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歌母親可以在中國起訴陳世峯嗎?六問江母訴劉鑫案

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暖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並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2016年11月3日,江秋蓮的獨生女兒江歌在日本東京被劉暖曦的前男友陳世峯殺害。2017年12月20日,被告陳世峯因犯恐嚇罪和殺人罪,在日本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1月11日,江秋蓮向媒體表示,等陳世峯在日本服刑結束之後,會在國內對陳世峯繼續進行訴訟。針對本案的諸多焦點問題,新京報記者採訪了多位律師。

問題1

如何看待69.6萬的民事賠償數額?

執業律師胡夢瑤認爲,雖然本案沒有完全支持江秋蓮200餘萬元的訴求,但這仍是來之不易的勝訴判決。對於江秋蓮來說,這不僅是賠償款,更多的是爲女兒討回了公道。

“關於經濟損失賠償,一方面法院僅支持有證據證明的經濟損失124萬餘元,如交通費、住宿費、簽證費、喪葬費等有客觀證據證明的經濟損失,另一方面基於本案的事發經過、劉暖曦的過錯程度、與江歌死亡的因果關係等因素,判決劉暖曦承擔約40%的賠償責任。”

胡夢瑤指出,關於精神損失撫慰金,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額度,一般是各地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從以往具體的司法實踐來看,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並不高。本案對江秋蓮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算是頂格處理了,在司法判例上是少有的。

問題2

劉暖曦是否對江歌負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法院判決書指出,“根據現有證據,作爲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險引入者的劉暖曦,對施救者江歌並未充分盡到注意和安全保障義務,具有明顯過錯,理應承擔法律責任。”

執業律師王恩大指出,劉暖曦對江歌負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劉暖曦在救助義務有履行可能性的條件下未實際履行救助義務,屬於不作爲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首先,劉暖曦作爲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對於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其次,在面臨陳世峯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時,劉暖曦爲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將江歌阻擋在居所門外導致其被殺害,違反先行行爲引發的作爲義務,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問題3

劉暖曦對逝者親屬以不當言語相激,是否也是法院衡量賠償標準的一個依據?

執業律師張海川指出,在我國,道德與法治並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而是相輔相成、相互滲透的。

“我國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也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發展道路的基本遵循。而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個人層面上,強調誠信、友善,即誠實勞動、信守承諾、誠懇待人,人與人之間應互相尊重、互相關心、互相幫助,這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規範。同時,中華傳統美德也倡導滴水之恩當湧泉相報的理念,更何況是救命之恩。”張海川說。

張海川表示,劉暖曦因江歌而免於受到傷害,無論是從法律還是道德上來講,都應當對江秋蓮給予充分的尊重、安慰和體恤,而劉暖曦之後的行爲無異於是對其進行二次傷害,造成極大的精神損害,劉暖曦的行爲嚴重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法律的要求。一審判決將江秋蓮受到的精神損害考慮在內,對劉暖曦違反常理人情的行爲予以譴責、處罰,有利於宣揚正確的價值觀,培育良好的法治環境。

問題4

“法律救濟”是什麼概念?什麼情況適用法律救濟?

一審法院判決書指出,江歌作爲一名在異國求學的女學生,對於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給予了真誠的關心和幫助,並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無私幫助他人的行爲,體現了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相契合,應予褒揚,其受到不法侵害,理應得到法律救濟。

何爲“法律救濟”?執業徐曉倩介紹,法律救濟是指公民、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自己的人身權、財產權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爲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規定向有權受理的國家機關告訴並要求解決,予以補救,有關國家機關受理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動。

“當公民、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自己的人身權、財產權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爲而受到侵害時,可以尋求法律救濟。江歌生命權受侵害案中,其母親依照法律規定尋求法律救濟,最終通過法律救濟實現了正義。”徐曉倩解釋。

問題5

案件宣判後,如果劉暖曦拒不履行賠償義務怎麼辦?

一審判決顯示,被告劉暖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並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張海川介紹,雖然案件已經城陽區法院宣判,但是案件在程序上屬於一審,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一審判決文書作出後原被告雙方都有上訴的權利。結合本案,如果在上訴期內劉暖曦未上訴,在上訴期限屆滿後,一審裁判生效。“在裁判生效後劉暖曦若不主動支付裁判文書確定的賠償金,那麼江秋蓮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獲得裁判文書確定的賠償金。”

問題6

陳世峯在日本服刑結束後,回到中國還能被起訴嗎?

胡夢瑤表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凡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即使陳世峯在日本已經受過刑罰處罰,我國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具體要看司法機關是否認爲有必要繼續追究刑責。”

胡夢瑤指出,如果訴訟在國內,江歌母親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等陳世峯在日本服刑完畢回國後,江歌母親有權要求陳世峯繼續承擔民事責任。

另外,徐曉倩也指出,江秋蓮可以繼續追究陳世峯的刑事責任。“陳世峯所觸犯的是刑法中的故意殺人罪,屬於重罪,在日本刑滿釋放回國後會由我國的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但是在最後的量刑中,陳世峯所受到的刑罰可能會被減輕。而且,由於陳世峯涉及國外犯罪,所以還會涉及一個國與國之間的案卷交接、調查取證的問題。”

陳世峯有沒有不回國的可能?執業律師侯冬梅表示,目前來說,中國和日本還沒有籤犯罪引渡條約,因此陳世峯無法被引渡回國。但是,如果陳世峯沒有在日本獲得永久居留權,在刑期結束後,他作爲外國人會被強制遣返回國。

新京報記者 展聖潔

責任編輯:朱學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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