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1日訊 昨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披露了興安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興銀保監罰決字〔2021〕12號)。 

信息公開表顯示,興安盟科爾沁蒙商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貸前調查不盡職、貸款審覈未盡職、員工代客戶辦理櫃檯業務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興安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其罰款30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興安盟科爾沁蒙商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爲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爲51.00%。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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