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聖亞(600593)12月8日晚間公告,收到董事兼總經理毛崴通知,證監會對其超比例增持、減持未報告、披露及在限制期內交易行爲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超比例增持、減持未報告、披露的行爲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限制期內交易行爲給予警告,並處以1500萬元罰款。

毛崴的另一身份--磐京基金董事長

作爲*ST聖亞董事兼總經理,毛崴還是磐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磐京基金)董事長。

*ST聖亞2018年三季報顯示,磐京基金憑藉187.11萬股的持股,新晉爲大連聖亞的第十大流動股東。2019年,磐京基金三度舉牌*ST聖亞,從而引發市場的高度關注。

之後,磐京基金及其一致行動人繼續增持*ST聖亞。*ST聖亞2021年三季報顯示,股東磐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與磐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磐京穩贏 6 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磐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磐京穩贏 3 號混合策略私募投資基金爲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2507.72萬股,持股比例19.46%。

2021年三季報顯示,*ST聖亞的第一大股東--星海灣投資的持股比例爲24.03%。不過,星海灣投資此前曾明確表示:“我司作爲大連聖亞的重要股東之一,目前對上市公司沒有控制權,已不是大連聖亞的控股股東,我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已不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值得注意的是,毛崴旗下的磐京基金曾承諾10年不減持所持有的*ST聖亞股份。2020年9月17日,*ST聖亞收到股東磐京基金的《承諾函》顯示,磐京基金承諾,自2020年9 月17日起未來的 120 個月內(即自2020年9月17日至2030年9月16日),磐京基金及其一致行動人磐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磐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磐京穩贏6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磐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磐京穩贏3號混合策略私募投資基金將不以任何方式主動減持其所持有的 2410.14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 18.71%)公司股份,包括承諾期間因送股、公積金轉增股本等權益分派產生的新增股份。在上述承諾期間,如磐京基金或其一致行動人違反上述承諾減持公司股份,則磐京基金或其一致行動人減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全部歸公司所有。

另外,*ST聖亞還曾多次接受董事毛崴個人財務資助。例如,*ST聖亞3月9日與毛崴簽訂了《財務資助協議》,毛崴向公司提供財務資助,金額爲 2000 萬元,借款期限 180 天,財務資助費年利率爲 5%;公司無需對上述財務資助提供任何擔保,公司可以向毛崴先生申請提前還款或展期;過去12個月公司分別於 2021年 2 月 9 日、2 月 26 日接受董事兼總經理毛崴財務資助500萬元和1050萬元。截至目前,毛崴先生向公司提供的財務資助金額累計爲3550萬元。

兩年前即已被立案

2020年6月30日,*ST聖亞曾發佈公告稱,經與會董事無記名投票選舉,董事毛崴6 票當選公司副董事長。任期與第七屆董事會任期一致。

不過,*ST聖亞緊接着又於2020年7月7日再度發佈公告:公司近日獲悉,公司新任董事毛崴於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實施操作證券市場違法行爲,被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立案調查,目前公司未收到該調查的結論性意見或相關進展文件。同時,證監會方面彼時表示,因多次與其聯繫無果,通過公告送達調查通知書。

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注意到,在今年7月2日,有國內權威信披媒體曾發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公告顯示,毛崴、姚石因涉嫌超比例增持、減持未報告、披露及在限制期內交易“大連聖亞”,證監會擬決定對其超比例增持、減持未報告、披露行爲,依據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二人各承擔30萬)。對在限制期內交易行爲,依據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給予警告,並處以3000萬元罰款(二人各承擔1500萬)。

需要指出的是,*ST聖亞2021年11月22日曾公告,經上交所查明,*ST聖亞在信息披露方面,相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爲:(一)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相關風險提示、收入扣除等事項披露不真實、不準確,前後披露存在重大不一致;(二)公司未按要求披露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告 ;(三)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報告相關財務數據前後披露不一致;(四)未在 2020 年年度報告中完整披露部分董事的異議情況;(五)關聯交易、董事會決議等多項信息披露不規範;信息發佈不公平,拒不落實上交所監管要求 。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ST聖亞及時任董事長楊子平、時任副董事長兼總經理毛崴(代行董事會祕書)、時任財務總監褚小斌予以公開譴責,對時任董事會祕書龐靜予以通報批評。

陳述和申辯未被採納

根據7月2日披露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如毛崴、姚石對證監會擬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可在告知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證監會申請陳述和申辯,也可申請舉行聽證。

從*ST聖亞最新披露了公告來看,今年10月20日,應當事人毛崴、姚石要求舉行了聽證會,證監會聽取了二人及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毛崴代理人提出:首先,事先告知書並未列示賬戶組明細,屬於行政處罰事實告知不明確;其次,賬戶控制關係認定存在嚴重錯誤,除磐京基金名下的機構賬戶以及由其管理的磐京穩贏2號基金賬戶外,其他涉案信託產品賬戶、私募基金產品賬戶以及個人賬戶與毛崴無關;最後,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六條“慢走規則”所規制的是以自己的名義實際行使以“表決權”爲核心之股東權利的“投資者”,毛崴不屬於此類規制範圍,不應被認定爲信息披露及限制期內交易的違法主體。

此外,姚石代理人則提出,姚石不是“大連聖亞”信息披露義務人,也不是限制期內停止交易的義務人,不應被認定爲責任主體;同時,姚石對賬戶組交易沒有控制決策權,從未控制使用任何賬戶交易“大連聖亞”。

綜上所述,毛崴及姚石均請求免於處罰;但經過複覈,證監會將兩人的說法予以駁回,對當事人申辯意見不予採納。證監會認爲,在案證據足以認定賬戶組在涉案期間的交易是由毛崴、姚石控制的。根據磐京基金相關工作人員筆錄陳述、工作資料等證據,可以證實磐京基金機構賬戶及產品賬戶的交易決策是由毛崴、姚石做出的;根據配資協議、配資中介陳述、磐京基金工作人員處獲取的配資資料、銀行轉賬信息等證據,可以證實二人通過部分磐京基金工作人員簽訂配資合同借用資金和賬戶,該部分配資賬戶交易決策也是二人做出的;“楊某平”等個人賬戶名義持有人陳述在接受毛崴等人推薦後,將賬戶交由毛崴、姚石等人具體決策交易。

證監會進一步提到,相關賬戶控制人只要使用所控制的賬戶交易股票,其就有義務關注賬戶持股情況並按照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停止交易等義務,適用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認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爲符合法律規定,亦與證監會執法慣例一致。此外,事先告知書所述賬戶組具體賬戶資料均收於在案證據中,聽證前當事人代理人均已詳細查閱、複製,未在事先告知書中列示賬戶組明細不影響當事人陳述申辯權。

賬戶組累計增持金額18.18億元、減持金額16.35億元

在12月8日晚的公告當中,*ST聖亞詳細披露了“毛崴、姚石因涉嫌超比例增持、減持未報告、披露及在限制期內交易‘大連聖亞’”具體細節。

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間,磐京基金時任董事長毛崴,與姚石共同通過磐京基金相關工作人員,控制使用“磐京基金”機構賬戶、“新證泰6號”等10支信託產品賬戶、“九逸赤電曉君量化3號證券私募投資基金”等7支私募產品賬戶、“楊某平”等37個個人賬戶共55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大連聖亞”。

證監會調查發現,賬戶組於2017年11月14日持有“大連聖亞”比例達到5.3%,之後仍繼續交易,並於2018年8月10日達到最高點24.59%,截至2019年7月3日仍持有該上市公司15.19%的股份。直到2019年7月4日,磐京基金才發佈股東權益變動公告,披露其還有“大連聖亞”股份超過5%。

毛崴和姚石控制的賬戶組在增持“大連聖亞”達到5%及減持達到5%時,均未向證監會、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並且繼續交易該股股票。在這段時期,賬戶組累計增持“大連聖亞”18.18億元,減持金額則爲16.35億元。

證監會認爲,毛崴、姚石的上述行爲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上述違反事實,有關證券賬戶資料、交易記錄、銀行賬戶資料、轉賬記錄、聊天記錄、詢問筆錄、有關協議、有關人員工作記錄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注意到,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間,*ST聖亞二級市場股價從17元/股附近一路扶搖直上,區間最高股價達到45元/股以上,最大漲幅超過174%,區間累計換手爲459.77%。在2019年7月4日,磐京基金髮布股東權益變動公告時,*ST聖亞股價還保持在36.4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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