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記者 譚君 實習生 陳自強

【編者按】

“逍遙鎮胡辣湯”、“潼關肉夾饃”商標訴訟維權事件,曝光了商標領域存在的諸多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隨後表態,對協會收取相關“會費”、“加盟費”進行否定。

隨後,作爲我國第一件覈准註冊的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庫爾勒香梨”,其所在協會發布緊急聲明,稱該協會不存在高額加盟費、沒有強制入會,其“正常維權不存在起訴斂財”。然而,註冊商標訴訟維權事件引發的爭論,並未停止。12月12日,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就“潼關肉夾饃”等地理標誌維權問題作出回應,明確地理標誌屬於區域公共資源,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註冊商標中包含的地名。誠信訴訟是誠信社會建設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以鮮明的態度和有力舉措,堅決遏制惡意訴訟。

澎湃新聞梳理了“庫爾勒香梨”的五百多起商標糾紛判例以及採訪了多名水果商戶,推出試圖揭開其背後知識產權維權模式存在的問題,以及應當引起注意的現象。

庫爾勒香梨協會通過批量商業訴訟維權,獲得了百萬商標侵權收益,80%的案件能獲得法院部分或者全部支持。在“高額”侵權賠償之下,有的小商戶卻因此停業。

協會“正當”維權,被告商戶“正常”應訴,爲何總是商戶敗訴的多?難道市場上售賣香梨的商戶存在普遍的惡意商標侵權?《商標法》第59條的正當使用地理名稱抗辯,和《商標法》第64條的“合法來源抗辯”,何以在訴訟中失效?

在專業化和模式化操作之下,庫爾勒香梨協會“屢戰屢勝”的密碼是什麼?澎湃新聞梳理151篇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在內的裁判文書,並邀請多名專家進行了相關分析。

“正當使用”:註冊商標不能壟斷的內容

在107起判例中,約15%的商戶提出其水果店使用“庫爾勒香梨”名稱,是“正當使用”,不侵權。

“新疆當地有句話叫‘吐魯番的葡萄、哈密的瓜、庫爾勒香梨沒有渣’。庫爾勒香梨在被原告註冊爲商標之前,就已經是被大家高度認可的新疆優質水果。‘庫爾勒香梨’香梨品種品名,屬商品的通用名稱。‘庫爾勒’是地名,是描述地理的詞彙,缺乏顯著性,香梨協會雖享有商標專用權,但不能壟斷‘庫爾勒香梨’文字,亦不能禁止他人合理使用。”多起案件中,作爲被告的水果商戶進行類似的不侵權抗辯。

協會的註冊商標系文字與圖案的組合,商標上部約2/3的面積有一隻開屏的孔雀圖案,下部爲漢字“庫爾勒香梨”,“庫”爲繁體,且使用極爲規範的白底黑字印刷體,圖案的黑白對比極爲明顯。

在媒體報道中,有商戶稱其所售香梨均來自新疆庫爾勒地區,產地證明和合同都是齊全的,在香梨的外包裝上也沒有印製該協會註冊的“孔雀標”,只是使用了“庫爾勒香梨”幾個字,就被法院判爲侵權。

庫爾勒香梨協會官網公佈的全國香梨分類

過往判例顯示,有法院確實是這麼判的。如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法院審理的千禧果蔬之都超市被訴侵權案。該案中商戶銷售了少量名稱爲“庫爾勒香梨”的香梨,其商標不帶有孔雀圖案,其認爲談不上侵害協會商標權。

一審根據《商標法》59條支持了被告的觀點。合議庭認爲“庫爾勒是地名,香梨是品類,千禧果蔬之都超市的包裝箱上僅使用庫爾勒香梨協會註冊商標中其不能壟斷的部分內容,並未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法院駁回了協會的起訴。

然而,協會提起再審。協會認爲,產地來自庫爾勒特定地區、品質達到“庫爾勒香梨”質量標準、向庫爾勒香梨協會提出商標申請並獲許可,違反其中任何一項,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名稱的行爲,均構成對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分析,這幾乎意味着,“庫爾勒香梨”特定產區的種植戶必須強制申請使用該註冊商標,否則將面臨侵權指控。使用註冊商標原本是一項權利,反倒變成“義務”。並且,地理商標並非“免費使用”。據庫爾勒香梨協會會長盛振明向媒體透露,其按照一個紙箱0.26元的價格收取授權使用商標費。且協會還要求“一箱貼一標、標箱一體化”。

結果,法院再審判決商家敗訴,但認爲“被告的香梨確實來自庫爾勒特定產區,協會不能禁止其以本案中的方式對其商品進行標示。但是千禧果蔬之都超市未提供證據證明被訴的侵權商品來自涉案商標限定產地,以及具有相同質量和其餘特定品質”,其名稱使用具有商標效果,遂撤銷原判,要求被告賠償原告6000元。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所講師、牛津大學知識產權法博士後,地理標誌研究專家王曉豔告訴澎湃新聞,地名作爲證明商標組成部分註冊了,商標權人也不能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地名。因此,庫爾勒香梨協會作爲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庫爾勒”這個地名。但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是指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中的地名。也就是說,其他商家只能在描述性的含義上使用地名,描述產品的地理來源,而不能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馮曉青介紹,“正當使用”的關鍵是,被訴商戶要證明其香梨確實來自庫爾勒香梨產區,並非假冒。

上述判決中,法院要求被告證明“香梨來自庫爾勒特定產區+達到特定品質”。馮曉青認爲,這雖然符合法律規範,但“司法實踐中,對於上述標準問題不能過於嚴格。一般地說,對於滿足第一項條件的市場主體,基於‘原產地’意義上使用涉案地理名稱,應當允許。”

他還指出,這類案件也並非少見。如,江蘇盱眙龍蝦協會訴某菜館經營者侵害商標專用權案件中,法院即認爲,被告餐館的龍蝦來源於盱眙地區,其在門頭、店內等地方標註“正宗盱眙龍蝦”的行爲屬於對地名的正當使用行爲,不構成侵害商標專用權。

“就庫爾勒香梨而言,其他地方的水果經營者在確認其經營的香梨確實來自庫爾勒地區,且商品品質符合相關標準時,商標權利人即無權禁止他人在‘庫爾勒’這一原產地意義上的地名性質的使用。從這裏也可以認識到‘庫爾勒香梨’證明商標的權利保護邊界。”馮曉青說。

手寫“庫爾勒香梨”也侵權?

證明商標的權利邊界,在一次次訴訟中被固定和釐清。

不僅僅是紙箱上的“庫爾勒香梨”被起訴侵權,商戶手寫的“庫爾勒香梨”字樣,也被狀告。

據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判例,黃浦區愛平水果店在售賣香梨過程中,手寫標識“庫爾勒香梨”,作爲價格標籤插在一堆散裝梨上面。庫爾勒香梨協會將其訴至法院,認爲其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與“庫爾勒香梨”證明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名稱,侵犯了其註冊商標權,且“存在主觀惡意”,要求賠償5萬元。

法院當庭比對認爲,相較於協會證明商標“庫爾勒香梨”的繁體字和規範統一的印刷體,愛平水果店的手寫標價籤使用的是簡體字,且書寫極不規範和隨意,導致兩者並不相同,只能構成相似。

法院還認爲,庫爾勒本身系地名,香梨又是梨的一種,故該證明商標最具識別意義的重要特徵是佔有商標2/3面積的孔雀開屏圖案(這與一些法院如河南高院認爲的,“庫爾勒香梨證明商標起識別作用的是‘庫爾勒香梨’文字部分,而非孔雀圖案”不同)。而愛平水果店的標價簽上無任何圖案,兩者的整體結構完全不同。“在‘隔離觀察’的前提下,就整體而言,以相關公衆的一般注意力爲標準,兩者並不相同,只能構成相似,但相似的程度極低。”所以該商品不會與協會證明商標之間產生混淆和誤認。

但更重要的一點是,法院認定,手寫“庫爾勒香梨”是作爲價格標籤說明產品來源,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庫爾勒香梨協會享有的證明商標的專用權,並不具有絕對排他的效力。而愛平水果店未使用與協會證明商標相關的文字或圖案,也未使用其防僞標識。”

此外,該案中法院再次指出,“庫爾勒香梨協會亦當庭承認對於未達到品質要求的證明商標申請人,將不予許可使用其證明商標,說明庫爾勒香梨協會雖享有商標專用權,但亦不能壟斷‘庫爾勒香梨’文字,亦不能禁止他人以此標註商品。”

該判決回應了上述馮曉青所提出的觀點,即來自庫爾勒的香梨,沒有獲得庫爾勒香梨協會商標使用授權,仍然可以在作爲產品來源、地理名稱時,使用“庫爾勒香梨”的名字。

協會一審敗訴後,又提起了上訴。上海市知識產權法院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該案中,在法院不支持手寫“庫爾勒香梨”構成商標侵權時,協會提出了另一個“思路”——愛平水果店的香梨並非來自庫爾勒。

澎湃新聞注意到,多個判例中,由於種種原因,水果商戶尤其是小攤販,總是難以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商品是來自於庫爾勒香梨特定產區。

如上述愛平水果店就沒有提供合法證據證明此點。但法院認爲,“協會認爲涉案香梨並非產自庫爾勒的香梨,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控侵權商品與證明商標的商品或原產自庫爾勒地區的香梨在外觀、品質、包裝方面的任何差異,故協會也不能證明愛平水果店的商品不是產自庫爾勒地區。”

法院明確指出,只有在愛平水果店構成商標侵權時,法院才需審查其商品來源,以及愛平水果店主觀上有無過錯,客觀上是否盡到進貨時的注意義務。

此即《商標法》64條規定的“合法來源抗辯”,對於侵權商品,商戶如能舉證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相反,若商戶不能證明其商品來源合法,則將面臨“高額”賠償。

合法來源之困:“小地方的批發商誰會給你發票”

“合法來源抗辯”原本是商家抵制協會索賠的一個最重要方式。實際上,據澎湃新聞粗略統計,所有判例中商戶明確提出該抗辯的比例約70%。

然而,商家合法來源抗辯得到法院支持的判例,並不多。而協會一旦敗訴,還會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而再審時,法院可能改變觀點。

協會對於商戶提供的合法來源證據質證極爲嚴格。如在協會訴河南省孟州萬家果業案中,萬家果業提供了進貨票據,上面有公章、電話和商行老闆的簽字。法院一審支持了商戶合法來源抗辯。

然而協會不服上訴,認爲萬家果業僅提供進貨收據,未提供該商行的工商登記資質及收據上收款人的身份信息,無法確定該商行主體是否真實存在、簽章是否真實,亦未提供供貨清單及付款憑證等證據,無法覈實買賣合同是否實際履行。此外,萬家果業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的交易習慣是“不簽訂書面合同,不開具發票,僅提供加蓋公章的收據”。

對於這個過份苛刻的舉證責任,萬家果業答覆,“傳統的進貨習慣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河南高院支持了商戶,二審維持了原判。

在其他案件中,商戶們沒這麼幸運。

如協會訴焦作市山陽區興緣商店案。一審法院支持了興緣商店的不侵權抗辯,判協會敗訴。

協會拿着過往的勝訴判決,以“類案不同判”爲由,發動二審。

河南高院二審支持了協會。對商戶的“正當使用”進行否定後,又以沒有證據證明涉案商品有合法來源爲由,確定興緣商店不能免賠。法院最終判決興緣商店賠償協會1萬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該案二審時,興緣商店沒有到庭答辯。

11月28日,澎湃新聞聯繫了興緣商店的經營者劉女士。談及爲何沒有進行合法來源抗辯,她情緒很激動,“我實在太冤了。我從供貨商處進貨,供貨商不承認這侵權水果是他那批發的。我自己又不能製作商標,又不能生產水果。小地方的批發商誰會給你發票嘛。”

劉女士說,二審後,她私下與庫爾勒香梨協會的人員溝通,討價還價,最終賠微信轉了9000元到對方賬戶上。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多起判例中,由於商戶小本經營,從上家進貨時過於隨意,未留憑證,導致其“合法來源”未被認定。

今年上半年,河南信陽市溮河區6家水果商戶被起訴,他們均被判賠1萬元。儘管他們辯稱,“我的水果從大別山批發市場拉回的。”“我們水果從市場上進的貨,我不構成侵權。”“我是賣蘋果的,沒賣梨。”最後,法院直接判決賠償。

澎湃新聞聯繫了其中幾位水果商戶,他們表達了和劉女士同樣的心情和觀點。“我們多年從市場進貨,一般去都是說要一箱新疆或甘肅的香梨,人家就給你貨,從來也不會要什麼小票發票之類的,當然就沒辦法證明你的水果從人家哪裏進的 。”李先生說。

“我們這個市場也不像那些大市場,一般就是交錢就走了,自己除了一個微信付款記錄,的確拿不出其他的小票發票證據。”另外一位商戶說,“供貨方也不會承認嘛。”

此外,沒證據難認定,有證據,沒有形成證據鏈,也難認定。

比如,今年9月黑龍江齊齊哈爾中院的判例中,甄氏生鮮店提供的進貨憑證有:龍沙區春豔果品批發部營業執照複印件、龍沙區春豔果品批發部收款收據、齊齊哈爾地利農產品市場管理有限公司銷售憑證。但法院認爲,其提供的銷售憑證和收款收據上的銷售日期在案涉侵權行爲被保全日期之後,無法證明被保全批次的香梨來源,故否定了其合法來源抗辯。

“合法來源證明,司法實踐中沒有統一標準,各法院審理案件時寬嚴不一,最終導致同案不同判,有時就是同一個法院也難避免作出不同的判決。”劉凱表示。

商戶需人人辨識“庫爾勒香梨商標”?

有合法來源證據,但其上游商家不是協會會員,商戶能免於被索賠嗎?

此前,浙江嘉興小騰水果店的經理說,若上游批發商被協會證實不是會員,這種情況敗訴的風險很大。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法院的一起判決中,在認定被告的庫爾勒香梨未獲授權後,法院直接認定,被告雖提交了供貨合同,但是不足以證明其具有合法來源,判定被告構成商標侵權。

澎湃新聞還注意到,多起案件中,法院在調查被訴商戶的侵權產品來源時,最終指向協會與其會員之間的糾紛,以及協會對授權商標的管理問題。

11月26日,澎湃新聞採訪了多名正被協會起訴侵權的商戶。貴州安順的劉女士介紹,作爲一個做零售小生意的人,她從批發商處拿貨,根本不知道侵權,得知被起訴後,她和市場裏的多名商販聯繫到了批發商。然而批發商表示自身爲庫爾勒香梨協會會員,並出具相關文件證明。“批發商是協會會員了,還要求我們商販也是會員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但是,在商戶提出“不知道是侵權產品”並提供合法來源的抗辯時,協會提出了商戶對侵權產品的“注意義務”。

“身爲水果行業的從業者,理應瞭解行業相關知識,其注意義務不能免除,”這是協會在多起訴訟中對商家提出的要求,認爲商戶不應該購進假冒庫爾勒香梨商標的商品。而多家法院的判例也指出,商家進貨時對其商品侵權的審查義務不足,並認定商戶應該承擔責任。

“注意義務”包括雙層含義。在商戶指出是合法途徑購買時,協會認爲商戶沒有審覈進貨的上家是否具有協會會員資格或獲得授權;而在商戶指出其從上家拿貨、有產地證明時,協會又指出,其沒有注意到其侵權商標與協會商標的細微不同,如沒有授權碼,或者授權碼失效等等。

“作爲專業的經營者,更應盡到注意義務。××水果店不從源頭把關,不從合法渠道進貨,放任假冒僞劣產品流入市場,主觀惡性極大。如判決數額過低,面對鉅額的利潤和較低的侵權成本,市場銷售假冒產品情形將屢禁不止。”這是協會在起訴中,要求法院高額賠償常用的理由。

“我就是一擺攤的,都是在市場上進貨,不知道授權渠道啊。”一位河南小商販說。

在馮曉青看來,要求商戶舉證其進貨的批發商獲得庫爾勒香梨協會的授權,以及每個商戶都懂得辨識假冒的庫爾勒香梨商標,“已經超出了對一個商家的‘合法來源’審查邊界。在他看來,對於侵權商品,只要商家提供銷售合同、進貨單、銷售票據等,並如實說明上家商品的提供者,即可證明其商品是合法取得。同時,商家對其合法購進的商品確實不知道侵權,即不存在主觀過錯。

“只有在商家明顯可以看出進貨渠道提供的是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情況,才難辭其咎。”馮曉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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