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巴黎世家北京國貿分公司違法被罰10.14萬元 產品不符合標準和要求 

中國網財經1月19日訊(記者 鍾文鑫) 據北京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京朝市監處罰〔2022〕81號)顯示,巴黎世家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國貿分公司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被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10.14萬元。

經查,巴黎世家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國貿分公司於2010年12月開業,由上海總部配貨,有比較完善的進銷存臺賬,有自己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據執法人員提取的證據,本批貨物共2件,銷售給抽檢部門1件,封存1件,銷售單價16900元。貨值金額33800元,違法所得8527元。

上述違法行爲類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爲,並決定處罰如下:罰款10.14萬元,沒收違法所得8527元,沒收非法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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