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營報

本報記者 屈麗麗 北京報道

2021年,素有“經濟憲法”之稱的《反壟斷法》在時隔13年後迎來“大修”。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反壟斷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審議。2021年10月23日,修正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爲2021年11月21日。

應該說,在數字經濟時代,在國家強調經濟的高質量發展和鼓勵創新的背景之下,《反壟斷法》的本次修訂有着不言而喻的重大意義。

修訂重點

對於本次修訂的重點,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總結爲三項內容,即“首先要堅持以問題爲導向,重點解決數字化進程中制度供給不足的問題,特別是數據和算法所帶來的挑戰;其次要解決制度供給不精細的問題;最後是優化處理政府與市場、國內與國際、安全與發展、創新與競爭、監管與反壟斷這五對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法,不僅將競爭政策基礎地位、鼓勵創新和公平競爭審查寫入總則,同時也細化完善反壟斷本身的相關制度規則,比如針對平臺經濟領域,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濫用數據、算法、平臺規則等實施排除競爭行爲。

那麼,對企業而言,如何理解技術發展所帶來的反壟斷問題?如何看待數字經濟背後新的制度建構?如何從合規的角度去看待軸輻協議、掐尖收購、自我優待等問題?尤其是當企業擁有的數據和流量超越銷售收入和利潤指標,進而對產業形成更爲隱形的影響力和掌控力時,企業又該如何對待“市場支配地位”和“相關市場”的界定問題?

此外,伴隨停表制度、執法機構對經營者集中的主動調查權的引入,包括企業利用算法、資本等優勢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風險提升,企業,包括實業和投資機構在內,又該如何對待,如何提早排除風險?

針對上述這些問題,法律界和企業界已圍繞反壟斷未來監管走向展開思考與討論。

修法背景

《反壟斷法》大修備受各方關注,就修訂的背景和意義,年利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越律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首先,這主要是因爲《反壟斷法》實施13年來,執法機構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其在實踐操作中獲取的知識可以對法律本身進行回顧和反哺,比如執法過程中對一些問題的充分了解,可以幫助對程序性的設置進行補充和完善等。

“其次,隨着時代的發展,我們的經濟和市場也有很多的變化,最典型的就是數字經濟時代的到來,它的重要性在當年最初進行反壟斷制度設計時遠沒有現在突出,所以需要對法律條文進行一些調整。

“再次,在我們的立法體系中,此前通過規範性文件開始生效實施的制度,比如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需要在法律層面對它進行一個確認。”

以壟斷協議爲例,這次修法過程中引發關注的一個重要術語叫“軸輻協議”。在周越律師看來,“軸輻協議”的引入,是因爲在平臺經濟時代,壟斷協議可能不僅僅是在競爭者之間達成的,它可能也由一些沒有競爭關係的人作爲軸心,幫助促成這樣的協議。但在既往案例中,很難按照現行的《反壟斷法》來追究這部分人的法律責任,導致執法遇到一些困難,所以通過修法對它進行確認。

舉例來說,一箇中介機構,它幫助不同的競爭者之間達成了一個協議,這些競爭者可能都沒有見面,只是分別跟中介機構來談,最後這些競爭者可能會因爲壟斷協議被罰,但中介機構雖然是行爲的源頭,卻在現行法下難以根據《反壟斷法》對其進行處罰。再比如,一個下游經銷商公司與不同的上游供應商之間進行串謀,雖然這家經銷商扮演了一個非常重要的策劃和實施的角色,但是如果他不是上游市場的競爭者,最後依然沒有辦法處罰這個公司。

作爲一名國際律所的律師,周越也告訴記者,“在遇到上述情況時,不管是《歐盟運作條約》的第101條還是美國的《謝爾曼法》,歐美法律轄區在追究壟斷協議的責任時都沒有阻礙,因爲法律條文本身並沒有對競爭關係的限制,只要是在不同經營者之間達成壟斷協議,不管是否存在競爭關係,都會被追究。所以,從立法技術上來看,這可能是我們早期立法時的一個小瑕疵,因此需要在這次修法時予以澄清。”

對於新法通過之後,過往行爲是否會被追溯,周越律師告訴記者,“新法通過之後,是否可以追溯要看法律在這方面有沒有特別的規定。一般就行政處罰而言,對於新法實施之前的行爲,適用的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當然也要看這種行爲是否具有可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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