案中,檢察機關對任潤厚本人及其轉移至親屬名下的財產情況、任潤厚家庭支出及合法收入情況,進行了重點審查,通過對涉案270餘個銀行賬戶存款、現金、155件物品的查封、扣押、凍結,對160餘名證人複覈取證等工作,查明瞭任潤厚家庭財產的支出和收入情況。根據覈查情況,將任潤厚家庭的購房費用、購車費用、女兒留學費用、結婚贈與及債權共929萬元納入重大支出範圍,計入財產總額。鑑於任潤厚已經死亡,且死亡前未對本人及轉移至親屬名下的財產和支出來源作出說明,檢察機關依法向任潤厚的親屬調查詢問,由任潤厚親屬說明財產和支出來源,並根據其說明情況向相關單位、人員覈實,調取相關證據。對於相關證據證實及任潤厚親屬能夠說明合法來源的工資獎金、房租收入、賣房所得、投資盈利等共計1806萬餘元,以及手錶、玉石、黃金製品等物品,依法在涉案財產總額中予以扣減。將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名下財產和家庭重大支出數額,減去家庭合法收入及其近親屬等利害關係人能說明合法來源的收入,作爲任潤厚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違法所得,據此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利害關係人任某一和袁某對檢察機關沒收申請沒有提出異議。任某二對於檢察機關將任潤厚夫婦贈與的50萬元購車款作爲重大支出計入財產總額,提出異議,並提供購車發票證明其購買汽車裸車價格爲30萬元,提出餘款20萬元不能作爲重大支出,應從沒收金額金額中扣減。檢察機關根據在案證據認爲不應扣減,並在出庭時指出:該50萬元系由任潤厚夫婦贈與任某二,支出去向明確,且任潤厚家庭財產與任某二家庭財產並無混同;購車費用除裸車價格外,還包括車輛購置稅、保險費等其他費用;任某二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購車款結餘部分返還給任潤厚夫婦。因此,其主張在沒收金額中扣減20萬元的依據不足,不應支持。該意見被法院判決裁定採納。

(三)依法審查合法財產與違法所得混同的財產,按違法所得所佔比例認定和申請沒收違法所得孳息。經審查認定,依法應當申請沒收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所得爲人民幣1265萬餘元、部分外幣以及其他物品。凍結在案的任潤厚及其親屬名下財產爲人民幣1800餘萬存款、部分外幣以及其他物品。其中本金1800餘萬元存款產生了169萬餘元孳息。關於如何確定應當沒收的孳息,檢察機關認爲,可以按該筆存款總額中違法所得所佔比例(約1265/1800=70.2%),計算出違法所得相應的孳息,依法予以申請沒收,剩餘部分爲合法財產及孳息,返還給其近親屬。法院經審理予以採納。

對於該案的指導意義,最高檢表示:

(一)涉嫌貪污賄賂等重大犯罪的人立案前死亡的,依法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目的在於解決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追繳問題,不是追究被申請人的刑事責任。涉嫌實施貪污賄賂等重大犯罪行爲的人,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無論立案之前死亡或立案後作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中死亡,都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本人因死亡不能對財產來源作出說明的,應當結合其近親屬說明的來源,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以及提供的證據情況,依法認定是否屬於違法所得。已死亡人員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或說明來源的,應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並進行調查覈實。沒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或說明來源,或者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雖然主張權利但提供的證據沒有達到相應證明標準,或者說明的來源經查證不屬實的,應當依法認定爲違法所得,予以申請沒收。

(三)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混同併產生孳息的,可以按照比例計算違法所得孳息。在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財產中,對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混同後產生的孳息,可以按照全案中合法財產與違法所得的比例,計算違法所得的孳息數額,依法申請沒收。對合法財產及其產生的孳息,及時予以返還。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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