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小夥劉軍(化名)自稱以被騙婚爲由,向當地民政局申請撤銷婚姻登記遭拒,他因此將該民政局告上法庭。澎湃新聞12月10日從南京江北新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一審宣判民政局撤銷結婚登記,目前判決已生效。

原告劉軍訴稱,2017年2月25日,陳佳(化名)隱瞞自己真實姓名並利用第三人張某某的身份信息與其商談結婚事宜,原告爲此給付彩禮9.8萬元。同年2月28日,陳佳使用張某某的身份信息與原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7年3月28日陳佳無故離家出走,劉軍懷疑被騙婚,遂向派出所報案,後南京市六合區法院判決陳佳犯詐騙罪。2018年9月5日,劉軍以陳佳騙婚爲由向被告六合區民政局申請撤銷婚姻登記,被告未予以撤銷。

被告六合區民政局辯稱,在登記過程中,對原告雙方提供的材料只是進行形式審查,對於辦件當事人只能目測,對於證件也只能覈對身份證與戶口簿是否一致,還不能做到鑑別真假。原告要求撤銷結婚登記,與法律規定不符,該民政局遂以“撤銷婚姻登記只限於婚姻當事人受脅迫的情形,除受脅迫的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均不予受理”爲由,未予撤銷。

審理中,江北新區法院與被冒用身份的張某某取得聯繫,張某某確認,與劉軍辦理結婚登記的不是其本人,其和劉軍沒有見過面,當時是身份證丟失,但幾個小時之內就掛失了。在其身份被冒用與劉軍結婚登記之前,其已經在雲南結婚。

法院審理認爲,根據《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相關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則不予登記。上述規定,既體現國家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締結婚姻的意思自主,同時也表明結婚登記機關確認婚姻關係的形成和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仍需經過必要行政程序、盡到審慎審查義務。

本案中,陳佳冒用第三人的姓名、身份與原告劉軍登記結婚。原告劉軍當時並不具有與第三人張某某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行政機關也沒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項作出案涉婚姻登記行爲,以致結婚登記的對象明顯錯誤,結婚登記的內容客觀上也不可能予以實現。被告六合區民政局辦理的涉案結婚登記缺乏事實根據,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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