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財政部:嚴禁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轉嫁給地方政府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日前財政部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其中提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舉債從事經營性活動應當納入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範圍,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並報鄉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審覈或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與社會資本合作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權責邊界及收益分配。嚴禁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轉嫁給地方政府。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村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農業農村局:

爲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爲,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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