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請病假,這些“講究”千萬要注意!
這馬上就要到9月了,
中秋+國慶,
很多人想着連休多天,
有的人甚至想出了~
年假不夠病假湊的招數,
隨便搞個假病假條,
就能不上班白拿工資,
世上真有天上掉餡餅的好事?
線人提醒大家,
不要輕易嘗試哦!
我們先來看一下具體案例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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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2.12
陳小姐是某企業員工,2017年2月12日,陳小姐向公司請假,並提交了醫院出具的建議休息時間爲2017年2月13日至2月17日的病假證明單,載明病假事由爲健康查體。
2017
2.20
但2月20日(2月18-19日爲休息日)之後陳小姐一直未上班。
2017
2.27
公司以快遞的形式向陳小姐送達通知,主要內容爲她病假期滿後未經任何批准就不來上班,也未履行請假手續,根據《員工手冊》的規定,其行爲已構成曠工,要求陳小姐於3月3日前返回公司上班。但該通知未獲得陳小姐任何回覆。
2017
3.6
公司再次通過快遞方式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主要內容爲:陳小姐在公司向其送達通知後仍未來上班,該行爲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合理嗎?
對此,當事人陳小姐認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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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遂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仲裁過程中,陳小姐提供了醫院出具的2月20日至3月3日期間的病假證明單。
陳小姐辯稱因公司未索要2017年2月20日之後的請假單,所以沒有提交,自己的行爲並不構成曠工。
公司則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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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規定,如果無法及時履行請假手續的,可以事後補辦,但是陳小姐在公司寄送了第一份通知後沒有及時向公司說明原因並補辦手續,所以公司的處理合法。
最終,仲裁委駁回了陳小姐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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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認爲,陳小姐向公司申請病假休息,應提供相應的病假證明,這是陳小姐作爲一名勞動者應當遵守的基本勞動紀律。
從病假證明單可見,陳小姐2月13日至17日具體病假事由爲健康查體,其身體狀況並未達到無法及時聯繫公司並提交相應病假證明的程度。
即使當時無法到公司履行請假手續,也應在事後儘快向公司說明情況並補辦請假手續。
但陳小姐在長達十多天的時間裏都未向公司請假,在收到通知後也未說明原因,即使其確實有病假單,公司在其未及時提交的情況下作曠工處理並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當。
說完病假變曠工的案例,
我們再來說一個給公司假病假條的。
周某2007年3月進入某電器有限公司,擔任某店空調部營業員。
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間,他向公司提供其購買的僞造的某醫院診斷證明書和相關病歷,虛構自己因病須休假的事實,在未實際工作的情況下,騙取公司爲其發放工資及繳納社保費、公積金合計15742.76元。
周某在案發後自動投案,被法院判決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
分析點評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請病假需要出示病假證明書和診斷證明書、病歷等相關材料。病假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通常由就診醫院出具,由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依據勞動者病情酌情確定病假期間。
然而,實踐中,確實存在個別勞動者僞造病假證明的情況,故用人單位有權對病假證明等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交假病假條騙取相關待遇的行爲不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且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情節嚴重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規定,買賣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案中,周某通過購買診斷證明書和相關病歷的方式,虛構自己因病須休假的事實,在未實際工作的情況下,騙取公司工資及社保費、公積金,已經構成詐騙罪。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要想玩得開心,
又不被解除勞動合同,
那就乖乖的請假吧,
不要幻想假與工資雙贏!
來源 | 中國勞動保障報、深圳人社
編輯 | 王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