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證監局公佈的一份行政處罰引發市場關注。

李某將自己的股票賬戶出借給他人炒股。涉案期間,李某賬戶有2791萬元資金直接或間接來源於他人,並由他人操作李某的賬戶進行交易。

上海證監局認爲,李某的上述行爲違反了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定,構成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的行爲最終李某被罰款5萬元

股票賬戶借給他人炒股,被罰5萬元

上海證監局近日的一則行政處罰顯示,依據新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上海證監局對李某違法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的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李某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09年8月至調查日(2021年1月21日),在上海開誠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開誠投資”)董事長李某1、副總經理劉某等人的安排下,開誠投資股東李某將本人華泰證券賬戶出借給開誠投資使用。涉案期間內,李某賬戶有2791萬元資金直接或間接來源於開誠投資,並由劉某在開誠投資辦公場所操作“李某”賬戶交易“廈工股份”等多隻證券,買入金額累計2708.98萬元。

截至調查日,上述買入證券均已賣出,賣出資金由開誠投資繼續用於投資其它證券標的。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相關賬戶交易使用的IP和MAC地址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上海證監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決定責令李某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與此同時,在另一份行政處罰中,上海證監局也對李某賬戶的借入方進行了處罰

新老證券法對出借賬戶的規定不同

出借賬戶要擔責

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而修訂前,也就是2005年版的證券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也就是說,出借證券賬戶的禁止範圍從“法人”擴大到了“任何單位和個人”。現在,個人出借自己的股票賬戶也是違法的,普通的散戶投資者需要注意這一點。

所以以前處罰法人機構借用他人賬戶,現在不僅處罰法人機構借用他人賬戶,個人出借自己賬戶也會被處罰。

證券時報注意到,這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首例公開對出借自己股票賬戶行爲進行的行政處罰。此前也有按照新證券法對股票賬戶出借人處罰的案例,但是是司法判決。此前更多的是,只對股票賬戶借入方進行處罰,而並不處罰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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