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妻子拒絕生育,丈夫認爲自己的生育權被侵害,一紙訴狀將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妻子對自己遭受的精神傷害進行賠償。近日,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一起因生育權而引發的精神損害賠償糾紛,法院經審理,最終駁回了男方的訴訟請求。

李某與王某在外務工時相識相戀,並於2008年自願登記結婚。王某系再婚,與前夫育有一女,其女現跟隨李某與王某生活。婚後,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後來,李某得知王某已做絕育手術,李某及李某母親一度要求王某通過手術恢復生育能力,但遭到王某拒絕。李某考慮到夫妻感情尚好,且王某承諾會與其白頭偕老,便接受了王某拒絕生育的事實,願意將王某與前夫之女視爲己出進行撫養。

後二人發生矛盾,王某分別於2019年、2021年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法院均以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爲由,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現李某認爲,王某背棄了當年白頭偕老的承諾,多次起訴離婚,拒絕生育並導致李某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故起訴至潼南區法院,要求王某給付精神撫慰金1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並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權利,同時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王某的女兒現已成年,與李某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繼父女關係,李某有權在年老以後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不必擔心因未生育子女而老無所養。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男女雙方在繁衍後代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夫妻雙方因生育權衝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願主張其權利,即一方生育權利的實現不得妨礙另一方的生育權利。從社會分工和生理構造上來看,女性不僅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義務,而且懷孕、生育和哺乳更無法由男性替代,而由女性獨自承擔艱辛和風險。若在男方堅持要孩子而女方不願生育的情況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對妻子身體和意志的強制權,這將以女性人身自由的喪失和身心被摧殘爲代價。因此,更多的賦權於女性,既是對婦女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也是法律公正的體現。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生育權,當兩個平等的權利相沖突時,其行使必然有先後,無論從何種角度出發,都應當首先保護婦女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來源/人民法院報(記者:劉洋 通訊員:周燕 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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