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鵬博士原董祕陳曦被通報批評 未披露近億元涉訴情況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2日訊 近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紀律處分決定書(〔2022〕1號)。經查明,2021年7月24日,鵬博士電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鵬博士”,600804.SH)披露公司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

公告顯示,2020年9月14日,北京格林偉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鵬博士歸還欠款,涉訴金額8516.97萬元,佔公司2019年度歸屬於母公司淨資產的11.35%。該事項已達到應當披露的訴訟標準,但公司未及時公告,遲至2021年7月24日纔對外披露。2020年5月22日,長沙綠葉通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起訴公司歸還欠款,涉案金額219.5萬元,累計該筆訴訟所涉金額,鵬博士連續12個月內發生的10筆訴訟事項累計涉案金額達9894.61萬元,佔公司2019年度歸屬於母公司淨資產的13.18%,已達到應當披露的訴訟標準,但鵬博士未及時披露12個月內的涉訴情況,且至今仍未披露。

上市公司訴訟事項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和投資者決策產生較大影響。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規則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公司訴訟事項,公司單筆涉訟金額、累計涉訴金額均達到應當披露的標準,但公司均未及時披露。上述行爲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3條、第11.1.1條、第11.1.2條等相關規定。公司時任董事會祕書陳曦(任期 2017年4月27日-2021年11月5日)作爲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爲負有責任。上述行爲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2.2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對於本次紀律處分事項,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在規定期限內回覆無異議。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第16.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鵬博士電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會祕書陳曦予以通報批評。

鵬博士電信傳媒集團成立於1985年1月,於1994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多年來深耕通信行業,始終圍繞大數據及雲計算、通信及互聯網接入業務等開展經營,旗下擁有鵬博士雲科技、北京電信通、長鐵通服、鵬雲視通、長城移動等企業,業務觸達數百萬家庭用戶、20萬政企客戶,業務遍及中國200餘個城市。深圳鵬博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爲第一大股東,最終受益股份爲23.09%。

陳曦2017年4月27日至2021年11月5日擔任鵬博士董事會祕書,2019年10月29日至今擔任副總經理。

2021年7月24日,鵬博士發佈關於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三宗重要訴訟案件,訴訟階段分別爲二審未開庭、中止訴訟、申請再審。涉案的金額爲1.50億元及相應款項逾期利息,公司已於2020年度計提預計負債3337.38萬元。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能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說明理由。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3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以下簡稱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4條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認爲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2.2條規定:董事會祕書應當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公司信息對外公佈,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組織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負責投資者關係管理,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會議,參加股東大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泄露時,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

(五)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性,督促公司董事會及時回覆本所問詢;

(六)組織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瞭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七)知悉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時,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違反相關規定的決策時,應當提醒相關人員,並立即向本所報告;

(八)負責公司股權管理事務,保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資料,並負責披露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

(九)《公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1.1.1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涉案金額超過1000萬元,並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未達到前款標準或者沒有具體涉案金額的訴訟、仲裁事項,董事會基於案件特殊性認爲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或者本所認爲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訴訟,公司也應當及時披露。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1.1.2條規定:上市公司連續12個月內發生的訴訟和仲裁事項涉案金額累計達到第11.1.1條所述標準的,適用該條規定。

已經按照第11.1.1條規定履行披露義務的,不再納入累計計算範圍。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責任人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違反本規則,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懲戒可以一併實施。

以下爲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

〔2022〕1號

關於對鵬博士電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祕書陳曦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鵬博士電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鵬博士,A股證券代碼:600804;

陳曦,鵬博士電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會祕書。

經查明,2021年7月24日,鵬博士電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披露公司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公告顯示,2020年9月14日,北京格林偉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公司歸還欠款,涉訴金額8516.97萬元,佔公司2019年度歸屬於母公司淨資產的11.35%。該事項已達到應當披露的訴訟標準,但公司未及時公告,遲至2021年7月24日纔對外披露。2020年5月22日,長沙綠葉通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起訴公司歸還欠款,涉案金額219.5萬元,累計該筆訴訟所涉金額,公司連續12個月內發生的10筆訴訟事項累計涉案金額達9894.61萬元,佔公司2019年度歸屬於母公司淨資產的13.18%,已達到應當披露的訴訟標準,但公司未及時披露12個月內的涉訴情況,且至今仍未披露。

上市公司訴訟事項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和投資者決策產生較大影響。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規則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公司訴訟事項,公司單筆涉訟金額、累計涉訴金額均達到應當披露的標準,但公司均未及時披露。上述行爲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3條、第11.1.1條、第11.1.2條等相關規定。公司時任董事會祕書陳曦(任期 2017年4月27日-2021年11月5日)作爲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爲負有責任。上述行爲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2.2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對於本次紀律處分事項,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在規定期限內回覆無異議。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第16.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鵬博士電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會祕書陳曦予以通報批評。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公司應當引以爲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範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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