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任潤厚被查一個月後病亡,超千萬財產來源不明被沒收

12月9日是國際反腐敗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稱“最高檢察院”)舉行了“積極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促進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全國檢察機關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情況,併發布最高檢察院第32批指導性案例。

發佈會提到的山西省原副省長任潤厚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備受關注。

最高檢察院通報的案情顯示,2001年至2013年,任潤厚利用擔任A集團董事長、總經理,B環能公司董事長,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相關請託人在職務晉升、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向下屬單位有關人員索要70萬元用於賄選;要求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單位爲其支付旅遊、療養費用,共計123萬餘元;收受他人所送共計30萬元,被辦案機關依法扣押、凍結。

公開簡歷顯示,任潤厚在2011年1月-2014年9月期間,任山西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上述通報還稱,2000年9月至2014年8月,任潤厚及其親屬名下的財產和支出共計人民幣3100餘萬元,43萬餘元港元,104萬餘元美元,21萬餘元歐元等。

任潤厚的合法收入以及其親屬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爲人民幣1835萬餘元,港元800元,美元1489元,歐元875元,英鎊132鎊;物品20件。任潤厚親屬對扣押、凍結在案的人民幣1265萬餘元,港元42萬餘元,美元104萬餘元,歐元21萬餘元,加元1萬元及物品135件不能說明來源。

2014年8月29日,任潤厚被查。2014年9月20日,任潤厚因嚴重違紀被免職,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經最高檢察院指定管轄,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7月11日啓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2014年10月19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將案件交由揚州市人民檢察院辦理。2014年12月2日,揚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

檢察機關認爲,與普通刑事訴訟程序旨在解決涉嫌犯罪人的定罪與量刑問題不同,違法所得沒收作爲特別程序,主要解決涉嫌犯罪人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追繳問題,不涉及對其刑事責任的追究。

因此,涉嫌貪污賄賂犯罪行爲人在立案前死亡的,雖然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也應當通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追繳其違法所得。本案中,任潤厚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重大犯罪,雖然未被刑事立案即死亡,但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依法仍應予以追繳,應當通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進行處理。

最高檢察院認爲任潤厚案的指導意義在於,涉嫌貪污賄賂等重大犯罪的人立案前死亡的,依法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目的在於解決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追繳問題,不是追究被申請人的刑事責任。涉嫌實施貪污賄賂等重大犯罪行爲的人,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無論立案之前死亡或立案後作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中死亡,都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除了任潤厚案,最高檢察院還通報了另外三起指導性案例:白靜(A國有銀行金融市場部投資中心本幣投資處原處長)貪污違法所得沒收案;彭旭峯(某市基礎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受賄,賈斯語(彭旭峯妻子)受賄、洗錢違法所得沒收案;黃豔蘭(原某市物資總公司總經理)貪污違法所得沒收案。

前述發佈會通報稱,2018年1月至2021年1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各類職務犯罪案件74869件89650人,已提起公訴58122件73488人,其中對82名原省部級幹部提起公訴。對48名外逃和死亡的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提出違法所得沒收申請;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首次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對潛逃境外19年的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訴。

通報還稱,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檢察機關共受理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職務犯罪案件40件43人;2017年1月至今,檢察機關共受理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職務犯罪案件93件95人,適用該程序辦理案件數量明顯增加,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實踐價值初步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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