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監會:將有關聯關係銀行納入關聯方,防範隱性持股、套取資金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黃鑫宇)爲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防範利益輸送風險,銀保監會起草了《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1月14日,銀保監會辦公廳正式下發了《辦法》。值得關注的是,關於關聯方的識別認定,除了穿透至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子公司外,《辦法》要求將有關聯關係的商業銀行亦納入關聯方,防範大股東通過隱性持股多家銀行股份,套取銀行資金的風險。

據悉,《辦法》堅持了問題導向,對通過複雜交易結構或藉助通道業務向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規避監管等違規行爲,設置禁止性規定,同時要求機構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監管原則,優化關聯方和關聯交易識別,加強對錶外、資管、同業等重點領域關聯交易管理。

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隨着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快速發展,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引發風險暴露的情況不斷顯現,通過隱匿關聯關係、設計複雜交易結構、利用子公司違規提供資金等方式規避監管、套取利益等問題時有發生,甚至引發重大風險,爲彌補制度短板,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完善關聯交易的有關監管規定。

據瞭解,《辦法》制定之前,銀行機構關聯交易監管主要依據2004年制定的《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即《銀行辦法》)。而《銀行辦法》“制定時間較早,需要根據當前市場發展和監管實際修訂完善”,銀保監會該位部門負責人表示。因此,爲統籌規範銀行業保險業關聯交易監管,並提升機構關聯交易管理水平,銀保監會順應行業發展需要,修訂併發布《辦法》。

記者看到,《辦法》共分爲七章六十八條,包括總則、關聯方、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的內部管理、報告和披露、監督管理、附則等。其中特別需要關注的是,《辦法》中關於關聯方識別認定方面的要求。

對此,銀保監會該位部門負責人進行解釋:《辦法》採取直接認定和實質重於形式認定相結合的方式,合理界定關聯方範圍,並層層穿透認定關聯方。

具體來看,《辦法》“借鑑國內外通行做法,根據重要性和風險大小,對關鍵關聯方採取直接認定方式,主要股東向上穿透至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向下穿透至其控制的法人,重點防範向股東輸送利益風險。”該位負責人表示。

同時,關於關聯方的識別認定,《辦法》還要求銀行和保險機構將子公司納入關聯方,防範借道子公司進行利益輸送風險。將有關聯關係的商業銀行納入關聯方,防範大股東通過隱性持股多家銀行股份,套取銀行資金的風險。

據悉,《辦法》將自3月1日起施行,近期銀保監會也將就此配發實施通知,並明確過渡期安排。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黃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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