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邱海鴻 通訊員 王靜 丁真子

江蘇省蘇州市某公司員工盧某在與主管的爭執中,因言辭過激遭辭退。該員工認爲公司違法,後訴至法院。12月22日,澎湃新聞蘇州虎丘區法院獲悉,經該院審理認定,案涉公司解除與盧某勞動合同的行爲違法,判決公司向盧某支付賠償金若干。該案近日經二審法院調解結案,公司一次性支付盧某賠償金8.5萬元。

2020年8月,盧某與同事韓某發生衝突受傷,盧某被診斷爲左側三根肋骨骨折。後雙方在公司協調下達成和解。後盧某兩次找公司主管溝通醫療費、津貼等事宜,其間二人發生爭吵。同年12月10日,盧某向公司員工發送主題爲“主管逼迫員工跳樓”的郵件。次日,公司以“恐嚇威脅主管,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爲由,依據《工作規則》和《員工手冊》相關規定,向盧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盧某認爲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申請勞動仲裁,後因不服仲裁裁決,訴至虎丘法院。

在虎丘法院庭審中,盧某稱,公司主管未能妥善處理其與同事韓某的糾紛,自己有些情緒合情合理,其在與主管的爭執中,雖然在口頭上有些過火,但只是其氣憤的一種表現形式,並不能因此認定其恐嚇、威脅主管。

法院經審理認爲,這起案件中,公司現行的《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其內容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並向包括盧某在內的全體勞動者進行了公示及送達,故可以作爲公司用工管理及本案處理的依據。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盧某的行爲是否符合《員工手冊》中規定的“暴力威脅、恐嚇”情形。

法院認爲,首先,從盧某與韓某發生衝突受傷的過程看,盧某稱公司未妥善處理的陳述具有一定可信度,盧某後續兩次找主管談話併發生衝突的行爲並非無理取鬧。其次,盧某在與主管的溝通中,雖然存在言語不當的情形,但其更多的是情緒的發泄及對公司處理結果不滿的表達,目的是要公司妥善處理問題。

法院還認爲,盧某在溝通中雖然言語過激,但整個過程並無當場或將來會對主管訴諸暴力及對其生命、身體造成傷害的意思表示,不構成《員工手冊》所規定“暴力恐嚇、威脅”的情形。

因此,法院認定,盧某的行爲不符合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之情形,且解除勞動合同作爲對盧某權益影響最大的一種處罰,公司對於該起事件未作實質性調查、判斷,未聽取盧某的申辯意見,其解除行爲程序違法,遂認定公司解除與盧某的勞動合同違法,判決其支付盧某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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