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三四百萬買的雙拼別墅變“矮”,業主不滿:3.1米層高縮水約半米 

12月21日,距離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僅有4天,但成都新都區“中洲·中央公園”雙拼別墅的業主們卻高興不起來。

原來,在一個月前,有業主偶然發現,他們斥資三四百萬元購買的雙拼別墅存在多處問題:

實際層高比合同約定的層高“矮”了約半米;

地下車庫到地面的觀光電梯“消失”了,導致回家得繞行高層樓棟;

更難接受的是,別墅的前後花園遍佈着數個污水井……

業主們表示,一個多月來,他們多次聯繫開發商協商整改,但都被對方以“收集意見上報”爲由拖延,甚至直接避而不見。

12月22日、23日,紅星新聞記者連續兩日多次聯繫該項目開發商——成都文旅熊貓小鎮投資有限公司(成都中洲投資有限公司)的多名相關職員及負責人,但一直未獲得回應。

業主不滿:

斥資三四百萬購買雙拼別墅

沒“路”回家、層高縮水、花園遍佈污水井

沒“路”回家、層高不夠、花園裏遍佈污水井、說好暗埋的管道直接裸露在屋裏,這是位於新都區的“中洲·中央公園”雙拼別墅的業主們總結的“四大難題”。

業主李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今年4月,他通過登記、搖號、選房等程序,購買了“中洲·中央公園”雙拼別墅,共3層,房屋面積180餘平方米,房價340餘萬元。

李先生同時介紹,該小區共兩種戶型,另一戶型面積爲190餘平方米。兩個戶型根據朝向、所處位置、前後花園面積大小等不同因素,“一房一價”,價格均在三四百萬元,最高470餘萬元。

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爲12月25日。但一個月前,有業主偶然發現,小區房屋的實際修建與合同約定存在不符。

“(合同約定)本來是有4部觀光電梯,現在一部都沒有。”業主王先生(化名)稱,雙拼別墅區域呈環繞分佈,由於沒有電梯從地下室直達,買房時開發商承諾將在位於小區中部的洋房區域周圍設置4部觀光電梯,供別墅業主使用,但現實是一部也沒有。而這也導致別墅業主停車後,需繞行高層樓棟回家。

其次,按照合同約定,3層別墅的底層層高3.3米,二、三層層高3.1米。但業主發現,二、三層的高度出現了縮水,僅有2.5米到2.8米不等。“這個高度,裝修安了中央空調、吊頂,裝了地板,根本就沒法居住了。”王先生說。

讓業主們更加無法接受的是,別墅區共30棟、60戶,卻遍佈了600多個井蓋,“每一棟15個到30個不等。”王先生說。

李先生也表示,這些雨污管道將可能給業主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有可能不慎掉進去。入住後,小區所有污水都從這裏過,肯定臭氣熏天,完全沒有辦法生活。

王先生表示,在發現以上問題後,他們10餘次找到開發商要求協商整改,但每次都是“收集意見向上反映”,又遲遲沒有反饋任何實質性意見。

現場探訪:

二、三樓層高“矮”了約半米

牆面有不同大小的修補痕跡

12月21日,紅星新聞記者來到“中洲·中央公園”小區,在業主帶領下進入小區。記者注意到,雙拼別墅區位於小區的周圍,呈環狀,中間是高8層的洋房,以及部分商業區域。現場不少工作人員正在清理地面、路牌標識等,似正在進行交房前的收尾工作。

在別墅區域,記者注意到,小區的“圍牆”採用鐵欄杆打圍,欄杆外是綠化草坪。在欄杆以內的花園區域,屋前屋後、雙拼別墅樓棟之間,有不少綠色塑料井蓋,或蓋在井口,或放置一旁。

記者隨機看了幾棟房屋的後花園,均有七八個到10餘個不等的井蓋。業主王先生介紹,這些是小區的雨污管道。記者注意到,其中部分井壁已經變形。“(塑料井蓋)萬一誰踩上去,掉進去咋辦?”業主王先生說。

隨機進入幾棟房屋,業主李先生現場測量,底層房間淨空高度(下同)約爲3.2米,二層房間則爲2.53米、2.6米不等,三層房間最低處2.26米,“每一棟都是,二樓、三樓層高不夠。”李先生說。

同時,房間牆面有不同大小的修補痕跡,甚至有房間受潮生黴,而該項目尚未交房,水電暫未接通。業主現場演示,不少牆面用手就能按出凹坑,敲擊牆面能聽到空鼓的聲音。

在二樓、三樓房間,記者看到不少裸露的管道。據業主介紹,這些都是冷熱水管,根據合同約定應爲暗埋,但據他們所知,設計方案就是明管。

李先生還說,他家入戶位置,前花園泥土高出房屋入戶處地面二三十釐米,屋後圍牆外的綠化也明顯高出房屋地面,“(下雨)水全部都朝屋裏灌。”

對於業主提出的房屋問題及記者探訪的情況,12月22日、23日,記者連續兩日多次聯繫該項目開發商——成都文旅熊貓小鎮投資有限公司(成都中洲投資有限公司)的多名相關職員及負責人,但一直未獲得回應。期間,一相關聯繫人甚至將記者拉黑。

律師說法

業主可委託第三方機構測量鑑定

若確與合同約定不符,可主張賠償

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連超認爲,業主所提到的“觀光電梯”應屬於項目配套的公共設施。若有合同約定,原則上按照合同約定公共配套。如果沒有約定,則按照項目規劃以及方便生活的原則設置。

對於層高問題,實際高度應爲合同約定高度。若確實“縮水”,屬於合同違約,開發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的“賠償標準”,國家並無相關明確標準。同時,邢連超提醒,層高的計量標準,應該是以樓面中心進行計算,而不是淨高。若業主認爲層高縮水,可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測量實際準確高度數據予以舉證。

至於污水處理井、管線等問題,邢連超律師認爲,這屬於小區規劃設計問題。在不嚴重背離常識的前提下,以規劃內容爲準。在實際銷售和合同約定中,無法做到對所有細節問題進行約定和解釋。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林小明律師認爲,對於業主所提到的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內容,電梯、層高等問題,應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爲準,如果不符合合同約定,則以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追究責任。例如,針對樓棟層高問題的爭議,業主和開發商可以協商邀請第三方機構進行測量。如果確實存在違約情況,則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進行計算(賠償)。

至於花園污水井部分未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則需要以規劃設計內容爲準,看是否存在違背規劃設計標準等問題。針對業主所提到的影響安全、生活等問題,屬於尚未發生的情況,只是預期或者設想,不存在違約。只有在出現上述情況後,方可要求責任方進行整改處置。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