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天津盤子女人坊違規被罰2萬元 未建立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來源:中國網財經

中國網財經1月19日訊(記者 鍾文鑫) 據信用中國網站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和罰﹝2022﹞1號)顯示,天津盤子女人坊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因未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被天津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罰款2萬元,處罰依據爲《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據天眼查信息顯示,天津盤子女人坊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成立於2016年6月22日,註冊資本爲10萬人民幣。該公司爲湖南盤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註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化妝品經營者不得自行配製化妝品。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公佈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執行情況進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貯存、運輸化妝品;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監測、報告化妝品不良反應,或者對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的化妝品不良反應調查不予配合。

進口商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記錄、保存進口化妝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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